西方国家不说,即使在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家,朝野都曾热议宪政这样的情况,也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今后如何实行宪政,还势必会不断地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中心议题;而弄清楚究竟什么是宪政,也就成了我国有关宪政的理论和实践的首要课题。
那么,究竟什么是宪政呢?迄今还众说纷纭,但一般都言不及义;大部分人所说的宪政,只不过是罗列了宪政所应有的一些元素或要求,而少数人则由于种种原因,就像他们过去对待人权、法治等等人类的普世价值一样,也惊慌失措地把宪政宣布成了所谓敌对势力所特有的“反动的”东西。其实,简单而又确切地来说,宪政无非就是指良宪的充分实施而已。
不难看出,宪政包含了这么两个层次的内容:一个是国家应该有一部良宪,而非恶宪;另一个是这部良宪必须得到充分的实施,而不能仅仅是一份有时有效但又经常无效的政治文献。进而言之,良宪加上它的充分实施,这不正是当代的法治国家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所应该具有的两个最重要的条件或标志吗?
我们认为,宪法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和限制各种公共权力,从而使各种权力都能够切实地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根本大法,而不应该是封建帝王式的当权者用来“治国安邦”的统治工具。正因为如此,所谓良宪就应该是一部其所有的条款,都充分体现了人权、民主、法治等等普世的原则和精神的根本大法。
所谓良宪的充分实施,就是指一部良宪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了完全的贯彻和遵守,成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最高或最根本的活动准则,而没有受到他(它)们的法律、法规、命令、政策、决议和实际活动的任何歪曲、违反和破坏;否则,违宪作为一种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宪法或有关法律最为严厉的追究和制裁。
从以上可以明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宪政建设,我们就必须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去进行不懈的努力:一方面,就是要尽快地使我国的宪法成为一部真正的良宪。不可否认,自1954年宪法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那里改变了方向,接着又经历了多次的波折和修改之后,我国的现行宪法与此前的三部宪法相比,在某些方面也确实已经有了一些明显的进步,例如它在原则上已经确认了所有制的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甚至把以前曾经公开否定、批判过的法治、人权等也都先后写了进来;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首先在理念上来一番从为民作主到由民作主、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工具主义到法治主义等等的彻底转变,然后再具体地审视一下哪些内容并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应该规定的,哪些是有关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等公民的基本权利还亟待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哪些有关对国家权力,对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组织的权利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内容还根本没有写上,等等。只有上述问题都得到了正确的解决,我国才可能有一部真正的良宪即好的宪法。
另一方面,就是要尽快地建立起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大家都已明白,“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不一定就会有宪政;即使有了一部良宪,但如果没有一套切实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去保障它的充分实施和最高法律效力,那么所谓的良宪,也就必然会成为一张千疮百孔、起不到任何积极作用的废纸而已。
二次大战之后,西方首先是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鉴于法西斯政权在国内外所造成的惨痛恶果,都纷纷在宪法上加强了对宪法实施的监督,规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构和程序。环顾世界,现在主要有这么三种违宪审查的机构:一种是以美、日为代表的普通法院,一种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还有一种就是以当时的苏、中为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从结果上来看,成效最差的显然就是那些所谓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究其原因,这不仅仅是因为那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担负着立法等等繁重的任务,对自己通过的法律、决议等事实上也很难又轻易地裁决它们违宪和无效,而且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当时的那些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对民主、法治、宪政和监督等等,往往都是既误解而又恐惧的,从来都不曾把违宪审查的问题提到他们的议事日程上来。请回忆一下,从苏联的历次肃反扩大化,到中国的历次大规模的政治运动,特别是被公认为“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哪一次不是明显而又严重的违宪,又有哪一次曾受到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批和追究呢?很显然,要想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就必须得有一种独立而又有权威的违宪审查机构。
最后,还应该指出,宪政,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宪治,就是严格地依照良宪去治理国家的意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政或宪治,就是整个法治在法律上的基础和前提。有了真正的宪政或宪治,才会有真正的法治。反过来讲,如果没有良宪,或者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或宪治;而没有真正的宪政或宪治,那所谓法治云云,都只能是一些自欺欺人的政治谎言罢了。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作者简介:吕泰峰,原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现已退休。 文章来源:《共识网》2014年11月28日,现稍有修改。 发布时间: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