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建设、志愿服务的具体要求
十八大政治报告在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部分提出,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还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过去一年中对于志愿服务活动作出的多次重要批示的精神,可见,加强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是当下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须要通过制度建设更有效地保障志愿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首先,各个领域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是要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作为志愿者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来说,他们的法定权利至少包括如下七个方面:自愿参加志愿活动、参加社会管理的权利;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活动信息的权利;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及其他志愿者的帮助;有权获得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对志愿者组织的监督权、建议权。当然,志愿者也应履行一些基本义务,例如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行为理性,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志愿者组织管理,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等等。这些权利和义务,都须要依法进行调整、加以保障和规范。
曾有学术机构做过调查,在我国既往的志愿服务活动中,一半左右的公益组织没有给志愿者买过保险,10%左右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受过身体或精神伤害,大约9%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服务过程中曾不被理解或遭歧视。在北京奥运会前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参加奥运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存在许多风险,例如:工作量大、疲劳过度、连续高温、缺少休息,身体抵抗力下降;来自运动项目本身和来自运动场馆、比赛场地的风险;观众和志愿者服务的矛盾纠纷引发的风险;财产风险;身体伤害风险;食品安全风险;关于名誉权侵害风险和精神伤害现象;等等。可见志愿者的风险普遍存在且保障不足,须依法有效加以防范。
三、通过制度化、法治化更给力地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稳健发展
既往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表明,通过组织化地开展活动,建立高素质的各类志愿者和管理者队伍,以项目形式开展活动,严格实行登记注册程序以保持组织与活动的稳定性,在各个行政区域内实现统一推动,有稳定可靠的资源保障和资金支持,健全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这些都是制度化地推动志愿服务活动顺利高效展开的制度创新,应当积极探索、坚持运用。同时,按照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志愿服务立法进程、加强志愿服务的法治保障水平,也是当下须要特别关注解决的关键举措。
具体来说,就是须要进一步认真发现、总结、梳理、提升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中的经验,在稳健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要注重观念、理论和制度创新,特别要正确认识和切实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志愿服务六个体系建设,包括志愿服务的观念、组织、保障、宣教、规范、环境等体系建设。所谓规范建设,其现状是: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努力,国内的地方立法主体三分之二左右(34个省、区、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由于志愿服务活动的特殊性,主要是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即将增加233个地方立法主体的背景下,我们更要总结既往立法经验教训,推动有关地方立法。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同时,在此基础上探索促进国家层面志愿服务立法进程,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更有力地发挥志愿服务法治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其中,最关键、最紧迫的是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人大主导立法的构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下,包括中央文明委、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等许多机构、部门、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尽快出台,更高位阶地推动志愿服务法治化水平。从实现情况看,这方面的共识很高、条件成熟、风险可控,值得决策机关和全社会加以关注和推动,这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之意。此外,还要注意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软法、软法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社会规范的民主化、法治化、高效化,刚柔并济地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我国社会更稳健地发展。在此过程中,中央文明委、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等机构可以发挥特殊的协调、指导和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文章来源:本文系作者在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专家座谈会的发言。 发布时间:201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