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
――从“彭水诗案”到“厦门PX事件”的法理省思
(厦门大学法学院 张永开 361005)
摘 要:表达权是依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其实质是社会大众的表达问题。维护和保障公民表达权,对于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民众和政府应积极联动,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新形势下,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是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的有益探索和理性选择。
关键词:公民表达权;权利;政府;公众参与
继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表达权”概念后,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再度把“表达权”与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并列,作为依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现实中,从“彭水诗案”到“厦门PX事件”,从个体表达权到集体表达权的行使中,公民表达权却屡遭政府公权力的侵犯和漠视。令人欣慰的是,在缺乏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的情况下,民众没有选择沉默,而是勇敢地借助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对公权力进行了抗争。事件最后都得到了相对妥善解决,但却留给了人们如何对待公民表达权的无尽思考。本文结合这两则案例,分析了民众和政府应该如何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并积极地探索合理行使公民表达权的有效途径。
一、民众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表达权
认真对待表达权,从民众的角度来看,沿袭百年前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著名的演讲思路,就是要求民众面临表达权受限制或者被政府漠视之时,要为权利而斗争,并善于为权利而斗争。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进步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缺少的力量。”① 但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轻贱权利的文化观念,“权利”一词,也多做贬义理解。古代历朝历代统治者一直追求无讼的理想境界,中国人按不主张权利又不打官司的方式生活,觉得权利的确认和维护会招致社会纷乱。尽管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但弘扬人们的权利意识并激化民众的主动为权利而呐喊的行为,对于法治建设至关重要。权力需要主张,权利从来都不是天赋的,而是人们不断抗争不断努力争取的。在封闭的熟人社会或者专制的传统威权社会中,人们更愿意和相信遵从长者或权威的意见,鲜有自我表达的意愿和权利,多是附和式的表态。然而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的调适机制逐渐失灵了,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使表达权开始成为人们追求的一种基本权利。②
公民为表达权而斗争对于实现其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价值。无论是“彭水诗案”中秦中飞个体表达权的抗争,还是可爱可敬“厦门人”矢志不移地维护表达权的行动,特别是通过媒体民意而爆发出来的强烈声音有力地证明了人们需要表达权,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是时代的要求。
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不仅仅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阻碍时的维护权利,还包括在获得权利后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因为享有权利同时意味着义务和责任,没有人可以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享有损害他人的特权。这意味着争取表达自由的时候,不能忘记了正确地理性地行使表达权。当我们在批判制度没有提供现实表达自由的条件时,也要有勇气反问自己是否有资格享有这种权利。正确行使表达权要有边界,但现实中有的媒体言过其实,恶意炒作,而群众也缺少理性思考的习惯,表现出社会正确行使表达权意识的匮乏。而厦门px项目事件中,我们看到了公民正确行使表达权的希望,看到了市民理性参与决策,理性表达诉求。为正确行使表达权提供了典范。表达权意识的缺乏是由于中国缺乏表达自由的法权保护,也是因为现实训练有限造成的。这种训练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政府对人们的诉求不配合,不交流,而一味地打压,让人们失去了训练积累经验的机会。
面对政府官员的可能性违法,只要公民行使表达权的这种方式不违法,就不能对其进行压制。“彭水诗案”中秦中飞通过短信传播的针砭时弊的内容实质上是对当地政府官员行使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利,而非对个人的侮辱诽谤。当地官员对秦的打击,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幸好最后的处理结果是重新肯定了这种合法权利。再观厦门PX事件,市民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使是大规模的“集体散步”这一群体性表达,也是理性地和平地进行,可以将之视为在缺乏顺畅表达渠道之时公民争取权利的必要方式和应付成本。后来的公众参与程序中厦门市民也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在此之前,政府的关闭“小鱼论坛”、关闭投票网络平台的举动,也不可谓之对公民表达权的侵犯。关闭了公众唯一可以依赖的少数的几个正常的诉求表达渠道,无疑等于否定了公众的合法表达权。政府的所作所为,不仅使得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更导致了公民对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的质疑,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动摇。
“对法理念的亵渎和侮辱比对一个人身上的侵害更令人痛心之至。虽然不是自己的利益,却能像自己的事情一样为别人压制的权利而竭尽心力的人,正是这种理想的法感觉――正是这种理想主义,才的的确确是高风亮节者所拥有的特权。”①可喜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拥有这种法感情(与法律信仰同语)的公民越来越多了,为了他人的法律权利,或者从本质上说是为了自己对法律的信仰具有挺身而出的勇气和责任感的人越来越多了。早期的孙志刚案件是例证,现在的“彭水诗案”事件中媒体和民众对该事件的关注与讨论是又一明证。当法律赋予了民众表达权,而该合法权利被公权力侵犯或者蔑视时,民众的抗争行为实质上本身就是出于具有强烈法律信仰的表现。从个体维权到群体维权的胜利,则为民众维护自己的表达权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典范,也让公众学会了怎样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表达权。换言之,公众为权利斗争的胜利的同时也提高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的真义在于塑造一种新型公民,敢于为权利而斗争,并善于为权利而斗争。只有他们,才是推动一个国家的法治之路向前迈进的中坚力量。”②在人类的历史上,权利从来不是与生俱来的,无论是过去、现在或者将来,权利的获得与斗争的行动是紧密相连的,只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方式有所差别,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现在和将来更多地应该是通过非暴力的协商手段来为权利斗争,通过平等的谈判,公平博弈最终实现双方的妥协。而作为权利斗争主体而言,更多的是靠量和证成斗争的合法性基础。
二、政府应该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
“没有了表达权这一基本权利,其他权利也很难成为现实。而表达权的缺失,其他权力也就失去了监督,权力也就不会敬畏,善治最终只会是空中楼阁。”③从政府的角度来讲,认真对待公民的表达权,就是要求政府尊重公民表达权,不侵犯公民表达权,并要给公众表达权的行使提供顺畅的表达渠道。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建设对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当公民对某些官员或某个政府机关不满时,通常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民众表达其对某些官员或某个机关的不满,不许他们行使宪法赋予的申诉、抗议、游行等反抗违法官员或违法机关的权利,来维持现有的政治平衡。另一种方式是让公民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不满,然后根据公民的不满和政治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来调整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实现动态的平衡。①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科学技术和通讯条件下,以维持现状来达到稳定,对政治家来说是不可取的。要求社会表达不反映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不可能的,因此压制表达也是不明智的。压制表达从表面上看,似乎统一了思想,消除了冲突,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相反,这样只会让问题积压起来,直到矛盾的最后爆发。古语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此。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表达是一个自然的社会需求,引导而不是压制表达,就像治理江河一样不能堵只能疏一样,能够对社会矛盾起到疏导的作用。所以为政者应该对民众的采取“宣之使言”的治理方式。
对处于弱势的个体要求表达自由时,个别政府官员往往更喜欢以“破坏地方的安定团结”为借口压制甚至动用公权力整治政府眼中的不受规矩者,秦中飞便是其中的受害者。而当媒体曝光,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之时,政府面对民意,不得不做出的让步,以及厦门PX事件中政府面对集体诉求时的妥协,表现出来的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尴尬。不论最后的结局怎样,人们要反思的是本该保护公民权利的政府机关为何变成了侵害公民权利的最大主体。
对不同的意见,政府有义务宽容。“暂时容忍不同的政见是允许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继续下去,直到它得出更为清楚的答案为止的一个办法。”②面对公民对政府机关或者政府官员的批评(表达权的重要体现)时,一个值得民众信任的政府不是压制民众言论,让民众闭口的政府,而是对民众的行为宽容,并进而给其提供言论表达渠道,接受公众的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政府。
只要公民是按照良知和判断而不是怀着恶意去对抗政府而行为,他就应该得到政府的宽容和理解,政府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压制。缺乏顺畅表达渠道之时,人们便只有通过非正常的渠道而表达意愿和对政府的不满。政府应尊重人们说话的权利,进而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决策中提供民众参与的渠道,让民众在表达和参与中实现其利益诉求,防止现代民主出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尴尬。厦门px事件既是对公众权利意识的反映,也是对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精神的一次实践肯定。同时检验的还有对厦门政府的执政水平,考验其对民意,对公民权利的态度。毕竟在唯GDP至上、维经济利益至上的观念还盛行的现实状况下,政府能一步步地走向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舞台的勇气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中国正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中,如何在法治实践中尊重并宽容民众的“反抗”行为是对政府智慧、对政府法治意识的考验。目前我们周围总是存在着许多“过分敏感”的问题,比如每逢两会召开期间的民众上访常常被政府机关围追堵截,并冠以“破坏敌方安定团结”的恶名。政府对民众说话的权利蛮横地给予了拒绝。实际上,这是政府不够宽容的表现。如果政府不能给于公民权利受尊重的权利。也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尊重与信任。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曾告诫我们:“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③公民发表意见、建议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公民没有表达权利,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监督。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是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因此,政府应广开言路,尊重民意、敬畏民意,逐步推进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程度,为公众权利诉求提供一个顺畅的表达通道和配套机制。
三、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的理性选择――公众参与
无论是“彭水诗案”还是“厦门PX事件”,最后政府顺从了民意。但客观地说,在政府对待民意的选择上,存在着政府忽略民意的可能性,同时也存在着民意绑架政府的可能性。如何来消除这两种可能性就成了人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在厦门px事件中,由于缺乏公众参与的机制,使得公民合法的话语权利之外无处表达,人们采取了一些非正常的渠道表达,如“集体散步”行动,这种行为是公众为了维护权利的无奈之举,是对利益诉求渠道缺失的不满。在“彭水诗案”中,如果秦中飞所在县的公共决策有公众参与的渠道,并能够让民众充分地讨论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决策,那么秦中飞也没有“侮辱诽谤”的必要。民众行为背后的诉求仅仅是要求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
如何实现公民表达权利,既包括个体表达权的保护,又包括群体表达权的相关制度保障,这都是我们要继续思考和努力的方向。只有政府和民众以该事件为契机来思考如何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公民权利,即如何实现公民在享有表达权的同时,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利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一个政府积极作为的社会里,公民的民主参与不仅是政府得以合法产生的制度基础,也是政府得以合法延续、有效运行的机制。它既可以使政府集思广益,反映民意,也可以使政府在民众(不仅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还包括与相关决策利益相关的普罗大众)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决策。一个富有民主参与的制度可以控制政府的恣意,可以提高普通公民的公共意识和权利意识。
其实,在某些人眼中近乎洪水猛兽的表达权,正在成为中国社会民主的重要推动力量。近些年来,在中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民意开始成为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力量。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的制定,除了通过传统的政治表达机制外,座谈会、听证会成了常用的公众表达的重要通道。实践证明,广纳民意的决策能够得到民众更广泛的拥护和欢迎。在现代社会,民主决策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全民公决、民意调查、各类听证会和听证户得到蓬勃发展,凸显出现代社会强调将和谐稳定建立在不断完善对表达权保障的趋势上。①
围绕认真对待表达权问题,应对民众和政府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民众来说,应该为了自己的权利斗争,去争取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对政府而言,则是要认真地对待公民的表达权,不可随意地用公权力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这是尊重公民表达权这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中,政府不仅要思考如何正确地对待公民的表达权,更要努力地加强与公民的沟通,在互动中探索总结出一套让公民合理行使表达权的机制。对此机制探索的本身就是尊重公民表达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今天我们强调表达权,正反映了中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鲜明体现。市场机制逐步成熟,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利益群体格局高度分化,必须推进和提升表达权在社会中的地位。因为要协调好如此复杂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没有高水平的表达权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在广泛的社会表达中,才能够准确地整合社会的共同利益,准确地把握不同群体利益之间的差别,更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地进行利益协调,避免形成严重的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以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②
在认真对待公民表达自由的问题上,需要公众和政府的联动,缺少任何一方的行动,公民表达权就不可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和保障。一味地把责任都让政府承担的做法本身就是对表达权的轻视。因为政府自上而下地进行变革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国家权力逐渐从社会领域中退出来的时候,问题的另一方面显现出来:社会能否充分利用这些被解放的权利,甚至能更主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决策。无论是自上而下进行变革,还是自上而下地推进,在承认社会自主性的同时,还需要得到社会主动地回应,一个充分发育,一个具有成熟民主习惯的社会,也许比政府主观的理性设计更能推动社会进步。①
这还需要对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培养,这并非一个一蹴辄就的过程,所以当我们要求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的时候,也不要忘记政府职能转换需要时间。问题只能逐步解决,对公民表达权的法律保障要有序地推进,尤其是从保障个体的表达权向群体表达权的过渡中,既要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进,也要靠民众自下而上的推动。只有双向发力,公民表达权利才能获得更大范围的自由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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