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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雷锋精神”的共同体诠释

 “雷锋精神”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反映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它所涵盖的“助人为乐、爱国精神、热情似火、默默无闻、勤俭简洁、无私奉献、敬业精神”七个方面内容,已经成为发展人与人之间团结友爱互助社会主义新型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故“雷锋精神”堪称我国精神文明的表征,而应成为当代中国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实现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有效突破口。但要让“雷锋精神”成为普世价值而获得西方国家公众的认同,就不应仅从本土文化视角来表述、传承,有必要将“雷锋精神”置于西方文化背景下借助相关理论进行解读。共同体理论就是一种与“雷锋精神”存在着某些暗合的西方社会学、政治学经典理论,可从共同体关系、共同体功能和共同体范畴三个方面来重新诠释“雷锋精神”。

共同体是人存在的基本方式,它是拥有某种共同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没有共同体生活的社会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共同体作为一个内涵宽泛的概念,堪称对自古以来人类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发展的高度概括。德国社会学家费迪南・滕尼斯第一次对“共同体”作出了系统论述,“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的。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开始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共同体学说。人类共同体生活经历了原始共同体、古代共同体、家庭共同体、族群共同体以及近代以来的民族共同体、阶级共同体、生活共同体、国家共同体、区域共同体及全球共同体等多种形态和发展阶段。

共同体生活是一种能思考、能意识并以一定的目的而行动的不同个体之间相互交往的生活。这种相互交往的生活往往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基于差异分工而相互交往的生活。组成社会的人们基于各自不同的能力和需求而实行差异分工,每个人在差异分工中贡献出自己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并由此从他人手中获取基于差异分工所提供服务的不同报酬。其二、基于共同需求而相互交往的生活。人们往往存在着共同的需求,这种共同需求只能通过共同的生活来获得满足,人们为实现彼此的共同需求而作出相互的援助。通过这样的相互交往生活,共同体实现了关系的互助性、功能的自足性和范畴的多元性。互助性体现在共同体成员之间和共同体与其成员之间;自足性体现在需求平衡和纠纷解决中;多元性体现在形态、内容、观念和地域上。“雷锋精神”指引下的社会生活就是一种公众基于差异分工和共同需求而相互交往的共同体生活,相比普通社会生活它更强调推动公众开展互助、进行自足性调整及实现多元化治理。践行“雷锋精神”的七个方面内容就意味着共同体互助性、自足性和多元性的实现。

首先,践行“助人为乐、热情似火、爱国精神”实现了共同体的互助性。“助人为乐”意味在共同体成员在相互交往时,以协作他人互帮互助为乐事。“热情似火”意味着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协作互助是基于自愿为了彼此的共同需求而进行,并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其中而非基于国家强制力以外在制度规范强制推行。“爱国精神”意味着共同体成员在与每一个体都身处其中的国家共同体相互交往时,以参与国家共同体生活、担当起维护国家共同体公共利益的事务为首要法则,公众对国家共同体的热爱并非基于义务或责任而是基于作为国家共同体的一员与生俱有的使命感、归属感及资格或权利。故“雷锋精神”的这三方面内容很好地就共同体成员之间和共同体与其成员之间关系的互助性进行了诠释。

其次,践行“勤俭简洁、无私奉献”实现了共同体的自足性。“勤俭简洁”意味着共同体成员在相互交往时,面对基于差异分工带来的不同个体需求应极力做到自我克制。特别是公共权力行使者作为共同体生活中公共权威的主要提供者和保障者,更要通过对“勤俭简洁”这样的道德准则的恪守,在共同体内部确立与其他共同体成员相协调的需求平衡机制,并积极寻求推动居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共同体成员实现自身个体需求的途径。“无私奉献”意味着共同体成员在需求平衡及资源、利益分配中发生冲突时,通过自身个体需求的主动、无私牺牲而避免共同体成员互不配合、一盘散沙等现象出现。并以成员个体的互敬互让进一步巩固公共权力行使者在共同体公共权威中的主导地位,使共同体无须借助外力即可进行权威性的关系调整与利益平衡,而以最具效率的方式很好地解决各种纠纷。故“雷锋精神”的这两方面内容很好地就共同体需求平衡和纠纷解决功能的自足性进行了诠释。

最后,践行“默默无闻、敬业精神”实现了共同体的多元性。“默默无闻、敬业精神”意味着共同体成员在相互交往时,无论其所处家庭、学校、社区、非政府公共组织、国家机关等何种形态,无论其所涉行政、经济、文化、服务等何种内容,无论其所持传统惯例、俗成道德、后发制度规则等何种观念,也无论其所居何种地域,皆不求名、不求利、全身心投入。将差异化个体需求的实现寄托于所在互动互联的各类共同体共同需求的实现上,而更多地强调共同体成员彼此间的共性与协作力度,协调多元性共同体范畴中的各种可用资源,最终构建多元化社会治理新格局。故“雷锋精神”的这两方面内容很好地就共同体形态、内容、观念和地域范畴的多元性进行了诠释。

综上所述,“雷锋精神”与西方经典的共同体理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可跨越东西方文化之歧见作为普世价值被广泛适用,进而指引不同文明、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各类个体之间相互交往的生活。

注释:
[德]斐迪南•滕尼斯. 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 林荣远,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
胡群英. 共同体:人的类存在的基本方式及其现代意义[J]. 甘肃理论学刊,2010(1):73-76. 作者简介: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