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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从书店法律书籍观中国法律教育

从书店法律书籍观中国法律教育

                            ――――我国法治文化一瞥

霍敬裕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按教育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针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和培育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我国的普法教育在实施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其在整体架构中的缺陷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而对于我国法学专业教育来说,不但是从知识传输方面对其进行考察,更进一步的是如何培养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 普法教育   法学专业教育

 

 

 

 

近日,偶翻一本法律札记,书中作者的一段经历颇让人感喟。这段经历可以简述为:作者陪同一位国内法律学人游览哈佛时,学人向其提出一个困惑,在哈佛大学周边的各书店中为何法律书籍仅占极少数的一部分,而在法律教育兴起不久的中国,法律类书籍总会出现在书店的极明显处,并且分门别类、琳琅满目。作者不禁哑然,在美国学习法律多年,但却从未思考,甚至是注意到此问题。不久,作者又释然了,法律在美国是一门谋生赚钱的职业,需要设立一道专门的门槛。传授法律知识的书包括教材,便不是为一般的读者所写,所以法律出版社自有一套面向法学院和律师楼的发行渠道,不通过综合性书店。入选哈佛书店书架的法学书籍,大都属于法学理论和跨学科研究的著作。这类书本来就不多,而且要店主估计,能够吸引非法律专业的读者掏钱,他才肯进书,难怪法学类的数目和面积有限了。

哈佛书店法律书籍的“艰难处境”折射出西方人对待法律教育的两种心态: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形成了一个专业槽,非专业人士莫入;公众的普法教育则从出生时开始,树立起公民法制观。

对比之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分为:针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和培育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虽然划分的对象和西方法律教育基本相同,可是在指导理念和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却大相径庭。下面就我国的法律教育对象的不同分而述之。

 

一、普法教育:投入与产出的失衡

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四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四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我国普法教育通过二十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各方参与的格局。在此格局之下,各方力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举办各种形式普法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甚至是送法下乡活动。然而从投入与收益的比例来看,活动并未完全取得预想的效果。就从书店里琳琅满目的法律书籍来说,半数多为各种普法教育教程,且千篇一律,可是为何能热销呢?我国普法教育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这种方式的集中性可以在短期内发生作用,但又不可避免的带有一些行政强制性,加之中国延续几千年官僚作风形成的好大喜功,检验普法教育或者说是衡量普法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准就是法律书籍的出版量,法律知识竞赛的参与人数,以及法制宣传讲座的卖座率。不可否认,这些形式上的普法教育活动确实改变了一些,纯粹意义上的法盲消失了,消费者维权不再是个别现象,进城务工人员开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这些改变用来证明全民法制素养的提高,以及完全具备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普法教育活动从总体上说重在量而轻于质;重在形式而轻于内涵;重在授民以鱼而轻于授民以渔。这就形成了公民懂法而不用法,知法而违法的怪圈。有学者就此问题发表了诸多看法,分析其原因并试图给予解决方案。然而,社会问题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历史根源、文化传统以及复杂的民族心态,我国法制建设的薄弱不光是民众法律知识的匮乏,还包含着其他复杂的因素。对于我国普法教育现阶段的处境,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想法。

普法教育的内容:树立以宪法为本的思想

    纵观我国二十年的普法历程,宣传普及工作的重点多放在各个具体的部门法,较为常见的如合同法、婚姻家庭法、刑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等。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却很少被列为普法宣传的重点内容。或许有些人会振振有辞的说普法主要是普及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我国的宪法所列多数为原则性、纲领性的内容,具体就体现为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君此言不无道理,可是笔者在此强调学习宪法,并非仅指宪法的条文,而是宪法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宪法精神。如果单纯从宪法内容的熟悉程度来说,一个美国公民很难一口气说出美国宪法一共多少条、每一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美国宪法精神深入人心,美国人的法制观念也是让人叹服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最高法,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定的面面俱到,但是尊重人权,保护公民权利的法治理念却是其核心内容。我们学习宪法,宣传宪法主要是学习和宣传宪法精神。公民只有充分理解宪法精神,了解宪法权利,才会在在实际中自觉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公民拥有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时,普法教育才能真正称为前进了一大步。

普法教育的主导思想:权利本位思想

    现代法律理念要求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以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实现社会法治化为目标。用现代法律理念去审视我们现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不难发现,不论是教育内容的设定、还是教育对象的选择及教育目的的追求上,无不是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犯罪放在首位。正是在这种传统理念指引下,我们将普法的目标只能定位于老百姓的知法、守法上。我国古代社会以刑为法的传统观念使得公众产生了恹诉的情绪。公众对于守法的最低限度是非害性,即不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害。这就可以解释,为何社会中见义勇为者少,袖手旁观者多。

普法教育的主体:改变贫富分布不均之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东部沿海开放城市较多就业岗位的空缺,出现了贫困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流动的趋势。据统计,仅无锡市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60多万,占该市人口三分之一多。外来务工人员一方面为无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一方面也给无锡的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该市刑事发案率外来流动人口占70%。虽然无锡市通过强抓建立外来流动人口法制学校等措施推动外来流动人口的学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外来流动人口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缺少政府投入,再加上人力不足,使这些新市民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贫富的差距不仅表现在物质上,同时在精神文化的接受途径上也有巨大的不同。贫困人口的文化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教育的缺乏使他们很难从社会公告栏和法制宣传单忠获得应有的法律教育。与此同时,他们生活的阶层正是犯罪和违法的高发区域,周边人的误导和引诱价值物质生活的匮乏很容易导致其走上不法之路。他们所缺乏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缺乏法律意识。因为作为社会的低收入者,他们的法律信息来源至多是:老老实实做人,不干违法的事情。如何将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是高收入者所考虑的事情,因为遵守法律能为其带来更多的利益。经济地位的差异带来社会资源共享的不平等,这无疑会更加加剧社会矛盾,诱发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

普法教育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参与,更是需要整合社会资源,走社会化道路。二十年的宣传教育历程结束了一个法盲众多的时代,但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法治对普法教育注入了更多的内涵,法律书籍数量的简单增加不等于民众拥有法律知识,民众拥有法律知识不等于民众拥有法律意识,更不等于全社会法制的建成。

 

二、法学专业教育:走出经院教育模式之迷途

    中国的法学专业教育起源于何时是与中国法学起源于何时相联系的。大多数人认为,中国古代的律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学,但它属于法学的范畴,应当是没有争议的。只是为了更准确,我们才将我国古代的法学称为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教育也即是律学教育,但是这种教育也不是教育的独立门类。它是附属于百科全书式的教育之中的。完整意义的法学应当是在清末法制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完整意义的法学专业教育也应当认为始之清末。 从洋务运动开始,清政府向西方派出人员学习法律,同时在朝中设立翻译局专门翻译法律文件。这是我国近代法律人才培养的最初和主要途径。

   我国现有普通的法学专业教育,主要是文革以后,在旧有的苏联模式下吸收外来经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包括法律中专(包括司法学校、警察学校或公安学校等),法学专科,法学本科,法学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是在被迫中建立起来的,又是在匆忙中恢复的。在恢复时来不及仔细的思考和深入的研究。因而,对其在就必然有一个反思、改革与再发展的过程。纵观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现状,笔者就一些问题提出反思。

第一,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终归何处

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后,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基本定位于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知识,特别是法学理论的传授,其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的人文知识分子,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但是,我们的教育者又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在踏入社会寻找工作岗位时的尴尬局面:大学本科教育的学生不能达到进入科研教学机构的门槛;研究生学历的学生想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却被工作经验挡在门外。于是,法学在成为中国的显学后,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成为了中国的一块鸡肋。虽然不能以就业论成败,但法学教育的宗旨之一就是为社会输送法律工作者,在社会的法律需求日益攀升的同时,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却停滞不前,不能不说出现问题了。而问题首先就出自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根本目的。如果单纯从培养人才的角度出发,无可厚非,这一目的是基本达到了,然而,社会对法律人的要求更多的是在于走出庙堂之高,来体味江湖之远,但这一强烈的需求并未体现在教育者的目标中。

第二,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模式不得不改

   现阶段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已如前述,故而不少学者将其教育模式定位为经院式。本文并不对经院式教育模式多予评论,但对我国法学教育不应当采取经院式的模式有下述理由。

首先,我国法学教育并无经院式教育模式的传统。在古代,我国地方的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合一的,县官同时又是法官,而县官等地方官员的选拔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而直接就职,其间并无专业的培训。所以,古代司法官员的法律专业学习大多是自成的。

其次,传统的经院式教育模式难以适应现代法律实务的需求。由于基本价值目标的偏离,使得传统的经院式法学教育固化为一种照本宣科的讲授式教学,其任务着重在于向学生灌输已经系统化、逻辑化、书本化的纯理论知识,即使是与实务密切相关的案例教学也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甚至连解释和补充说明的功能都不曾具备,而仅是对所宣讲理论的简单的、毫无意义的重复。比如在讲述合同的效力的生效应当具备主体缔约能力、缔约人理论时,老师往往先将合同的生效要件加以讲解:一般而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这三个要件方可生效。然后,列举一案例:甲和乙签订了一个关于甲雇请乙去杀人的合同。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学生往往会异口同声答道:无效,因为合同内容违法。这样的案例分析根本起不到应有教学效果。

最后,传统经院教育模式难以塑造现代法律人的完整人格。毋庸置疑,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但是经院教育模式只能提供说理性的法律知识,而有关人格培养社会学、社会学知识只限于学科连接点的研究,而非自身人格的塑造,特别是作为法律专业共同体所应具备的素养,如维护正义、刚正不阿、忠诚法律。这或许能够解释,为何我国培养法律人才多年,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共同体却久未形成。书店中热销的法律专业书籍大多集中在法律升学考试和司法考试等应急性的书籍亦就见怪不怪了。

 

结语

    中国书店法律书籍的畅销一方面确实让我们欣喜:中国的普法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蒸蒸日上,中国民众知法、懂法的队伍日渐壮大;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做深一层次的思考:民众法律教育也好,法学专业教育也罢,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仅仅依靠一时的热情或者投机思想是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层面的,法律信仰的树立,法治环境的形成更需要的是一种长期的文化积淀,换言之,是法治文化的精心培育,忌用急火攻之,如此,法律教育方才能彰显功勋。为此,中国的法律教育者任重而道远。

 

 

 

 

 

 

 

 

 

 

 

 

 

 

 

 

 

 

 

 

 

 

 

 

 

 

 



冯象著:《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3页。

张国才著:《制约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选自《无锡防灾减灾》,2005年第三期(总第80) ,第48页。

杨迎春:《关于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及理性思考》 摘自东方法眼 http://www.dffy.com 2005-7-12 20:43:27。 

刘新国:《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重构》,选自法制现代化网www.modernlaw.com.cn,最早登陆于 2007 7 24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