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北京市检察院日前透露,该院开始通过实行“导师制”加强对年轻检察官的培养。今后,凡是进入北京市各检察机关的大学生,都要先拜资深检察官为“师”,请教办公和办案经验。
笔者认为,符合司法职业培养规律的“导师制”的确是成本低、见效快的高明之策。
审判、检察等司法活动是带有鲜明实践理性色彩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司法工作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职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般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质,即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法学的理论素养,更要求其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娴熟的办案技巧和出庭经验,当然还要求其具备相当的道德素养。这些素养需要长时间的实践“修炼”才能形成。
最近,法院、检察院系统“叫停年轻化”的呼声颇高,“法官、检察官不宜太年轻”正在成为司法界的共识。“叫停年轻化”符合司法官培养和成长的基本规律,彰显了司法职业的实践理性。同时也应看到,在我国法官、检察官人才相对紧缺,审判和检察任务相当繁重,一线法官、检察官队伍依然以法律院校毕业不久的年轻人为主要力量等现实背景下,司法系统“叫停年轻化”还不宜搞“急刹车”和“一刀切”,而应寻求更有效的提升现有年轻法官、检察官整体经验水平和专业素质的对策。“导师制”正是堪称解决法官、检察官实践经验不足问题的良策。
“导师制”有利于发挥资深法官、检察官的传帮带作用。例如,年轻检察官可随资深检察官出庭办案,现场观摩;资深检察官也可到庭旁听年轻检察官的出庭,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指点。在审判、检察工作中逐步累积起来并很难通过书本和文字传授的“无言之知”,完全可以通过“导师制”的传帮带形式得以传承。
在司法机关推行“导师制”,有利于提高年轻法官、检察官的办案水平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充分利用司法机关现有的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发挥资深老法官、老检察官的余热,传播他们的办案经验;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司法机关的整体业务水准,建设知识经济时代的学习型和研究型的法院、检察院。因此,笔者希望由北京市检察院首倡的“导师制”能在更多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花结果。(刘武俊)
《京华时报》 2004年12月20日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