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促进人权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其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第一个人权白皮书发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三件大事,对推进中国人权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以这三件大事为起点,新时期的中国人权事业经历了特点鲜明的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人权发展迈入新的历史时期。
在结束文化大革命两年之后的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错误口号,决定将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会议审查和解决了历史上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和一些主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问题,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全会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提法,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也是中国人权发展的新起点。
从1978年底到1991年,中国人权发展出现了三个特点。
特点之一:拨乱反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经过几年巩固阶段之后,中国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1956年9月,中共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虽然还有阶级斗争,还要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但其根本任务已经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八大”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加强党和群众的关系。中共八大对中国主要矛盾的分析、对国家主要任务的确定都是正确的。但在此后不长时间,这些正确的认识和决定就被搁置起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还出现了“文化大革命”的劫难。十一届三中全会清理了“文革”的错误,重新端正了国家的发展方向。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几年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具体措施,如:给刘少奇、邓小平等大批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平反,为宣传文化、公检法、统战、民族、宗教等“文革”的“重灾”部门恢复名誉,给知识分子落实政策,为右派分子、地方民族主义分子摘帽子,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恢复了70万原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劳动者的身份。1980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明确要求,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死刑案件应全部复查,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纠正。到1981年底,全国共复查了“文革”中判处的刑事案件120万件,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30.1万余件。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即82年宪法。新宪法在总体结构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第三章移到第二章。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加确切和明确,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如,增加了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等等,都比过去规定得更加具体。宪法对国家机构作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政府,取消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等。82年宪法既充分体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拨乱反正,也给新时期的人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特点之二:重新起步
拨乱反正之后,许多重要领域的人权建设得以迅速恢复,并在新的起点上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全国人大在1964年举行了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之后,连续10年没有再召开会议。1975年1月,召开了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后又中断了3年。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大虽在宪法上存在,但实际上陷于瘫痪。1978年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恢复并迅速健康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文革”的10年里,人民政协工作基本停止。1979年6月15日,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分析了政协工作的新形势,确定了新时期政协工作的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但这一制度在“文革”中遭到严重冲击。1979年10月17任务,通过了《政治决议》。1982年12月,五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以崭新的面貌展开工作。日,五届人大民族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办公会议,着重讨论如何用法律来保障少数民族权利问题。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文革”中国家宗教政策受到破坏。改革开放后,政府为恢复、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出了巨大努力,平反了宗教界人士蒙受的冤假错案,投资修复了被破坏的宗教寺庙,恢复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保护各宗教团体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54年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文革”中,人民检察院受到冲击,其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82年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迅速恢复重建,展开工作。
全国人大恢复工作后,抓紧立法工作。1979年至199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99个法律、21个有关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52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涉及人权的约有1000多件。
劳动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建国以后,国家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就业问题。但在“文革”中大批工厂企业停产,职工失业。改革开放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就业形势出现好转,1979年至1990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达9400万人。
受教育的权利,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但在“文革”中也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国家恢复高考,10年时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到1000多所。1990年城市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77%,农村达到97.29%。
特点之三:开拓新的发展领域
在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人权领域也在扩大,内容不断创新。
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人民公社解体,一种新型的农村管理模式――村民自治产生了。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农村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在城市,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社区成为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了充分保障城市居民的自治和各项民主权利,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四个民主”延伸到城市社区。以“四个民主”为特征的基层民主,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制度的重大新发展。
1978年底,全国人口为9.58亿,而贫困人口却达2.5亿,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还多。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普遍提高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将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作为最紧迫的大事,由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到1990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8000万。扶贫开发是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权发展的一大亮点。
中国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 1988年3月,成立了融代表、服务、管理功能为一体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年9月,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12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及其16个实施方案,残疾人权利保障出现了崭新的局面。
改革开放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还是空白。改革开放后,国家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1980年3月,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此后,国家在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
中国在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在环境保护中,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是重中之重,首要任务是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改革开放的中国,迎来了日益增多的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中国于1979年至1981年,连续三年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议上,中国高票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自1984年开始,中国向人权委员会推荐人权事务专家参加人权工作机构的工作,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还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定。中国政府自1980年至1990年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1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0多年里,通过拨乱反正、恢复重建和开拓新的发展领域,中国人权状况呈现出整体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二个阶段:第一个中国人权白皮书发表,开创中国特色人权发展之路。
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关于人权的官方文件,也是中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理直气壮地高举人权的旗帜,明确宣布“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申明实现这一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白皮书以大量的事实和数据,全面阐述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成就,展示了中国人权的真实情况。同时,又鲜明地向世界宣布了中国的立场、观点和政策。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是中国适应当时国内外人权发展形势采取的战略性举措,此后,中国的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1991年至2003年,中国人权发展出现了三个新的特点。
特点之一:人权理论研究空前繁荣
白皮书对人权的认识,打破了长期以来国内理论界的一个禁区,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人权理论研究的发展。
1993年,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此后还成立了中国人权基金会。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济南等地的高等院校和一些研究机构也设立了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室等,人权研究力量迅速增强,并出现了一支专业研究队伍。
人权研究活动十分活跃,形式多样的研讨会、座谈会不断举行,各种媒体争先播报研究成果,许多高校开设了人权课程。人权课题纳入了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资助。
人权理论研究的国际交流日益增多。1997年召开了“《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人权”理论研讨会,1998年召开了“《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纪念会”。每年都有许多专家学者参加国际上的各种人权研讨活动,也迎来了许多国外人权研究者来中国进行学术交流。
人权理论研究获得了丰硕成果。中国人权专家学者对几十个人权课题开展研究,内容涉及到古今中外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获得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发表了大量优秀论文,出版了一系列学术专著。如《人权百科全书》、《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人权研究资料丛书》、《世界人权丛书》、《新世纪的中国人权》等。还组织翻译出版了大批国际人权领域有代表性的著作,如爱德华·劳森编纂的《人权百科全书》、阿尔弗雷德松和艾德合著的《<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艾德、克洛斯、罗萨斯主编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等。
特点之二:在斗争中前进
改革开放以来,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一直用“人权”对中国施压,企图达到“西化、分化”中国的目的。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加紧推行“人权外交”,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权攻势,“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拉开了抗击西方人权攻势的序幕。
自第一个人权白皮书发表后,到2003年底,中国连续发表了24个人权白皮书。其中有5个是介绍中国人权总体发展情况的,有5个是介绍西藏人权发展状况的,有4个是介绍妇女儿童和计划生育问题的,还有介绍国际上比较关注的宗教、民族、环境等问题的白皮书。这些白皮书从总体到各个方面,深入系统地介绍了中国人权的发展和进步,阐明了中国的观点和主张,增进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真实情况的了解,获得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理解和认同。同时,对西方国家的攻击也给予了有力的批驳。
美国一方面纠集一些西方国家,鼓吹“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等谬论,推销西方的价值观,一方面公开以政府的名义,每年抛出“国别人权报告”,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无理指责和攻击。对此,中国针锋相对,在理论上给予批驳的同时,以高度说服力的事实,揭露其干涉中国内政,“西化、分化”中国的图谋。为了让世界人民更好地了解美国的人权状况,看清美国“人权卫士”的真实面目,中国从1997年开始,连续发表《美国的人权纪录》。
从1990年到2004年3月,美国还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11次抛出反华提案,每次都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坚决反对和强烈批评,每次都以中国的胜利和美国的失败而告终。
在应对复杂的国际人权斗争中,中国不仅顶住了巨大的压力,而且认清了美国及一些西方国家的真实目的,大大增强了抗击干扰、坚持自主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特点之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之路
在理论研究和长期实践的基础上,中国探索和开创出了一条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突出的有:
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从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把发展生产力,改善国民的生存条件放在首位。目标是先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然后奔向小康。实践证明,这个认识和作法是非常正确的。经过30年的努力,当初2.5亿的贫困人口只剩下1479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978年为381元,2003年就突破万元大关,2007年又攀升到18934元,扣除物价因素,增长了10倍。人均国民总收入从1978年的190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2000多美元。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元,提高到2007年的13786元,扣除物价因素增长了6.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提高到4140元,扣除物价因素增长了6.3倍。反映居民家庭富裕程度的恩格尔系数,城镇居民家庭由57.5%下降到36.3%,农村居民家庭由67.7%下降到43.1%。城乡居民的生存条件明显改善,消费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在遭到严重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与人民同甘苦共患难,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创造了许多让世界震惊的奇迹。
注重全面协调发展。在坚持生存权发展权首要地位的同时,积极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从1982年至2003年,国务院进行了5次机构改革。宪法在规定国有和集体经济享有经营自主权时,又规定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每个社会成员在物质生活提高的同时,对国家大事的知情权、管理国家的参与权、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也随之扩大。随着国力的增强,政府对就业、教育、医疗、三农等问题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加快司法改革,依法保障公民的人权。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的权利保障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全体社会成员分享到各方面的发展成果,获得了实实在在的人权保障。
坚定地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十分重视别国人权发展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但中国坚持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既不照抄照搬,更不受别人指使和摆布。如,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也有别于有的国家实行的一党制。这一制度是中国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适合中国国情,体现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实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国家的两院制。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还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把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等等。
走和平发展之路。中国公开宣称,在人权问题上主张对话、合作,反对对抗和干涉别国内政。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宪章》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各种会议,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自己的主张,阐明自己的看法,抵制利用人权制造政治对抗,促进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与多个国家进行了多轮人权对话,与联合国及许多发展中国家进行过合作。中国同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经贸往来,并积极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平和人道主义事务,在反恐、维和、卫生、环境等众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1990年中国开始承担联合国维和任务,已参加了苏丹、黎巴嫩、利比里亚等十几项联合国维和行动,为维护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艰苦的努力,被誉为维护国际和平与保卫世界人权的使者。在国际人权交往中,中国始终保持平等互利,尊重对方主权,不谋政治自利,不强加于人。
第三个阶段:“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人权发展呈现新局面。
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成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权入宪,为中国人权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开创了新的局面。
特点之一:强化人权法制建设
宪法修正案在确立宪法人权原则的同时,对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征用土地的补偿、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也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宪法的人权保障力度。根据宪法原则,国家加强了社会立法,每年都制定、修改数十件法律和法律解释。为了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通过了《监督法》。对涉及国家和每个社会成员权利的《物权法》,经过8次审议后通过。还通过了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目标予以确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更适应了新形势下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并增加了“执法监督”专章。《农业法》中专设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使行政立法走向规范。当前,以宪法为依据,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人权保障的法律法规为网络的人权法律保护体系基本形成。
特点之二:突出以人为本与社会和谐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从战略指导上实现了国家整体发展与人权发展的高度一致。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思路,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即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推进人权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近几年,国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民生问题上,全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2005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新中国实施了近50年的农业税被依法废止,一个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税种宣告结束,9亿农民种地不纳粮的梦想得以实现。在农村,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隐患长期严重威胁着亿万农民的健康。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在全国试点推广。到2008年6月底,这一制度已达到全国覆盖,提前二年半实现了计划目标。2007年中国农村义务教育实现全面免费,从2008年秋季开始,全国又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城乡义务教育的免费,意味着千百年来基础教育自费历史的终结。2008年10月9日至12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七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决定》顺应9亿农民的新期待,针对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出了一系列高含金量的举措和安排。
中国还把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引向国际领域,提出了建设和谐世界的主张,并身体力行,被许多国家肯定和认同。
特点之三:更加透明开放
近几年,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扩大公民知情权、监督权成为热门话题。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敞开让中外记者采访报道,2006年开通了网上新闻中心,2007年对外公布各代表团驻地地址,允许境外记者直接联系采访代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以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务。2007年上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向信息公开的时代迈进。特别是2008年的汶川抗震救灾和北京奥运会,把中国的对外开放和信息公开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国家在第一时间如实向中外公布灾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四川省每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政府允许境外记者到灾区采访,并接受国际援助,特别是接受国外救援组织来中国参加救灾,让国际社会亲眼目睹了地震给当地人民造成的惨重灾难,亲眼目睹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众志成城、战天斗地、保护生命、保障人权的伟大壮举。抗震救灾信息的公开,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支持。对北京奥运会,中国政府坚决履行自己的承诺,坦诚地向世界公开奥运信息,欢迎境外记者自由采访,又一次赢得了国际舆论的称赞。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在闭幕会上说,中国举办了一场无与伦比的奥运会。通过本届奥运会,世界更多地了解了中国,中国也更多地了解了世界。
纵观30年的历程,清晰地看到,中国人权事业是根据中国国情,顺应历史潮流,坚持与时俱进,快速健康发展的,是与国家的整体发展协调同步前进的。今天,中国的人权事业与国家整体发展一样,面临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但方向已经明确,道路已经开通,各种困难和障碍挡不住中国的前进步伐,一个又快又好的人权发展新时代必然到来。
(作者系中国人权网原总编辑)
载《人权》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