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政评论 法学随笔

法学随笔

宪法学教学中的实例分析探讨

内容摘要:在宪法学教学中引用实例是改善宪法学教学偏重抽象理论思辨的一个重要环节。“实例”区别于“判例”、“事例”和“范例”,更能反映宪法学的教学需要和特质。在宪法学教学中有针对性地结合相关的宪法概念和原理引用宪法实例进行讲解,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概括、提炼,目的是使学生在社会生活中感受宪法的价值,自觉地运用宪法学原理用衡量和评价一般社会政治生活,最大限度地增进对宪法学原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并能在生活实践中发现新的宪法原理,增强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宪法学、宪法学教学 实例

如何在宪法学教学中体现宪法学的独有品性,使学生在社会生活中感受宪法的价值,自觉地将宪法学原理用于对一般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衡量和评价中,使授课过程生动、活泼,最大限度地增进对宪法学原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并能在生活实践中发现新的宪法原理,增强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既是宪法学教学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宪法学教学改革实践的一部分,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本文在检视宪法学理论和教学的基础上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什么是实例

在宪法学教学中引用实例是改善宪法学教学偏重抽象理论思辨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此,之所以不用“判例”、“事例”和“范例”,是因为这几个词汇的内涵各有所指,“实例”一词更能反映宪法学的教学需要和特质。

“判例”是法院做出的有关宪法案件的判决及其从中抽象出来的原则。在判例法国家和有些成文法国家,法院作出的判例起到补充成文宪法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判例。“事例”是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真实的事实,它们不是法院作出的,但其中蕴涵着宪法原理,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宪法原理为标准对这些事实进行分析、评判,并做出结论。“范例”是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但范例包括的范围很广,有些是真实的,有些则不是真实的,经常是为了说明一些原理而虚构出来的。 “实例”则是在对应宪法学原理的抽象性意义上而言的,用以概括宪法学教学中的有关实践内容的例子最为贴切。

其一,“实例”中的“实”与“名”相对应。“名”指概念,它是形式上的,其特征是一般的、抽象的、逻辑的。宪法学中有大量地属于“名”的部分。这部分主要表现为宪法概念,这些宪法概念既是从宪法生活中抽象出来,也是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构成宪法原理的主要基石。它们要么是以逻辑方式对宪法生活事实的高度提练,要么是宪法典中的宪法规范。“实”则是事实,它是具体的,个别的,是现实生活中发生和存在的。将“实例”运用于宪法学教学中,是用以解释和说明宪法原理,将抽象的宪法概念和原理还原为一般的生活事实,增进宪法概念和原理的说服力,及学生对这些概念和原理的感性认识和理解能力。

其二,“实例”可以包括判例和事例。实例这一名词在外延上可以包括宪法事例和宪法判例。实例是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例子,因此,不管是实行违宪审查的国家还是不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里,实践中发生的宪法判例和真实的生活事实,都在逻辑上属于“实”的部分。这一名称的选用,既可以避免因我们国家因缺乏违宪审查而无法引用判例的弊端,扩大教学过程中的选材的范围,也可以避免单纯的判例教学而将发生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可以以宪法原理评判的事实排斥在外。

其三,“实例”可以增进学生对宪法原理和宪法价值的认识能力和感受力。用包括宪法判例和宪法事例在内的实例而不仅仅是“范例”作为教学内容补充、说明和解释宪法概念和宪法原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认识和感受宪法价值、概念、原理的能力。宪法是一国政治生活的最高价值准则,它规范着政治生活,对政治生活起着评价、指引和规范作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位公民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宪法的影响。学生学习的目的既是要掌握作为知识的宪法原理,更需要学会以这些概念和原理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增强对现实生活的评价能力,并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和分析宪法问题,在此基础上作出自己的符合宪法学概念和一般原理的自己的判断,用“实例”而不是“范例”是增进这一目的实现的最有效的途径。

二、为什么要在宪法学教学中引入实例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评价性学科,不仅法律的理念、原则、规范在生活中都有体现,而且它们还构成对生活事实的评价性标准。宪法无出其外。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其理念、价值、原则和条文既规范着社会政治生活,也是评价一切社会生活的最高标准,后者构成了宪法原理和实务中的“合宪性”判断。但是,出于一些原因,我国宪法学教学对宪法学教条式的宣讲,既影响了宪法学教学效果,也严重影响了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整体形象。

理论上对宪法的定位是导致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缺乏实例引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方面又有两个因素,一是宪法学作为一门课程的理论法学的定位;一是理论上对宪法性质的定位。就前者而言,长期以来,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课程,被归入理论法学的范畴。所谓理论法学,就是认为其学科内容的构成主要是以抽象的理论思辨为主,没有也不需要实践例证。就后者而言,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根本大法不过是宪法是对过去政治斗争胜利成果的经验总结,及对未来政治生活确立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的政治宣示。这是一种将宪法过分政治化的认识,其实质是不将宪法作为“法”和“规范”,认为宪法的纲领性和原则性大于法的属性即规范性,因而不将宪法作为评判现实政治生活的法规则,只以历史方法解说宪法是如何在政治斗争的过程中生成的,及未来生活的蓝图是什么样的等。这两方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只是对一些宪法原理进行抽象和机械地理论推演,及对过往的历史事件的描述,缺乏以宪法作为法规范的评价性的实例引用。

我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缺乏实例引用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没有以宪法原理和规范进行判断的判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不仅是对特定国家和民族的过去时的政治斗争结果的描述、肯定和总结,也不仅仅是将来时的对未来目标和宏伟蓝图的期许,还是现在时的对一国家和民族正在发生的事实具有评价性的规范,这是由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双重特质决定的。宪法是政治法,它既有政治性的一面,也有法律性的一面,位于政治和法律中间。其中宪法的法律性决定了宪法是一国法律秩序中的最高规范,对所有下位规范和国家行为具有评价、指引和规范作用。特别是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里,普通法院或者宪法法院以宪法规范作为依据审理案件构成法治国家法律实践和法律生活的一部分。这一实践活动提供了大量的实践例证,它既印证着宪法学理论,也是宪法学理论发展的活头源水,还为宪法学教学提供了大量可以引用的例证。由于我国缺乏违宪审查,这方面的例子自然匮乏几近于零。

但是,随着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宪法政治实践的发展,这一状况有所改观,对宪法学教学也有很大冲击,要求改变传统教学过程中基于理论上对宪法学的定位和实践中活例的匮乏而引起的教学内容的单调、机械、乏味等弊端。理论上,宪法学理论已经突破传统对宪法学的认识,日益认识到宪法学不仅有理论法学的一般特征,也不乏实践品格,生活中有大量的宪法问题是需要用宪法原理来阐释的;宪法也不再仅仅是作为政治性的宣示和纲领性指导原则,其也不乏规范属性即法律性。实践中,虽然我国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但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权利诉求的增多,也在客观上提供了丰富的生活实例或者事例,且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也须面对实践中大量的规范冲突现象。这些都为在宪法学教学中注入大量的实际例证提供了契机,宪法学教学需要摆脱传统理论定位和实践缺乏所带来的纯理论抽象和思辩特征,在理论和思辨的基础上引入实例,以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丰富宪法学的理论形象。

三、怎样引入实例

在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结合相关的宪法概念和原理引用宪法实例进行讲解,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概括、提炼。这方面应分以下步骤。

1.选择合适的实例。合适的实例的选择是第一步。在选择实例的过程中,首要的问题是考虑所选的实例是否尽可能多地包含了能够说明某一宪法概念和宪法原理的问题和宪法要点。这就需要选择和抽取典型的宪法实例进行分析。如果所选择的实例没有典型性,则对于说明某一宪法概念和宪法原理的价值不大,教学效果就不是很明显,学生也不能结合这一宪法实例对所学的宪法概念和原理有深刻的理解和记忆,更不能在此基础上自觉地运用所学概念和原理分析生活中出现的其他类似的问题,并得出自己的结论和判断。

2.介绍实例事实。不管所选择的实例是法院或者法官已做出的判例,还是生活中包含着宪法问题的宪法事例,也不管这些判例和事例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它们都包含着基本的事实,需要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其中的基本事实进行介绍。介绍就是描述,要求客观地对讲述事实过程。事实的介绍须简繁得当,既要避免过简,也不能过繁,其中心是把其中蕴藏和包含着宪法原理之处描述出来。如果过简,省略了其中包含着宪法原理的部分,就无法起到通过实例讲解向学生说明宪法原理的目的;如果过繁,则容易使学生迷失在冗长的事实情节之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结果是在向学生不能对事实获得一目了然的清晰认识,客观上也会妨碍目的的达成。

3.结合宪法概念、原理、规范对事实进行涵摄。在介绍事实的基础上,针对所讲述的宪法概念、原理、规范进行分析。这一步的重点是让学生明确事实中所存在的宪法问题和宪法要点。一个判例或者事例情节可能很多,关键是使学生掌握和明确其中的宪法原理所在。在此过程中,可以以提问方式启发学生自己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然后老师在学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对学生的分析作出评价;可以采取讨论的方式让学生找出其中的问题;可以由老师自己讲解。这部分的关键并非是将学生停留在实例事实情节的印象中,而是获取其中蕴涵的宪法概念和原理。如果只是耽于对事实情节的介绍而不结合宪法概念和原理进行分析,那就起不到通过宪法实例加深对宪法概念、原理和规范的认识及活学活用的目的。

4.得出结论或者发现宪法问题。用宪法概念、原理和规范对应着事例和例进行分析,除了可以在实例中看出这些概念、原理和规范内在的运行机制,增进学生对抽象的概念、原理、规范之感性认识之外,其最终结果往往还与一个合宪与否的判断相联系。并且,生活中的宪法实例层出不穷,已有的概念、规范和原理或许并不能很好地解答生活中的新问题,这就需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利用各种已学习过的概念、原理、规范,将这些静态的知识结合事实重新进行组合排列,在此基础上得出新的判断,这即是所谓的发现规范、发现法或者发现宪法原理,具有独创性。如果学生通过训练能够达到这一水平,说明学生所学已不仅仅是一堆知识的机械累积,而是已经能够利用这些知识对于事实和问题得出了新的判断和结论。这一过程的展开,在理论上是属于知识的创新,在实践中则是利用已有知识解决新问题,属于教学效果的理想境界。

--------------------------------------------------------------------------------

★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本站首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