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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评析(1)

印度宪法评析(1

Commentary on 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

【注1

一般而言,宪法序言在宪法中的地位比较容易被忽略,因为,序言通常并非由严格的规范语句组成,多数是有一些叙事(陈述)语句组成。在有些国家,宪法的序言可能会明确规定宪法的序言具有和宪法主文一样的效力,或者通常来讲具有指导性的地位,但通常情况下,宪法很少作这类明文规定。

从其内容的形式而言,宪法序言存在较大的区别,有些国家的序言特别长,如我国则是;但有些国家的序言则比较短,美国则是。印度宪法的序言亦比较短。

就内容而言,宪法序言一般可能说明制宪的原委,以“我们,人民”来表明制宪权威的来源,说明宪法的正当性基础。但有些宪法,可能同时也会对于历史进行阐述,如新近颁布的《阿富汗宪法》、《伊拉克宪法》的序言;另外,有些宪法则会宣明制宪的目的或目标。后二者对于宪法解释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历史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制宪者的意图和文本的涵义提供了重要的线索,而所宣明的目的或者目标则可以成为宪法的指南,在一定程度上为解释者提供了方向,同时也对解释者进行约束。就印度宪法而言,正如大家所将看到,其只有一、三两点,并无历史一部。此类序言亦应十分常见。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序言就其文本而言――从形式上讲,可能是可有可无的部分,宪法并非一定要在文本里亮出“我们,人民”的牌子才是最高的,因为,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人民就是在为这个国家创设一部最高法。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常识。不过,一旦所采行的宪法中,有了宪法序言,除非宪法另有明文的规定,宪法序言便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在宪法规定不明确的时候,其解释应当在宪法序言的指导下而展开。但对于此,早先的印度现法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最高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认为宪法序言并非宪法的一部份,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宪法序言的价值,因为印度宪法序言在宪法起草的过程中是最后草拟的。但对于此,有学者提出批评,因为宪法序言的基础实际上是更早的由Nehru提出的建国的决议,其在内容上大体一致,另外,序言在批准过程中是最先批准的。而对于宪法的解释无疑不应受作者个人(起草委员会)的影响,其应以制宪会议的意图为参考。最高法院在之后的案件,推翻了前一种见解,但是认为宪法序言和其他条文一样,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序言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相当于宪法原则的地位。

此外,有一点应当说明的,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所有的宪法序言多数都存语法上的毛病,而且行文不畅。就此而言,印度宪法亦然。印度宪法学者中曾有提出激烈的批评者。

 

PREAMBLE

序言

 

WE, THE PEOPLE OF INDIA, having solemnly resolved to constitute India into a SOVEREIGN SOCIALIST SECULAR DEMOCRATIC REPUBLIC and to secure to all its citizens:

我们,印度人民,庄严地决定把印度建成一个【主权独立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的共和国】,保障其公民享有

 

【注2】本句在为1977年宪法第42修正案修正之前,并无“社会主义的”、“世俗的”二词。对于增修“世俗的”,印度著名宪法学家Durga Das Basu博士提出批评,认为是画蛇添足。一方面宪法的其他部分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已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另一面该词不同于Secularism,其涵义并不明确。实际上只是要求国家对于所有的宗教予以平等的对待,并未强调政教分离。

 

至于文中所谓“社会主义的”,实际上,与我国所谓意识形态上的社会主义相去甚远,其仅具有福利国家的意思。尽管在印度,当然也不乏共产党的存在,并且由于谋取政权的方式的改变,也有通过选举执政某邦,并成为议会党者;而且,早先Nehru本人便在一定程度上信仰社会主义,但是,其信仰在一定程度上亦是综合了资本主义政治思想的,其本人对于苏俄式的社会主义亦存在一定抵触的。但并不能谓此处的“社会主义的”乃是马克思主义式的。

 

所谓的社会主义,在印度的表现,可能跟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有一定的共通之处,即征收地主或者种植园主的土地,也征收银行和一些企业,实行国有化。但目前的一些学者认为,印度的这一社会革命是失败的,一方面既未能实际上地较少地主或者种植园主所占有的土地,人民并为从中实际获益;另一方面,由于此种征收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的财产集中,造成了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JUSTICE,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社会、经济及政治之正义;

 

LIBERTY of thought, expression, belief, faith and worship;

思想、表达、信仰、信教及礼拜之自由

 

EQUALITY of status and of opportunity;

身份和机会平等

 

and to promote among them all

促进他们所有人间的

 

FRATERNITY assuring the dignity of the individual and the unity and integrity of the Nation;

友爱,确保个人的尊严,国家的统一和完整

 

IN OUR CONSTITUENT ASSEMBLY this twenty-sixth day of November, 1949, do HEREBY ADOPT, ENACT AND GIVE TO OURSELVES THIS CONSTITUTION.

兹于 1949 11 26 在我们的制宪会议批准这部宪法并使之生效,并将之授予我们自己。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