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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村官落选获补偿? 谨防行政和立法的角色错位

  据报道,广州市某区在选举新一届“村官”时,要求各镇充分考虑前任“村官”为村里做过一定贡献,不当村干部后在村中仍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因素,因此,该区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本镇及村的实际情况,对退休、落选的村干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查阅资料后,发现类似对前任“村官”落选后采取补偿措施,并不是该区首创,因为在2004年12月3日的《东方新报》报道中,就显示早在当年12月长沙市出台的政策中,也存在相关的“补偿条款”。

  农村基层选举,是一件关乎民主的大事,因此更需要法制作保障,然而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却并未发现有允许区(县)一级政府(或更高级别政府机关)有权决定“前任村官落选可获补偿”的条文。因此可以说,类似的“规定”,不管出于何种理由,都属于“土政策”,而如果“前任村官落选可获补偿”是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话,那肯定是涉嫌违法的。

  民主与法制被认为是现代化建设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一环。然而,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依然习惯依照自己的意志下发文件,这些行政文件往往绕开了人大这个立法机构,但又在客观上享有很强的工作“指导性”和很强的“可操作性”,类似的状况其实是较为普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法制社会是否允许有两套并行的“立法机构”存在。时下,行政和立法的角色错位,在一些地方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照顾不周,或者尚未来得及细化的地方,又往往成为行政施行“条款”的自家领地,像出台“落选村干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的文件条款,显然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大多数老百姓法律知识不足,凡事要求他们用法律条款进行对照取舍并不现实,但如果他们不执行“红头文件”,那肯定是有压力的。对于老百姓而言,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再想不通也得依照“土政策”行事,不吃眼前亏。

  文件和法律到底哪个管用,这个应该不是问题的问题,但在一些地方基层,却由于出台的“文件”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而生出了许多“问题”。其实,问题的症结还在政府,因为无论哪一级政府,如果在制定颁发文件时,产生了与有关法律相悖的效果,或者让老百姓产生疑惑时,那只能说明政府错了,老百姓有权力拒绝执行,甚至还有权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前任村官落选可获补偿”之类的“土政策,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念,当地老百姓是有权不予理睬的。然而退一万步,即使“前任村官落选可获补偿”,那这种补偿所需的财政资金又来源于哪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像“前任村官落选可获补偿”这样的大事,肯定应该提请村委会讨论决定,而不应由政府一个部门说了算。但是为什么对于国家有明确法规的事项,一些地方政府却视而不见呢?或许,这才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时,特别值得深思的一个课题。

  

文章来源:《华南新闻》 (2005年04月11日 第二版)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