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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行政强制法》不应无休止地审议下去

  从8月28日开始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于9月30日结束。中国人大网显示,目前已征集到社会各方面对这一草案的意见3707件。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草案》已经过三审,却没有交付表决,而是又经历了一个公开征求意见期,这意味着将会有第四次审议,甚至更多次审议。

  《草案》经过了三审却没有交付表决,是因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诸如应增加禁止行政不作为的规定、相对人的救济渠道应更加明确、对群众意见建议应有回应程序、农产品查封扣押时间不应过长,等等,都是在三审过程中的争点。采取多次审议的复杂程序,既是由该法律案所规范对象的复杂性及重要性所决定的,也是践行《立法法》的预设程序的体现,并且也是有先例的,如《物权法(草案)》就审议了8次才获得通过成为法律。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部支架性的法律”,《行政强制法》应兼顾两方面的功能:其一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其二是保护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其他个体利益的实现。其实这两种价值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正是由于有人对这两种价值的一致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构成了我国行政强制领域无法可依的状况短期内无法改观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过10年的起草调研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充实和完善,虽然还有权力配置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某些具体条款的规定上尚须斟酌,但是,它毕竟具备了重要的规范功能。鉴于目前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强制手段和强制手段不足的问题并存,且此类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有必要尽早制定实施《行政强制法》,而不应过分拘泥于《草案》尚存的不完善,无休止地审议下去。进行多次审议,这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够彰显我国立法的民主性,但是,让现实中的无法可依状况继续蔓延,这本身就是非科学的,更无从奢谈立法的科学性了。

  我们应当尽快制定实施《行政强制法》,为相关领域提供相应的规范,为解决相关纷争提供标尺。况且,社会经济形势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实践中更容易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而《草案》也设置了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的制度,只要及时进行解释和修改,就能使相关制度不断得以完善。总之,优先解决无法可依的困境,当是目前行政强制领域的重要课题。

  完善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并不必然地意味着相关法规范层级越高越好,强调“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等形式要件的做法也是不足为训的。完善行政强制法,关键在于确立科学的尺度,进行相应的授权和委托立法,而不应局限于收权和限权。也就是说,制定《行政强制法》要确立科学的权力配置机制和权力行使构成要件,确立全面而细致的权力行使程序保障,致力于从标准、要件和程序机制上规范该权力的设置和实施,强调要基于行政管理的自身规律性进行行政强制法制的建构。

来源:方圆法治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