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政评论 法学随笔

法学随笔

南方周末:安徽农民质疑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下,当庭审案的法官往往并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补偿款和“喜面”钱

安徽农民沈松成没想到,在地里忙了大半辈子,竟会被法院判了个“贪污罪”。

将“贪污罪”和这位50岁的农民联系在一起的,是2003年的安徽洪灾。

2003年7月的洪灾中,淮南市安成镇石头埠村被划为行洪区。大水淹没了石头埠村的房屋良田,也冲走了沈松成家鱼塘里几千尾就要上市的鱼。

2003年9月6日,村委会文书邹成禹通知沈松成去村委开会,说上头有文件,鱼塘在行洪中遭受损失的,可以争取一笔补偿款。

“要我去开什么会?”沈松成不乐意,“麻雀头上就这么点血,补偿的才那点钱。我不去!”

第二天村文书邹成禹告诉沈松成,你家的鱼塘面积就按照邻居家的算,按40亩往上头报。至于所有的手续都由村委会代办。

“拿到补偿款你可要请我们吃喜面啊!”临走时邹成禹撂下一句话来。

“吃喜面”是安徽农村的一种说法,就是要“意思意思”。沈松成没有表示异议,因为这件事毕竟要由村委会出面操作。

2003年年底,村委会门口贴出了公告,几户鱼塘受到损失的人家都拿到了行洪补偿款。沈松成也拿到了25320元,在当地这可是个不小的数目。其中5000元被村委会主任吴长忠要去,作了“喜面”钱。

没过多久就出事了,有人将沈松成和村委会“骗取”行洪补偿款和“吃喜面”的事告了上去。

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对此事立案侦查,并于2004年10月以“涉嫌贪污”对沈松成等人提起公诉。

究竟算不算贪污

2004年10月19日,该案一审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开庭,控辩双方当庭展开激辩。

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对沈松成提起供诉,理由是“沈松成与村委会主任吴长忠、村委会文书邹成禹合谋伪造承包手续、虚报鱼塘面积,骗取行洪补偿款”。

“沈松成既没有和村里签定过鱼塘承包合同,也没有交纳过承包费。”公诉人称。

但公诉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来认定沈松成鱼塘的实际面积。

沈松成的辩护律师―――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对控方观点表示质疑:三户人家都虚增了受损面积,也都给了吴长忠“喜面”钱,却只有沈松成被起诉,按控方的逻辑是因为“沈松成没有承包协议,没有承包费收据”。

孔维钊律师当庭出示了村民的证词,证明沈松成从1983年开始承包村里鱼塘,当时承包手续齐全。承包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鱼塘继续由沈松成经营承包至今,沈松成每年以茶叶冲抵鱼塘承包费,“国家行洪补偿款的政策应当从宽理解,沈松成与村里是事实合约关系。”

村委会妇女主任王同霞和文书邹成禹均证明,沈松成每年都会给村委会送一些茶叶,算作鱼塘承包费,这也是村委会同意的。

至于申报鱼塘补偿款的手续,孔维钊律师提供证据证明,全部均由村委会成员办理,沈松成只是在手续上报镇政府之后才知道,这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为,沈松成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伙同他人虚报亩数。

据此孔维钊律师向法庭提出,沈松成不构成贪污罪。

沈松成和孔维钊律师对庭审的感觉都不错。“按照一般的经验,从庭审效果来看我们占到了上风,无论是庭审质证还是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都证明了我们的观点。这个案子的胜率应该很大。”孔维钊在一审结束后一直很乐观。

有说法称,一审之后合议庭打算判沈松成无罪。

本报记者向田家庵区法院陈英法官核实这种说法,她以“法院审理内务不便公开”拒绝回答。

判案的人不审就把案子定了

出乎沈松成和律师的意料,一审的判决结果竟然是:沈松成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12月8日,孔维钊律师在淮南市看守所会见了沈松成。

沈松成对一审的判决非常不理解:“我没想到是这个结果。庭审效果那么好,怎么会判成这样?”

律师告诉他,庭审效果好,不一定判决结果就好。你的案子不是参加庭审的法官判的,是审委会决定的。

“审委会是干什么的?”沈松成一辈子都在乡间劳作,还是第一次听到这个名词。

律师给他做了详细的解释。审委会全称审判委员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它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也是法院内部最高层次的审判组织,它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有权决定本院所受理的一切案件的判决结果。

律师告诉沈松成,按惯例,要判无罪的案子都要上审委会讨论。即使合议庭要判你无罪,也必须经审委会通过。

沈松成陷入了一段长长的沉默,稍后问道:“他们不审我的案子,凭啥判我的案子?早知道是这样判案,我请律师和不请律师又有什么两样?你孔律师在法庭上说得再好,判案的人都没有听到,就把案子定了。”

会见次日,沈松成向淮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之一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上诉状说,一审判决是由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合议庭参加庭审整个过程,却不能独立自主判案。审判委员会没有参加庭审,没有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就做出了有罪决定,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庭审判案”的基本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但是我们认为,审委会探讨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即应当参与本案的庭审,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后再探讨决定案件,而非仅凭‘汇报’决定案件。”孔维钊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判者不审,审者不判’,是违反程序正义的。”

今年1月18日,淮南市中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田家庵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一位普通农民对审委会制度发出了最朴素的质疑。这将激活我国刑诉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委会制度的修订,是审委会改革的有力案例支持。”孔维钊律师说。 □本报驻沪记者 戴敦峰

《南方周末》2005年2月4日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