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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法治反腐当让立法廉评先行

法治反腐,简而言之就是“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它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路径。然而,法治反腐不是无条件的,更不会自动实现。立法廉洁性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廉评),就是法治反腐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一个重要条件。所谓立法廉评,形象地说就是对立法进行廉洁体检,即评估立法本身是否廉洁以及立法是否能够有效预防与惩治腐败。立法廉评是从廉洁性角度评估立法,立法是评估的对象,廉洁性是评估的内容,而不是用立法来评估廉政建设,不是分析廉政建设的法制化程度。从一般意义上说,立法无疑具有反腐败功能,故要选择法治反腐道路,但这不意味着现实中的每部立法都符合反腐败的要求,故又要进行立法廉评,以确保立法在反腐败方面的有效性。

今年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10周年,也是我国签署该公约10周年。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能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据此,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国的反腐败单行立法对立法廉评进行了细化,我国近几年则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级开展了包括立法廉评在内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如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截至2012年年底,国家预防腐败局共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送来的86件法律法规草案开展了廉洁性评估,共提出修改意见238条。可以说,立法廉评已经成功迈过了从国外到国内、从地方到中央这两个门槛,开局不错,成效初显。与此同时,我国的立法廉评还处于局部试点阶段、发展初级阶段,存在评估标准不够清晰、评估程序不够规范、评估队伍不够专业等一系列不足,难以适应法治反腐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此,要立足法治反腐的全局,既从观念上充分认识立法廉评的极端重要性,又要在实践中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立法廉评先行。

立法廉评的极端重要性,首先表现在它是立法腐败的拦路虎。法治理论鼻祖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二是大家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论述影响深远,特别是其对良法的强调,为后世法治理论奠定了基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反腐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即法治反腐以立法本身廉洁为基础。然而,古今中外的立法腐败现象表明,立法本身并不一定廉洁。我国广受诟病的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立法谋私、立法携私、立法“走私”现象即为明证。立法是法治的前提与源头,法治反腐归根到底是立法反腐。如果说立法腐败是法治“豆腐渣工程”的罪魁恶首,那么立法廉评则是立法防腐剂,是法治大厦与廉政长城的忠诚卫士。

立法廉评的极端重要性,还表现在它是反腐败立法失灵的“拯救者”。如同市场、政府存在失灵现象,立法也可能失灵。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建成法律体系,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就反腐败领域而言,虽然国家层面没有单行的反腐败法,但相关立法多如牛毛,然而却治理不了“舌尖上的腐败”、“车轮上的腐败”。与其说今日中国法治反腐的症结是缺少一部单行的反腐败法,不如说是比比皆是的反腐败相关立法失灵。如果不解决立法失灵的问题,即使出台了单行的反腐败立法,它也难逃失灵的命运。立法廉评不回避反腐败立法失灵现象,而是直面现象,分析原因,找到症结,提出立法调整建议,可以说是反腐败立法的保健医生,是克服反腐败立法失灵现象的良药。

法治反腐是一项系统工程,千头万绪,纷繁复杂,切忌不分轻重缓急而眉毛胡子一把抓。立法廉评在克服立法腐败与反腐败立法失灵方面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它在法治反腐中具有战略地位与优先地位,应该得到重视与先行,以夯实法治反腐的基础与保障法治反腐的成效。

作者简介:作者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文章来源:《清风》杂志2013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