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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理性成熟的国家应当敢于承担“国家责任”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首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将国家责任研究基地设在中国人民大学,由国家赔偿办公室与人民大学法学院负责协调与组织工作。这是对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信任,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同时,感谢首批接受聘任的各位专家学者。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设立专门研究国家责任的基地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它的设立有助于建立理论与实务良性互动的平台,有助于以问题为导向建构跨学科的学术共同体,有助于推进国家责任理论的体系化、国家责任制度的综合化、国家责任实践的规范化,以回应实践的需求与民众的期待。

国家责任是一个既具有学术创造力,又具有实践性,同时具有挑战性的综合性概念,对它的体系性和前瞻性研究是基地的重要学术课题。从学术创造力来看,“国家责任”概念的提出填补了宪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知识鸿沟。国家责任归根结底首先是宪法对国家基本理性的要求,是国家依据宪法对公民应该履行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其核心价值是履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是以人的尊严、正义与公平为哲学的宪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国家责任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丰富具体内容,各种具体的国家责任承担方式都从这个基础性概念中推导出来,并获得价值与逻辑上的体系化与自洽。传统的法学研究更多偏重于从各种具体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来进行局部研究,但缺乏一种整体性与和连贯性、综合性的视角,容易导致研究范式与方法缺乏体系化。同时,国家责任不仅仅是国家作为法律主体对本国公民的责任,它的理论逻辑也可以延伸到一个主权国家应该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及其相应主权豁免的问题。在全球化的时代,特别是在风险社会,国家责任的国内外双重视角必须互相结合与促进,要认识到国家责任在国内外的转化与内在关联。

从现实需要看,“国家责任”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设计、协调相关制度,形成一个严密而统一的制度整体。中国有《国家赔偿法》,但国家责任显然在实践中不仅仅局限于赔偿责任,在风险社会的条件下,国家需要发挥更多矫正正义的功能,体现更多对个体的补偿、救助以及对社会保障,体现社会正义。目前我国还有大量的非赔偿责任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在某些领域对于责任承担的范围、法律关系、程序、承担方式与标准等都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这些都需要我们以宪法为基础,以宏观的“国家责任”概念作为出发点,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更多有针对性的研究。同时,在进行具体制度设计的时候,只有从一个统一的“国家责任”概念出发,才能确保制度设计遵循统一的价值观,防止规则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叠、模糊和冲突,避免法律漏洞的出现。可以说,在当今的中国社会,面对各种社会行为,包括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带来的风险,面对社会、市场和政府在不同程度上的失灵,只有构建一个完备的国家责任理论与制度体系,才能有效地实现正义的价值,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在有尊严、安全与可期待的生活之中。

因此,无论是从学术的创造性还是从现实的针对性来看,融合跨学科的知识,提炼多方面的经验,发展出以“国家责任”概念为核心的概念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国家责任”归根结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理性成熟,国家敢于、善于承担责任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理性与价值关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体现了理论创新与问题意识,体现了学术与司法实务的协同创新的过程。

我们会按照基地设立的宗旨与功能,在理论和实践探索上有更多担当,有更多的专业精神与问题意识,努力开创出研究国家责任的新局面和新气象,努力回答时代向我们提出的国家哲学命题。

注释:
作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成立仪式暨学术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稿。 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