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实施,至今已30年。《论语》云“三十而立”,宪法颁布以来,在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中国百年来走过的艰辛道路,展望未来国家的理想图景,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宪法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何要全面实施宪法
为什么要切实、完整、全面地实施宪法?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有自己的正确答案,但这里还是再次提出,因为它对当前中国具有根本性意义。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高速增长,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经济大国,几乎没有人不认同这一事实。但中国是否已经成为一个文化大国、制度大国?恐怕回答并不一致。如果我们用这样一个标准来衡量――中国的文化、中国的制度是否为他国所推崇、信赖和借鉴,那么答案不言而明。实事求是地说,“中国模式”虽然近些年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但这一方面有赖于经济发展的奇迹,另一方面,我们还只是受到关注,并没有被普遍效仿。更重要的是,当前世界的游戏规则――不仅仅是经济规则,还主要不是由中国主导制定的。我们还缺乏为世界制定规则、督促世界执行规则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要靠文化认同、制度认同,根本上是赢得世界对中国全方位的心理认同。
把视线拉回国内,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显而易见的,但问题也逐渐显现。经济发展并不能够带来社会公平,分配制度设计不当,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最终彻底消解经济发展的果实。中国正在步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也面临着危险的“中等收入陷阱”: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出现,有的隐隐作现。
诸多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首当其冲的是公权力的腐败、滥用、缺乏有效监督。越权、有权无责、领导意志,这些状况依然存在。对于民众的利益诉求、那些“被淹没的声音”,权力的行使者还没有足够的自觉去用心倾听,去认真对待。我们的社会正在面临话语的分裂、共识的分裂、价值的分裂、群体的分裂……如果不及时改变,分裂就可能演化成对立。事实上,在诸多群体性事件中,这种不需理由、不问理由的对立已经呈现了。
那么,怎样改变这种状况?经济改革的成果用什么去捍卫?
中国的发展成果得益于改革开放,但改革开放本身是全面的、立体的、系统的体制变革,绝对不能将其狭隘化为“经济改革”、“经济开放”。邓小平同志在20世纪80年代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取决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993年,他在与弟弟邓垦的谈话中曾担忧,“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今天,经济发展已经具有充分的基础,也积累了足够多的矛盾,认真考虑、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我们必须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克服影响科学发展的一切阻碍和困难。
这其中,厉行法治、实施宪政,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基本任务,是塑造制度自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国未来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前提。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最伟大的发明,依法治国最有效的治国理政方式,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高级目标,宪政是法治发展的高级阶段。要解决公权力的滥用,畅通不同阶层的流动通道,消除各种社会不公,使民众不再因绝望而反抗,就必须实现超越人为控制的、不受权力所左右的法治与宪政状态,重塑社会共识,重塑宪法价值观之下的道德理想。
宪法应当如何实施
要通过宪法实施实现社会共识,首先要达成关于宪法实施的共识。宪法应当全面实施,而不是选择实施,尤其是权力的执掌者不能选择实施宪法中有利于权力行使的内容,而回避约束权力的规定,不能片面强调“治”的一面,而忽略了“人”的一面。宪法是约束谁的法?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实践中,公权力都是宪法的主要约束对象,甚至可以说是唯一对象。宪法是约束权力、规范权力的法,而不是管理人民的法。宪法治理的首要对象是治理公权力,是人民用宪法治权治国,而不是国家机关用宪法治理人民,这一点必须明确。维护人的尊严是宪法的基本目标,一切社会治理的手段都要以这一目标为前提。
人民是宪法实施的真正主体,但人民是一个集体概念、政治概念,在法治状态下,人民往往是以个体的公民、个体的人的方式出现的。此时的人民难以形成集体的力量,有必要通过对公权力的合理分工,并且以权力监督权力,从而避免公权力的执掌者以宪法之名,行违宪之实。
宪法实施要求司法机关依宪司法,加强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法治社会,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而更要具有最终的法律地位,成为裁断是非、定纷止争的最终标准和根本依据。在司法这一法治的最后防线中,宪法尤其要发挥“防线之防线”的功能。当然,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并不一定要将其作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但至少应当将其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理念、根本价值,从而保证“宪法至上”。
如何保证宪法实施
保证宪法实施,需要建立实效性的宪法监督机关。1982年宪法修改时,曾提出多个设立宪法监督机关的方案。宪法颁行以来,社会各界也一直关注如何设计更有效的监督机制。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了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违宪与违法问题。这一制度改革是必要的,但离宪法实施的目标还有差距。根据中国实际,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有三种方案可供考虑,一是在全国人大设立负责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二是在全国人大设立与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三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设立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其中,第一种方案最为稳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即可完成。最终不管采取哪种方案,都有必要尽快推进。
宪法实施不是孤立的,它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都相关,但首要的是与经济和政治的关系。应当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形成更加公平、更加开放、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消除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权力垄断、资源垄断,进一步激活社会的经济活力。否则,经济一元化将导致社会整体的一元化。
宪法实施是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一环,也需要其他改革制度的相应推进。在政治层面,领导集体应当将中国的发展置于历史的潮流中客观把握,选择已被人类社会证明为公平、有效的治理方式,选择体现和凝聚最广大人民群众共识的道路。在法律层面,若干重要的立法应当出台。事实上,诸如结社法、新闻法等一些基本法律,立法机关早有考虑或准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上述法律应当重新纳入立法日程。
宪法实施应尽快推动
历史的三峡充满危机。但既然是“危机”,便除却艰难险阻,亦蕴含丰富机遇。民族复兴、大国崛起、全面小康……中国又处于新的起点,面临新的任务。理想很丰满,现实很紧迫,制度调整的时间不是无限久,转型时期的机遇不是无限多。这一点我们自当时刻清醒。
通过宪法实施实现中国的长治久安、长久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必要一环,是不可忽视的一环,更是不能回避的一环。我们要以丰富的智慧、足够的勇气,开启宪法实施的各种可能,探索宪法实施的“中国模式”,实现国家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期待宪法在而立之后,能够真正支撑起这个伟大国度持久的稳定、自由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