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于原浙江本色集团吴英的死刑原判。即便是在春节期间,这一判决也并没有消减其在中国的震撼力,法律界和知识界均勃然作色,纷纷起而呼吁死刑复核,要求取消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近两年来,中国司法界逐渐成为中国民间社会攻击的焦点。在众多的重大司法案件中,法庭的裁决,与律师行业的共同认知,与知识界的推演,与民间社会的呼声,均参差相隔。其中突出的包括了李庄案、药家鑫死刑案、夏俊峰案、杨海鹏之妻梅晓阳案、贵州黎庆红案等等。然而,司法界对此几无所动,置若罔闻,在下一次案件中依然故我,在重重难以解释的疑点中屡下重手。
在这些案件中,民间的重点颇有区别,例如有些涉及证据采纳,有些涉及公开审判,有些涉及量刑分寸问题。但是,无论重点如何转移,审判的终极意义,无非是一个公平的审判。惟有审判之公平实行,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意义,才能令人信服法庭的权威力量,才能使人承认国家的合法性质。
正好,我遇见了我最喜欢的美国法律作家安东尼・刘易斯的一本旧书,1989年的《吉迪恩的号角》,2010年在中国法律出版社翻译出版,最好地说明了公平审判如何在美国的实现。
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恰如书的副题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孤独的人,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1961年6月份,他50岁的时候被捕了。罪名是破门而入一个名为“海湾”的桌球城,盗窃了一些葡萄酒、啤酒和可乐,并且打碎了点唱机和柜台,偷走了几十块美金。
吉迪恩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是什么好人。在这次被控犯罪之前,他曾经四度因为盗窃、抢劫等罪名而蹲了大牢。他离过三次婚,留下了几个孩子。他没有什么正当职业,因此也一文不名。
如此经历背景和名声,被指控做了这样的一个案件,当然人们都会相信他能干出偷盗海湾桌球城的勾当来。他所在的佛罗里达州法院审判起来非常简单,判了他五年刑。似乎这样一个孤独的人,已经没有什么希望翻盘了。
惟有一个问题:吉迪恩在法庭上要求指派律师,被法庭拒绝了。因为按照当时的规定,只有特殊情形(比如死刑)规定的情况下,各州才有必要指定律师给无力聘请律师的嫌犯。
也许正是生活的艰辛与困顿,养就了吉迪恩不屈服的性格,他在监狱中翻阅有限的法律资料,用秃头铅笔,一字一句地向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他认为,因为他所缺少的法律专业能力,而法庭拒绝给他指派辩护律师,导致了他的囚禁。
最高法院并不意外地接受了他的案件,并且给他指派了一位律师。
1963年1月,最高法院以超乎寻常的全票,裁定撤销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1963年8月,案件在佛州最高法院重审。吉迪恩选择了一位在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进行辩护。该律师呈现给法庭的是,经过他的调查,案件中的一位关键指控证人做了伪证,因为他自己本身就是罪犯。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的吉迪恩,依靠自我的辩护,根本就没有可能性,做出如此彻底的查证。吉迪恩经过两年冤狱,无罪释放。公平的审判得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扬。
当案件尚在最高法院的时候,几乎就是一个“不公平”的审判。在当时的环境之中,最高法院与民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缺乏律师参与的审判,既是对那些穷困无力聘请律师的嫌犯的人权剥夺,也根本使审判的公平性无法建立。佛州法院的年轻检察官,26岁的罗伯特・杰卡布在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几乎已经知道自己必败。只是他没有想到自己会输得那么惨:他曾经呼吁全国的州检察院共同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以支持把是否指派律师的权利留在州内。但是,他得到的结果是:22个州联署了意见书,支持联邦强制指派律师给无力聘请的嫌犯。而支持他的却只有区区两个州。
也就是说,对所有的人进行公平审判的要求,不是联邦特有的,而是整个社会的吁求。公权力,对于这样的基本人权,也有着客观的判断性,而不在于自己的屁股坐在哪里。
《圣经》中,在以色列人腐败而遭受米甸人统治时,有一个士师吉迪恩,在上帝的旨意下吹响了号角,号召以色列人抵抗不公平的统治。而吉迪恩的案件,就像那个号角一样,摧毁了美国不公平审判的一个重大因素。
为什么,那么多的公权力,除了最高法院之外,包括各州检察院、美国议会和美国总统,都支持公平审判?人,为什么需要公平的审判?国家,为什么需要公平的审判?
在美国,各州有着自己的权力范围与利益,不愿意联邦即中央政府干涉。但是,当这一涉及基本人权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所有人要负责的,并不是对于自己的屁股和权力的问题,而乃是一个对于全体美国人,甚至全体人性负责的问题。中央与地方可以有矛盾与利益冲突,但是没人愿意在良心上背负罪责。
政府与法院毫无疑问有着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诉求,但是这些利益诉求必须在全体国民与社会的共同认可之下方才得以体现。公平审判乃是每个公民都可能要面对的一个基本权利。国家的利益在面对公众的群情汹涌之时,公平审判权力由是成为考验最高法院乃至整个美国政治系统的正当性的节点,无人造次。
可以说,吉迪恩案所呈现出来的意义,乃是对于公权力的一次拷问与逼迫。而最高法院正顺应了民心舆情。
说完了吉迪恩案,其意义也就自然呈现。公平的审判,不仅仅是对在案件中每一个个体是否冤屈的伸张,也是对国家与公权力的拷问与逼问,乃是对于这个国家是否代表公民权益的基本体现。
不过,尽管怀有美好的愿望,我还是得指出,律师帮助权的问题,在美国始于1825年。最高法院介入,是1932年。从最狭义的角度,美国也用了31年的时间来实现。而期间,不知道多少穷困的人被冤杀,囚禁和放逐。而期间,不知道多少的努力,通过最底层的法院、州法院,乃至最高法院,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冲击。吉迪恩只是一个胜利的号角,有多少的战士早已牺牲。
每一次正义的实现,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冲锋与胜利的号角。正义是嗜血的,要得到它,就需要有足够的耐心、韧劲与努力。整个社会,公权力中人,司法界,律师界,知识界,民间,都需要一次次良心的哭喊,和血色的祭旗,才能听得到吉迪恩的集结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