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其实,这个想法不是我的首创。早在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之时,一些宪法学者们就提出了这个建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作出决定,12月4日的那个星期为全市宪法宣传周。设立宪法纪念日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记者: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是不是也有这样的做法?
韩大元:不少国家都有。从世界的宪政发展史看,法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一些国家设有宪法节,有的国家把宪法的颁布日作为纪念日,有的国家定期搞些纪念活动。宪法要得以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民众对宪法的信仰程度。通过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宪法是保护自己权力的一种最有力的武器。
记者:您认为我国在宪法宣传和运用方面做得怎么样?
韩大元:我看在这方面是比较薄弱的。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其实,违宪行为的危害极大,是最严重的违法。
记者:为什么会有这种违宪不可怕、违法才可怕的错误观念?
韩大元:过去,过分强调宪法的老大地位,视其为高高在上的东西,甚至让人感觉好像是社会生活之外的东西。但在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出差,别的东西可以不带,精小宪法典却不能不带。宪法是他们最亲近的法律。其实,法律的基本属性宪法都具备,只是它的制裁方式不同而已。宪法的制裁方式是特定的,比如,凡是与其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予以撤销。像撤销、罢免、质询等等,都是宪法基本的制裁方式。
记者:在社会生活中,违宪的现象还是相当普遍。十几年前,您就提出建立专门探讨违宪的学科――违宪学,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韩大元:宪法颁布后,出现了不少违宪案件。比如,有的省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废止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县张榜招聘县政府未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等。这些都是公然违反宪法的行为,如果理论研究跟不上,就势必造成对宪法权威的严重损害。
记者:有的学者将违宪行为分为良性违宪和恶性违宪,并对良性违宪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对此,您是怎样看待?
韩大元:一些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前,像个人承包土地问题,虽然宪法没有规定,但现实中有的农民就开始搞了。从社会发展方向看,这种违宪行为是良性的、有积极意义的,应该允许突破现行宪法。
我认为,在宪法问题上,应该关注的是整个法制的发展和宪法的权威,而不能为了局部的利益而牺牲宪法的权威。过去,在宪法问题上我国的主要教训是,过分强调了社会发展和需求,牺牲的是宪法的统一和权威。在社会变更和宪法相统一的矛盾当中,我们要维护已经确定的宪法的权威,尽可能在规范的范围内,满足变革的要求。习惯于把变革的要求纳入在宪法之中,使它具有合宪的基础,不要轻易地突破现行宪法规范的限制。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记者: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宪法运用的情况是怎样的?
韩大元: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还没有进入诉讼领域,宪法与司法活动是脱离的,法官可以不考虑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依据法治国家的标准来看,法官有义务审查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为了实现宪法的权威,应该尽快实现宪法的司法化,使宪法进入到诉讼领域。法院在下判决书中,可以运用宪法的基本原则,使宪法真正成为保护公民权力的依据。这样通过法院的审理过程,使公民感觉到宪法不是一个抽象的原则,不是远离生活的法律。这是宪法发挥生命力的关键之所在。
记者:目前,宪法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韩大元:没有一个完备的宪法保障机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宪法监督实施问题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处理的,人大常委会是唯一拥有解释宪法权力的机关。对什么是违宪行为,违宪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至今没有作出权威性解释,在法律上也没有统一规定。这种情况,是造成违宪行为得不到处理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们建议,在全国人大设立一个专门处理违宪问题的宪法保障机关,比如在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下面建立一个监督委员会。
记者:作为宪法学者,对于推动宪法理论与制度的发展担负着什么使命?
韩大元: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这给宪法工作者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对宪法理论的研究、对宪法制度方面的研究,提出了重要的历史使命。宪法理论研究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理论体系,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宪法的概念、体系都是西方的,人们判断宪法学所用的参照物也是西方的东西。现在,我们宪法理论很多,但是缺乏自己的风格,引起关注的理论、观念比较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有自己民族风格的宪法理论,这很重要,这样才能解决中国问题,为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计亚男,《光明日报》记者。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2001年10月23日。 发布时间: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