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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我们对生命权的误读

在过去几十年的岁月中,由于革命工作的需要,我们形成了一整套“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国家至上”的理念,不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革命事业、国家利益都是至高无上的,相形之下个人的生命大多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上,经常被漠视,被舍弃,这种现象和民主法治时代保障人权的制度已经严重不符,需要我们认真反思。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生命

在长期的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对革命和牺牲精神的崇拜,乃至对生命的轻视依然存在,出于惯性,战争年代的思维习惯以及解决问题的手段被或多或少地延续下来。我们仍然需要战争年代的那么一股劲,那么一种热情,“革命事业”、“祖国需要”、“伟大领袖的号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至高无上的,其神圣性远在个人的生命健康之上,牺牲精神仍然被大力倡导,“贪生怕死”依旧受到讥笑,个人生命再次被置放在一个无足轻重的位置上。几十年中各种各样的运动接连不断,“斗争哲学”仍然盛行,用当年对付敌人的办法对待自己的同事、朋友,文革期间,“包括受牵连的在内,受害的有上亿人,占全国人口的九分之一。”斗争的残酷性被认为是继续革命的需要,流血牺牲与祖国命运联系在一起,从而成为必要的、甚至光荣的代价。

公共利益重于泰山、个人生命轻于鸿毛的理念反映在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表现之一,鼓励民众“见义勇为”。我们的报纸、电视经常宣传公民在遇到歹徒时如何“见义勇为”,鼓励人民群众与之作斗争,号召手无寸铁的公民冒着生命危险去制服持有凶器、正在实施暴力行凶的歹徒,有的地方警方甚至宣称为鼓励群众与暴力犯罪作斗争,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歹徒,打死有奖。防止暴力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是公安部门等国家机关的专门职责,不应将此责任推给社会上的平民百姓,发动全社会力量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当年的全民大炼钢铁全民皆兵群众运动并无本质区别。究其原因,传统的农业社会缺乏分工,科学技术落后,只能依赖数量众多的人海战术达到目的,因此我们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了一套“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但今天我们已经逐步进入现代化社会,专业分工已成为时代的发展方向,再采用过去那一套“全民总动员”的方式显然已经落伍。如果说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的话,那也只限于提供线索、协助辨认、出庭作证等方面,而不是在面对歹徒时去赤手空拳地搏斗。面对歹徒民众应当是被保护而不应当是被牺牲的对象,我们应当向群众宣传,在暴力犯罪的场合应尽快离开现场,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尽快报警等等,而不应鼓励民众冒然去“见义勇为”,尤其是不可鼓励未成年人不顾个人安危去争当“少年英雄”,做无谓的牺牲。

还有我们长期宣传的救火英雄,其合理性也很值得反思。在此我们同样应强调的是,有灭火义务的主体是消防员,处理火灾事故的工作充满危险,需要受过职业训练的专门人员才能应付,而缺乏这种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仅仅凭着“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用最原始的方法去和熊熊烈焰抗争,是得不偿失的。在过去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缺少专业消防员,只有发动群众才能扑灭大火,尚情有可原,而今天的社会分工已经比较明确,救火理应成为专业人员的专门工作,而不应当再号召一般百姓、尤其是未成年人去做“救火英雄”。如赖宁救火牺牲时才14岁,其英雄事迹一度被广为宣传;70年代众人皆知的草原英雄小姐妹冒着生命危险为保护集体的羊群和暴风雪做斗争,因为严重冻伤,二人后来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截肢,其时姐姐龙梅才11岁,妹妹玉容还不到9岁。值得肯定的是,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禁止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抢险活动。该办法首次明确了教育部门、建设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等应履行的职责,并要求各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我们现在应当对民众进行的宣传教育是,怎样预防火灾的发生,当发生火灾时应当怎样尽快离开现场、报火警、等待救援等等。我们必须宣传这样的观念:发生火灾时,公民是需要保护的对象而不是牺牲的对象;生命比财产更重要,不要为了钱物去冒生命危险;单位、政府也不应当以“抢救国家和集体财产”为由而要求职工不顾个人安危去灭火。上个世纪6070年代宣传的救火英雄用生命去换取的有些是生产队的果树,有些是大队仓库的粮食,……不惜用生命去抢救这些物质财富,是那个时代的悲剧。

表现之二,对应急事件的处理。如民航工作人员在飞机上不顾个人安危,与劫机分子搏斗,不论搏斗的结果是制服犯罪分子,挽救了乘客生命和国家财产,还是与犯罪分子同归于尽,都被视为“英雄”,区别在于是活着的英雄还是“就义”了的英雄,往往后者更受到崇敬,因为他们已经付出了自己的生命,这一事实足以证明他将国家利益置于个人生命之上,具备“舍生忘死”的牺牲精神。在与劫机分子作斗争的问题上,有些问题是应该反思的:为什么应当与劫机分子搏斗?我们在捍卫什么?搏斗的结果如能制服歹徒当然最好,如果有绝对把握,作此选择无可非议;但如果没有把握制服(这种情况更为常见),那么可能歹徒如愿以尝,劫机成功,也可能同归于尽,机毁人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宣传教育所倡导的选择(应当搏斗)是否正确?歹徒劫机成功固然“助长了坏人的嚣张气焰”,但保住了全机人的生命,而这才是最重要的。为了这么多人的生命我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某些妥协(让“坏人的嚣张气焰”得逞)是值得的,而为打击“坏人的嚣张气焰”去牺牲数十条、甚至上百条生命则是不可取的,它实际上反映了将“政治影响”凌驾于生命之上的价值观,是对政治极度崇拜的同时对生命的蔑视,有违“生命神圣”的文明理念(同时也有违民航的职业道德――把乘客安全送往目的地,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中国首席反劫持谈判理论专家”、“反劫持谈判专家总教头”、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犯罪心理学教授高锋曾提出在反劫持谈判中“生命至上”的原则,“人质的生命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如果人质死了,劫持者也死了,可以称之为双输;人质被救出来了,而劫持者被打死了,叫缺位;人质既没有死,而劫持者也被我们救下来,称之为双赢。”他认为导致人质和劫持者双双丧生惨剧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的以暴制暴理念,警察赶到现场,本身就带着仇恨,“要把坏蛋赶尽杀绝”!……经验证明,在这种指导理念下面进行的反劫持案的现场处理,大部分都是失败的。与此看上去不同但本质上相似的还有,执法人员眼里只有恪尽职守的观念,没有保护生命的意识,如交警面对难产流血的孕妇,坚持依法办事,不准拉孕妇的板车通过国宾道(虽然当时并没有国宾车队通过),致母子双亡;某地民警羁押吸毒女时,却疏忽了其家中无人照看的3岁女儿,致其活活饿死;……这些刻板执法的行为背后隐藏着对法律保护基本人权(尤其是生命权)精神的漠视。

表现之三,金牌至上的体育精神。在国际性的体育竞赛中我们往往过分强调“为祖国争光”,把“祖国的荣誉”、“民族的骄傲”抬高到一个非正常的位置,体育运动被严重地“政治化”。正常的比赛输赢被拔高到不正常的高度,赢了似乎就是“为国争光”,是“民族英雄”,输了则是给国家丢脸,是民族的耻辱,在如此强大的“政治任务”压力下运动员很难正常发挥,观众也很难以正常心态观赏比赛。体育界为拿金牌往往采取一些违背人权的措施,体育训练和管理中的野蛮、非人道的残酷作法因为“行之有效”、能出成绩而被默认,甚至被大肆宣传。金牌的位置往往被摆在了运动员的健康之上,忘记了发展体育运动的目的是增强人民体质,而不是摧残身体,牺牲健康。正如一首广为传唱的歌曲所唱的那样――“五星红旗,你是我的骄傲,五星红旗,我为你自豪,你的名字比我生命更重要。”五星红旗是我们的国旗,是祖国的象征,我们应当引以为骄傲和自豪,但是她比一个共和国公民的生命更重要吗?当她与公民的生命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作何选择?如果她的“荣誉”(而不是她的领土)要以公民的生命作代价去换取,这样的荣誉一定有正义性吗?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一个比喻,但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贬低生命的方式去比喻呢?或许它恰恰表明了我们的价值判断,正是因为有这种价值判断――国家的荣誉比公民的生命更重要,所以我们才会不惜牺牲运动员的健康去换取金牌,才会认为为了国家的荣誉,运动员作出这样的牺牲是理所当然的,哪怕这种牺牲已经超出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范畴。在“祖国的荣誉”面前,个人的健康、身体、生命都黯然失色,都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位置上,生命不再神圣,只有祖国神圣。什么时候我们才能接受这样的观念:我们宁可不要金牌,也要维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宁可不要抽象的国家荣誉,也要维护具体的个人权利,国家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公民时她才有荣誉,这种有效保护本身就是一个国家的最高荣誉,如果共和国的荣誉总是建立在牺牲共和国公民生命和健康的基础之上,这种“荣誉”究竟是国家的荣誉还是国家的耻辱呢?

表现之四,新闻中的政治挂帅。在新闻联播中,对一些重大事故的报道常常排在国家领导人的活动和一些政治性宣传的报道之后,飞机失事,食物中毒,矿井爆炸,疾病流行,地震洪水,这些消息哪怕人们再关注,死亡人数再多,也通常放在新闻节目的后面甚至最后,即使排在前面,也大多是国家领导人如何重视事故处理以及慰问救灾的视频。领导人的讲话、出访、接见外宾的报道几乎永远排在新闻节目的最前面,在新闻播放过程中不时有字幕打出国家领导人行踪的消息,却少有对灾情、抢救工作进展情况、死伤人数的最新数字的插播。甚至对一些天灾人祸基于种种政治上的考虑而不予报道,似乎人命并不关天,“政治影响”才是头等大事;对有关讲话、贯彻会议、文件精神的报道经常作为重点新闻不仅排在前面,而且占用篇幅过大、时间太长。这其中暗含着一种价值判断:老百姓的生命与“国家大事”相比都是小事,政治第一,国家第一,领导第一,官贵民贱。

表现之五,工作狂与过劳死。为国家的强大、经济的腾飞拼命工作而英年早逝,为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牺牲个人生命的“模范人物”不断涌现,其先进事迹被广播、报纸、电台、电视广为宣传,家愈户晓,成为人们学习的榜样。“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中通常有:放弃休息没日没夜地主动加班加点,有病也顾不上去医院,长期带病工作,积劳成疾,……这种以牺牲健康、生命为代价的工作精神是否有合理性?是否应该提倡?这种宣扬是否是一种误导?上世纪80年代日本社会对工作狂已持否定态度,不断有民间团体呼吁社会关注过劳死现象,强调生命是最宝贵的。1948年制定《国民祝日相关法律》时,日本只有9个法定节日,1966年增至12个,在日本高速发展的60年代至80年代,法定节日一直维持在12个,此后的1989年增至13个,1995年增至14个,2013年为15个。而在我国的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了长期的被迫性加班,大部分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5+2,白加黑,星期六保证不休息,星期日休息不保证。可以说,加班加点的工作是常态。”“长期加班的人会过早衰老,容易患病,直到减短寿命。最近宣传的一位先进人物,就是在办公室加班时死亡的,可惜可叹。”“既伤害个人的身心健康,又危害家庭和睦。”对于最后倒在工作岗位上的公职人员,开个表彰会,发个锦旗,颁个奖,唏嘘感慨一番,就算了事,这是对生命的极端不负责任。

二、战争中的生命

在战争年代,敌我双方的暴力对抗使成千上万人流血,无数的生命被牺牲,对此,我们虽然也有沉重的描述,但更多的是讴歌战争的伟大,宣扬“要奋斗就会有牺牲”的献身精神。面对战争中生命的巨大付出我们少有沉痛和忏悔,缺乏对战争的深刻思考,缺乏对人类自相残杀的人性反思,相反我们经常为赢得战争的胜利而感到骄傲和自豪。我们很少有真正的、深刻的反战作品,但我们从来就不缺乏歌颂战争的小说、话剧、电影、电视、歌曲,它们以不同的形式表现战争的波澜壮阔,雄伟宏大,成百上千人的生命付出却被淡化处理,个人的生命显得微不足道,突出的只是少数英雄人物,鲜红的血不再让人感到恐惧、悲伤,倒是被描绘得如诗如画。千千万万人的牺牲要么被认为是必要的代价,是“死得其所”,要么忌讳莫深,禁止披露和探讨。我们长期接受着这样的教导――“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战争使我们适应了流血,习惯了牺牲,我们不再觉得生命神圣,相反我们对死亡已经麻木不仁。

我们为战争辩解的理由是,将战争分为正义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正义的战争就是合理的,在正义的战争中杀人当然也是天经地义的。然而正义的标准是什么?哪一场战争不是打着正义的旗号呢?在我们宣传的正义战争中有多少是真正正义的呢?不论正义与非正义,所有战争都要杀人,都会有无数人付出生命的代价。据统计,太平天国运动死亡人数在2000万人以上,中国现当代人口史学者根据太平天国前后《户部清册》所载的户口数,认为从1851年到1864年中国人口锐减40%,绝对损失数量达1.6亿,……许多史料显示,在这场空前的浩劫中,死于清军之手的人口”与“死于太平军之手的人口”不相上下。葛剑雄教授主编的《中国人口史》披露,1215年的时候中国人口是1.4亿,经过蒙古帝国屠杀破坏之后的1290年只剩下6800万的人口,超过一半的人口被消灭,这是对一个文明接近毁灭性的破坏。据忽必烈自己估计,蒙古帝国在中国北方就直接屠杀了1800万人;而历史学家估计,中国北方人口死亡3000万,占人口的90%左右。第一次世界大战大约有1000万人失去了生命,2000万人受伤,各交战国共动员了7350万人参战,其中阵亡人数超过了1000万,相当于过去1 000年间欧洲发生的所有战争中死亡的总人数,受伤人数超过了2000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各国的军费消耗总计11170亿美元,经济损失超过4万亿美元,人员伤亡超过9000其中我国伤亡的3500万人中,死亡2000余万人,二战中牺牲最大的国家苏联伤亡4700万人,其中死亡2700余万人。1945-1949年的国共内战期间,根据大陆历史教科书的记载,解放军一共消灭国民党军队807万人,平民估计死亡300万人,合计1,100 万人(这一数字来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19467月至19506月战绩总结公报》的统计);另据近年出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野战军战史资料》统计,解放军歼灭国军人数总计1065.8万;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编写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史》记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军民在战争中伤亡达2000余万人(包括我军和国民党军的伤亡)”陈云曾说,为了社会主义的江山,一共死了2400多万人,有民主人士,有同情革命的,也有共产党人,与其说我们这些人是两万五千里长征走过来的,还不如说是从死人堆里爬出来的。

战争总是要杀人,杀无数的人,在肉体上大规模地消灭敌人,杀得越多就越可能成为英雄,得奖章,立战功,被万众景仰。因此战争常常是鼓励杀人的,它在用各种精神的、物质的手段鼓励杀人,甚至号召妇女上战场,儿童拿起枪。经历过战争的刘伯承元帅后来“看电视从来不看战争的场面,一旦电视中出现战争的场面,他就赶紧把电视关掉,而且随后脸上会流露出非常难过的表情。”他说:“我们是打了一辈子的仗。打仗,总是要死人的。特别是在不是与外国侵略者作战,而是同国民党军队作战时,死伤的双方,都是中国的老百姓家的年轻后生。……我们牺牲一位战士,他的一家都要悲伤,那背后是一家哭啊;同时还会给这个家庭的生计带来怎样的损失啊!同样,一个国民党士兵死了,也会殃及整个家庭。他们都是农民的子弟,一场战争要损伤多少家庭啊?就是因为这个,每在战前,我们连觉都睡不好。现在战争结束了,就不愿意看、怕看战争的场面。”即便是美国人所宣扬的零伤亡战争也是指自己人的零伤亡敌方是不可能零伤亡的,而战斗一旦打响,美国人自己也很难保证零伤亡,更不可能保障非战斗人员的平民百姓完全不伤亡。当一场战争以许多人的生命作代价的时候,我们是否应当反过来怀疑这场战争的正义性?文明社会反对用战争的手段解决问题,反对武力冲突,反对以暴制暴,倡导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其要旨就是维护基本人权,保护生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经过国际联盟盟约、尤其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制定,使战争在法律上被废除,其后的许多国际文件中都使用武装冲突这一概念,到1994――1997关于重申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战争一词基本上不用了。

战争需要有人去死,需要“前赴后继”,因此“视死如归”、“英勇就义”就是战争年代极力宣扬的一种精神,它号召人们为“正义的事业”、“崇高的信仰”献出生命并因此引以为荣,正如刘胡兰的“生的伟大,死的光荣”,韩英的“砍头只当风吹帽”,黄继光的堵枪眼,董存瑞的舍身炸碉堡,无数先烈们抱着“为革命而死,虽死犹生”的坚定信念,一批又一批地慷慨赴死、走上杀场。但坚定的信念有时是出于信仰,有时也是出于狂热和仇恨,战争总是煽动仇恨,从个人的仇恨到阶级仇、民族恨,仇恨“向来是革命、造反、斗争的催化剂。专制与人治的体制播下了无数怨与恨的种子。一旦这种社会结构的脆弱平衡被破坏,‘有仇报仇,有怨申怨’的煽情口号就足以点燃燎原烈火,从而呈现出平时不易窥见的人性的另一层面”。女奴吴琼花恨极了主子“南霸天”,投奔红军后偶遇大仇人,即下手行刺,后被党代表洪常青再三教育,要将个人的仇恨提升为“阶级仇恨”,结果是仇恨的深度和广度愈加扩大,从一对一的较量变成人群与人群之间的厮杀;杨白劳在过去的戏剧中是喝卤水自杀,后来改成被黄世仁、穆仁智活活打死,从而激发起广大观众的满腔仇恨。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文艺作品宣扬和平、爱心、理性不足,煽动武力、偏激、报仇雪恨有余,文学艺术为政治服务的功能被推向了极致。当人们心中充满仇恨时,人类往往失去理性,人性中的恶可能发挥到淋漓尽致,而战场就是需要人的兽性发作,需要用仇恨的火焰吞噬文明的理性。如日本在二战后期针对美军发动的神风队攻击的自杀式战斗,飞行员驾机直接撞向美军军舰,与敌同归于尽,用年轻的生命向天皇效忠,“在194410月到19458月期间,有3913名神风突击队飞行员丧生。近年来恐怖分子也经常为了报复,将炸药绑在身上,向对方引爆,这是一种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的残忍行为。

在战争过去、理性复苏之后,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代价不能不令我们沉重,这种沉重又不能不令我们反思,如果一个信仰需要千百万人去为它付出生命的代价,那么,这种信仰就应当引起我们警惕,它的正当性就值得我们怀疑,信仰、事业和生命不应当是对立的、不相容的,即使有对立、冲突也不应当比生命更重要,相反保护生命、珍爱生命(基本人权)应当是我们的信仰,应当是我们终生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

长期以来我们的英雄主义教育对青少年的影响亦十分令人担忧,在笔者20世纪90年代曾经作过的少年犯调查中,发现他们最崇拜的职业是军人警察(少有科学家、医生、教师等),而这两种职业都与杀人、暴力、牺牲有关。相形之下,现在许多青少年追星族追歌星影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文明和进步,如果像文革时的孩子们、甚至全社会都崇拜军人,则是十分可怕的。这与我们长期以来的宣传教育有一定的关系,如过多地给孩子们讲战斗英雄的故事,给他们从小看战争影片,玩冲锋陷阵的游戏,向他们宣传慷慨赴死、壮烈牺牲、英勇就义、视死如归的大无畏精神,在盛大节日展示威武雄壮的大阅兵,在舞台上过多地表现军人的风采,高唱英雄的赞歌,……在潜移默化中,一种崇尚武力、渴望献身的情怀,一种热血沸腾的青春冲动被激发起来,当年的红卫兵、红小兵就是在这种教育和宣传中长大的一代人,当其奋不顾身地投身于那场史无前例的“革命行动”时,心中只有千秋万代的伟大事业,为此不惜抛头颅洒热血,个人生命(尤其是小人物的生命)根本不值一提,不屑一顾。令人担忧的是,“红卫兵”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红卫兵精神”仍然弥漫在我们的社会中久久挥散不去,今天一些充满狭隘民族主义情绪的“愤青”动辄叫嚣使用武力,对战争和死亡的无知“成就”了一批好战分子,他们所表现出来的战争狂热及其“大无畏”精神让我们觉得似曾相识。

在此,美国民众的英雄观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2002年美国曾评出民众心目中的20位英雄,当中有10位是普通人,他们的英雄壮举很耐人寻味:有的在越战中把枪口对准自己的战友从而阻止了他们对越南平民的屠杀,有的只是在越南人的战俘营里当了6年俘虏,还有一名妇女在公共汽车上因拒绝为一白人男子让座而成为被告,进而引发了一场黑人民权运动,……与他们如此平凡的事迹相比,我们的英雄总是悲壮的、惨烈的,如果英雄只有悲惨和壮烈,那无异于崇尚死亡。在现代文明社会,英雄观应当有很强的人性色彩、人本色彩,应当体现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三、社会转型时期的生命观

改革开放后,战争、运动、革命都已成为过去,经济建设放在了首位,但由于市场经济初期法制不健全,道德滑坡,宣传导向的偏差,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无节制追求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首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使社会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动辄危害成百上千人的生命安全,表面上反映了商人的贪婪,职业道德的缺乏,实际上也暴露出整个社会对生命的普遍轻视。马克思曾引用的英国评论家邓宁格之语,至今仍然振聋发聩:“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会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它们。走私和奴隶贸易就是证据。”当商品经济缺乏法律规范的时候,毒奶粉、毒食品、毒空气、假烟、假酒、假疫苗就难以避免,大范围的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极为恶劣,威胁到所有人的生命安全,在神圣的生命面前整个社会已经麻木不仁,无动于衷。

回顾我们对改革开放的宣传,80年代在鼓励全民致富奔小康的同时,却没有同时强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只宣扬先富带后富,对先富怎么带后富却避而不谈,对先富不带后富、歧视乃至剥削压榨后富,法律上的限制和制裁均不到位,以致官商勾结,为富不仁,精英阶层集体堕落。一些商人、官员将普通人的生命视如草芥,认为死几个老百姓不是什么问题,大不了赔点钱了事。各行各业为了发财致富各显神通,不择手段,许多人在指责别人丧尽天良的同时,自己也程度不同地同流合污。一些没关系、少技术、低文化的年轻人缺乏致富渠道,被攀比之风刮得头晕目眩,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他们在杀人越货、图财害命时所表现出来的对他人生命的残忍与冷漠令人震惊,在无情地剥夺别人生命的同时,也毫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他们信奉的人生哲学是“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为朋友两肋插刀”、“杀头不过碗大的疤”、“20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很潇洒地将生命置之度外,充满着戾气和血腥。

其次,随着社会财富的畸形流向,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社会不公、贪污腐败日益激起民愤,一些人开始向往“红色暴力”,“该出手时就出手”,“杀富济贫”,希望用过去运动式的、革命的手段反腐败,痛快淋漓地杀贪官。这和我们过去长期宣传的义和团精神、人民起义的绝对合理性、农民运动好得很、学生痛打卖国贼是革命行动有一定的联系。我们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形式正义,忽略了即便“杀贪官”也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程序正义是法治的精髓所在。一个人是不是贪官,该不该杀,必须由法官依据法律说了算,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一件极其严肃慎重的事情,即便对“坏人”、“贪官”也不能大开杀戒,不能进行所谓的“人民审判”。贪官的生命权也应当受到尊重,如果罪不当死其生命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事实证明,没有制度反腐,杀再多贪官也无济于事,制度不变革,必然还会有更多的干部成为体制的替罪羊,只有法治的、理性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廉洁和公正,才能真正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在这样的社会中是用完善的制度而不是用民众的激情去面对个体的生命,一个对贪官大开杀戒的社会是不可能珍惜平民大众的生命的。

再次,自杀率的提高,自杀年龄的下降。在21世纪之初,我国就已经是世界上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总的自杀率为十万分之二十三,而国际平均自杀率仅为十万分之十,这个自杀率是国际平均数的2.3倍,自杀已经成为中国全部人口第五位、15-34岁人口第一位的死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1990 年开始,中国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大幅上升,并保持在高位。”“2000 年以后,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升高特别快,有学者对中原某村 400 多天的调查发现,农村老人越来越难以摆脱这条(自杀的)路,这或许是他们稀释和消化现代老龄化社会痛苦的特有方式。”老人自杀在一些农村被视作正常、甚至合理的事,老人们心酸地说他们有三个儿子:“药儿子(喝农药)、绳儿子(上吊)、水儿子(投水),这三个儿子最可靠。”据统计,“农村老人自杀最主要的原因是生存困难,其次是摆脱疾病的痛苦,两者合计占直接死因的 60%,之后是情感问题。”“换句话说,要减少老年人非正常死亡,就要解决三个问题:不饿死,不病死,不寂寞死。国家2017年推行新农保政策后,即使每月只有 55 元,也让不少老人有了盼头,那就先不自杀了,再挺两年。“终于有人管我们了。”可见这些农村老人的自杀不是完全愿的,而是由道德滑坡、政府失职、社会财富不均等多方面因素所致。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自杀的年龄在下降。成功学的鼓噪使学校只重视升学率,缺乏生命教育和人文关怀,这些年来不时有学生因考试压力太大、成绩不好而自杀的报道,其中除了高考制度的负面影响外,在过去很长的时间内,对孩子们缺乏“生命教育”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我们的中小学教育和家庭教育乃至社会教育中,一直没有“生命神圣”意识的灌输和培养,我们没有明确地、反复地告知孩子们,不论遇到什么挫折都不能放弃生命,即便遇到巨大屈辱也不应“以死抗争”;不要为了面子、荣誉、自尊或其他任何东西而付出生命,生命是最神圣的。……相形之下,在日本,幼儿园和小学的院子里都种有各种蔬菜和花卉,教室里养着昆虫、小鸟、小兔子,以便帮助孩子们接触生命、感受生命,进而学会尊重生命(哪怕是一株植物、一只小鸟)。在英国,老师和家长非常重视从小对孩子进行热爱生命的教育,让他们懂得在地球上,一切外在的东西都不及生命本身更值得尊重、值得珍惜反观我们,迟至2004年各地中小学才陆续开设生命教育课,且很多学校至今对此仍不予重视,使其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的地方甚至完全缺失。更有甚者,我们的媒体有时还对明星、名人的自杀进行诗意追捧,在青少年中造成很大的负面效应,从80年代的诗人海子卧轨,到2003年张国荣的跳楼,都曾被媒体蒙上了一层诗意的色彩,其模仿效应导致青少年自杀率一时明显上升。

最后,不能不指出的是,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对生命的保护也有明显缺憾。1977年全球有16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1988年底共有35个国家废除死刑,今天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剩下58个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仅有18个在2009年时仍在执行死刑,其中中国的执行死刑人数是其他所有国家的总和。1997年到2001年间,中国每年平均执行死刑约15000人,2009 年约5000人被执行死刑,这个数字虽然有所下降,但还是超过各国执行死刑的总数。这么大量的死刑是否必要?死刑的意义究竟是什么?是否死刑越多社会安全越有保障?年复一年的“严打”到底有多少成效?立法者对生命的态度是否审慎?死刑应该控制在什么范围之内?我们为死刑设计的程序是否足够严格?有所改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711日起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统一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2002年一项2000份样本的调查研究显示,82%的受访者支持死刑,这大概是立法者大量采用死刑的民意基础,但我们对这种民意是否也可以引导甚至改变?如调查显示,如果提问改为若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您还会支持死刑吗?”那么就只剩60%仍然维持支持死刑,同时支持废除死刑者却增加为33%。从这项调查与其他国家类似的民意调查分析可知,当提问改变为国家已经决定废除死刑时,民意也会随着政府政策之改变而改变。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中国人的死刑观并非绝对来自根深蒂固、不可动摇的传统文化。更为令人难以容忍的是,一些执法者知法犯法,刑讯逼供,动用酷刑,残害生命,佘祥林、聂树斌,……一系列瞠目结舌的冤假错案,揭示出公权力人员法律观念、生命意识的严重缺位,在给公职人员的各种普法教育中,首当其冲的应当是“尊重生命”的教育,法律制度对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行为的处罚更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注释:
这是一篇写于2002年的文章。原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以《我国传统文化对生命权的误读》为题已刊登于《民主与科学》2008年第4期(3000字),而这三个部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发表出来。这些年对文中资料做过一点补充,但总体上还是比较陈旧,不过它们反应的内容并不过时,文章20年前提出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今天读来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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