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近发生了一件有趣的事情。一名高等法院庭长的妻子几年前去世了,别人有意帮他介绍女朋友。他想了解这些相亲对象的背景,就利用法官的职权,通过法院的查询系统查询对方的个人资料,包括是否涉入诉讼纠纷或是有无前案记录等。
过去我在做研究时,偶尔需要查询实务判决,通过“司法院”建置的判决查询系统,可以看到判决书中的人名。但后来有人认为这样有损于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将这些判决中的人名,全部改以甲××、乙××替代。如此改变之后,我们要是想追查某一个案件的发展,就会出现困难,这使研究很不方便。
我曾经研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问题,看到某法官发表的论文中提及,曾经有一个检察官处理过此问题,但最后以不起诉处分结束该案。由于该案没有被起诉,则不会有判决。我想知道该检察官的不起诉理由,可是,通过查询系统只能查到判决,却没办法查到不起诉处分书。
我觉得很不公平,既然都是要做实务判决的研究,为何只有法官、检察官可以查询到判决书和不起诉处分书,而且人名都保留不变,而我却只能查到部分判决,读不到其他诉讼文件,且判决中的人名被改得乱七八糟。
美国的判决一般都以原告和被告之名作为判决书的名称,理所当然,在判决中更不可能去遮掩原告或被告的姓名。美国在法庭判决或相关诉讼资料方面如此公开,可能有一原因是他们在宪法中强调法庭必须公开,既然法庭是公开的,案件审理的相关文件也应该是公开的。
但是,相较于台湾,法庭虽然是公开的,但诉讼的相关资料却不公开。不过,后来台湾经过修法,以法条明文规定判决书中的人名可以公开,才解决了侵害隐私权的疑虑,甲××、乙××恢复为真实姓名。
虽然人名恢复原状,但是提供给人们的资料库,跟提供给法官、检察官的还是有所不同。没想到如今有法官并非为了做研究,而是为了了解交友对象的背景,去查询人家的法律诉讼资料。
从这个夸张的事情可知,法官和检察官一样有可能侵犯隐私,那么应该一视同仁,也不准法官和检察官查询才是。但若法官和检察官为了办案,需要整理台湾各种法律见解,而需要查询各种诉讼资料,那么,作为律师、法律学者,也都应该有权力查询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