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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一个及时全面重要的行政立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十分必要。刚刚公布并实施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是非常及时、非常全面、非常重要的一个行政立法。
  条例从七大方面做了系统和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对于确保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的艰巨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这个角度而言,我认为当下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各级各类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的主体应当特别关注并妥善解决如下紧要问题。
  首先是及时、主动、准确地公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信息。在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救灾工作中,刚刚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扮演了重要角色。政府机关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既澄清了虚假信息,消除了不必要的恐慌情绪和盲目行动,又减少了无效劳动和资源耗费,提高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效率,而且有助于增强民众对于政府机关的信任程度,增强民众参加抗震救灾的信心和积极性。
  刚刚公布实施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安置资金、物资和临时住所的分配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编制恢复重建规划要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干部群众意见,批准的规划要及时公布,同时要通过增强透明度、完善责任制、加强专项审计等多方面举措,来提高对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这些立法举措如能得到有效实施,有利于依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抗震救灾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急处置阶段结束之后,摆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面前的两类急务是: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基于评估的结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依据突发事件危险过后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而言,及时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恢复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尽快修复被损的公共设施,恢复交通和通讯通畅,安置受灾群众、疏散滞留人员,这都是恢复重建阶段非常紧要的任务,否则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无论是突发事件的发生地,还是突发事件的波及地,其地方政府对当地遭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产业受到的影响最为了解。因此,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据此可以及时有效地对当地人民群众给予精神抚慰、生活安置,对被征收财产者给予补偿,对受灾群众给予救助。而对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当地政府妥善地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多种灵活方式定纷止争,对当地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尤为重要。
  公民由于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付出了劳动,作出了牺牲,承担了特殊风险,理应获得认可、表彰和抚恤。对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民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人员依法给予抚恤,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倡导良好社会风尚,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抗震救灾的积极性。
  按照条例的有关精神,要全力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发社会安全事件。这两大问题均由承担应急职能的政府机关负责。一方面,在采取了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取得相当效果之后,一旦当地已处于相对安全或危险已基本解除的状态当中,则承担应急职能的政府机关要对之前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出调整,或停止其执行,或降低执行强度。另一方面,在终止非常状态的同时,承担应急职能的政府机关不能对突发事件遗留下来的危险因素掉以轻心,既要避免其危害的延续和变种,也要防止危险因素蛰伏下来,在适当的条件下重新引发危机。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也早已有相关规定。
  法治的力量是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保障。一系列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可谓百废待兴、任重道远。在此背景下,必须强调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组织地依法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这是顺利实现灾后恢复重建目标的一个重要保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曾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