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亲朋好友聚会时往往不得不经常过量地喝酒,而昔日在日本跟异国朋友斗酒的雄风,在祖国怀抱里早已成为黯然神伤的追忆,不复犹存了。为此每逢酒桌上“将进酒”,就只好勉力硬撑,往往败走麦城。
我同意喝酒是有“文化”的,构成了所谓“酒文化”的一部分。但曾几何时,喝酒在我们中国人之中则演变出了崭新的内涵,发展出了高超的艺术。这从国人的劝酒行为中也可以窥之全豹,而从法律人朋友的劝酒艺术中,更能领略到了其中的三昧:其本质就是,充分巧妙地论证对方必须喝下手中那杯酒的理由,类似于通过充分巧妙的法律论证针对某个“当下个案”作出正当的裁判。
最有典型性的情形是这样的:大家甫坐定,坐在主位上的人就可能斟满一杯站了起来,带着满脸的真诚说,今天我们有幸请来了某某,或者是一番久仰大名如雷贯耳之类的话,给你敬酒。你说不敢当不敢当,我是一介书生不胜酒力,我们随意等等,但他说这不行这不行,我们是难得聚在一起,今晚好好叙叙,看得起我就给个面子。话说到这份上,其他人再一帮腔,这就不由得你不一饮而尽了。
这时大家开始动筷了,但没过多久,又有一个人从桌边立了起来,说了一番大致同样的话,因为你刚才跟第一个喝了,所以你只得跟他也喝。接着是全桌的人一一如法炮制,向你敬了一轮。由于跟第一位碰杯时就已经确立了满杯饮尽的先例,这一轮你都得如此,偶然想说我酒量不行,能否少喝一点表示意思啊,这时必然全桌哄起,说那怎么行,教授你不给人家面子可不好啊。
这一轮下来,我往往已经是勉其为力了。但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有来无往非礼也,于是接下来不久,我也得一个一个地回敬一轮过去。其中的要害之处在于,你也得满杯,否则就有人叫嚷道:那怎么行!敬酒的满杯,被敬的随意嘛。这是规矩呀,不得打破、不得打破!听到这样的说法,你纵然满身是嘴,但这酒桌上的习惯法,你能不从吗?还是照着喝吧。
这两轮过去,据说在古代才叫做“一巡”,往往是至少要“酒过三巡”。但现代酒桌上的吃客规模自然大了,你如果没有什么酒量的功底,仅一巡下来就必定开始发晕了。但甫经喘定,可能就有一个人在你不意间举杯站了起来,说道:教授,我是某某大学毕业的,听说你是某某教授的朋友,他正是我当年的老师,我在这里代我老师敬你一杯,今后叫你“师叔”!这时,你得亲切地喝了。
过了会儿,可能又有一个人站起来说,教授,我看过你的一篇论文,叫“卧室里的宪法权利”什么的,啊,那真是宏文啊,对我启发很大,真是佩服佩服!这杯酒就敬你!于是,你就得站起来。唉,自古文人就讲“以文会友”,人家还“辅以交杯”,还是喝吧,于是,你又喝了。
突然又有一个口才较好的人,指着席间的某一位女士朗声说道:教授,这位是我们的某某律师,是我们的“律政俏佳人”呢,人家是你的“粉丝”,想敬一杯,你不赏脸吗?
在一片快意的暧昧的笑声中,那美人乖巧地举杯站立起来,款款地带着满梨窝的笑意看着你,等着你碰杯。你不好意思地支支吾吾起来,能不喝吗?
就这样,在一波又一波的劝酒和碰杯的声浪之中,我们沦为酒精的临时通道,沦为面热耳酣的吃客,如果酒力不足,或一不小心,就可能一败“涂地”,斯文扫尽。而这一切却都在合情合理地运作之中,每喝一杯的理由,都被论证得振振有辞,天衣无缝,使你徒有招架之功就不错了,哪有还手之力啊。你顿然感到,自己居然在大学课堂里慷慨激扬地指点江山,讲授法律论证理论,并且批评当下我国法官的判决书论证不力,或论证的分量不足,没有充分或按比例地完成“必要的论证负担”,但一到这法律人的酒桌上,听听人家劝酒的论证艺术,你自己就几乎无言以对了,而你的那套远离人间烟火的理论更是黯然失色。
正在懊恼之中,突然有位仁兄略带微醺摇晃着站了起来,但却声情并茂地说道:教授,您是海龟派啊,留学日本呢,抗战八年呢,为我们中国人争气了,我佩服!这杯酒就敬你!如果您看得起我这土鳖,请赏个脸!
我最初一听这话,心里大吃一惊:留学这样的经历,居然也成为要喝酒的理由?但人家话说到那份上,你能不喝吗?你口才再好,嘴巴再油,最多也只能说:哪里哪里,海龟有什么了不起啊,我早已经“土鳖化”了啊。这时他们就会开心地大笑,但仍然不忘说:那反正我们都是土鳖,土鳖跟土鳖有什么计较的啊,喝一杯!就这样,为了那该死的留学经历,为了不至于被自己的同胞见弃,我豪情万丈地像大喝一声:好!喝!俨然像是一位“真的猛士”,就一饮而尽了。当有点失重地坐下时,恍惚之中感到自己真的实现了“返回法的形而下”,返回到了“土鳖”的应有本色之中,返回到了祖国的文化语境之中。
法律人劝酒的艺术如此发达,自然使我们联想起当代我国司法制度的运作现状了。但看官一定注意:这喝酒的文化人类学意义实在很大,不容小觑。我是驽钝了一些,去年只好把“四十而不惑”,借助国语在音韵上的“开放结构”,顺势为自己解释为是“四十二不惑”,但至此,还是看出了一些微妙的东西。
喝酒,是有“文化”的,而有“文化”就有文化的个别性。比如在外国,人们彼此之间是不会强逼他人这样喝酒,那是因为要彼此尊重自我决定权那样的权利。而在中国,这种观念就行不通了。这里的文化中,存在一种对他人的人格决定的某种强制,劝喝还是好的,那是温情脉脉的强制游戏。
于是,在交往中,在酒桌上,你一定要看透在这些语境之下今人所言的“酒文化”,因为那已经发展出了特定的语用学意义的,而且与我们中国古代文人骚客独自“斗酒诗百篇”、“对饮成三人”的豪情,或彼此之间“劝君更进一杯酒”的深情,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了。
这也就是说,喝酒的文化,已经不是喝酒本身的文化,而是有延伸部分的了。想对此进行研究的人,大可运用现代语用学的理论来分析,我在这里初步感悟到的是:为什么当今中国人要如此喝酒,是因为我们处在“熟人社会”之中,任何人都怕被排除在这熟人社会之外,所以就得这样喝酒。而劝酒的理由论证,就是为了彼此确认进入熟人社会的个人身份;通过喝酒进入“熟人社会”的机制,就是使“熟人社会”得以维持或扩大再生产。
那么,通过喝酒进入“熟人社会”的机制为什么重要?这则是因为任何社会都需要起码限度的真诚,而我们中国人几乎很难对陌生人保持这种真诚,所以就需要喝酒,需要喝酒之后的真清流露,需要喝酒之后的放松放肆,甚至共同出丑也无妨,只有这样,方可建立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而这本是一个健全的市民社会也需要的信赖关系的啊,只是因为我们既缺乏自然信赖的文化基础,又缺乏有效保障信赖利益的法律制度及其传统力量,所以就不得不依赖酒精了。
这其实比喝酒本身更加饶有趣味。从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上怎么说,倒是一个值得继续追究下去的课题。
文章来源:《法制资讯》2011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