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应当慎行
刘加良《检察日报》2008年5月6日
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现羁押于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的被告人蒋华全进行了提讯。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法制日报》2008年4月26日)
死刑复核权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后,因死刑被告人大多被分散关押在案发地看守所,导致死刑复核法官必须奔赴全国各地提讯被告人。根据笔者的了解,死刑复核法官为此经常出差且每次出差时间多为一周以上,十分辛苦,死刑复核工作的吸引力也因此而下降不少;另外,由于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被耗费在路途中和必定是一笔不小数字的差旅费用的产生,死刑复核被视为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而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不仅可以免除法官们的奔波劳累之苦,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司法成本并提高死刑复核的效率。由此可以“乐观”的预见,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将会被迅速的普及,当面提讯也将会迅速的沦为一种例外性的提讯方式。但是,笔者认为,远程提讯这一新举措应当慎行,因为这一举措是以法院为本位的,而不是以被告人为本位的。
人的生命有且只有一次,生命无价。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人的生命必须慎之又慎。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所产生的结论具有终局性,极端严酷且不可补救的死刑将由此变成现实。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应被持续不断的补足,而不应被轻而易举的削弱。死刑复核权上收后,检察院与辩护人的参与并没有如之前强烈呼吁的那样成为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行政色彩十足”继续成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描述词组,这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已经处于严重缺失的状态。当面提讯死刑被告人则是死刑复核复核程序之正当性少得可怜的标记之一。而极为可能发生的当面提讯因远程提讯的普遍采用而沦为例外性提讯方式的结局则将构成对死刑复核程序之正当性的严重侵蚀。
如上的结论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判断:远程提讯与当面提讯不能等同,远程提讯无法全面替代当面提讯。理由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当面提讯更有利于调查核对案件事实。通常而言,人们面对视频镜头比面对真人进行交流时要更不自然一些,精力集中程度要更差一些;影像中的倾听与应答时的表情、气息与眼神的细微变化被发现的可能性要更小一些。当面提讯可让法官近距离的洞察死刑被告人倾听与应答时的表情、气息与眼神,进而可让法官全神贯注、见微知著、滴水不漏的把握案件事实。(2)当面提讯更有利于消除死刑被告人的顾虑。当面提讯时,法官与被告人所位于的物理空间是被告人的视觉可及的,其可基于对提讯场所之状况的观察与熟悉而做出无顾虑的陈述。而远程提讯时,法官与被告人所位于的虚拟空间则无法让被告人做出确定的感官判断,更何况很多被告人对虚拟空间十分陌生并充满排斥感,被告人则可能基于感官判断的不确定性而不配合讯问或在讯问中做出有顾虑的陈述。(3)当面提讯更有利于体现国家对人的生命的重视。当死刑被告人近距离面对辛苦劳顿、千里而来的法官,其会直观的感觉到国家对他的重视,会更加珍惜最后的机会以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可将被告人的不满逐渐消解在程序之中并能在被告人配合的基础上真正提高死刑复核的质量,进而增进死刑裁判对于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而远程讯问中虚拟空间的近距离并不能遮蔽物理空间的远距离,容易给被告人不被给予认真对待的感觉与印象,其会自然而然的产生已经被国家放弃或抛弃的悲观情绪,会打击其认真经历死刑复核程序的积极性,而被告人以消极或无所谓的心态对待死刑复核程序将很难对增进死刑裁判的可接受性产生实质性作用。
主张远程讯问死刑被告人应当慎行,不是对科技进步对于刑事诉讼之积极影响的不肯定,也不是对当面讯问之高成本的不顾及,更不是对死刑复核法官之辛苦的不谅解,而只是对生命无价的重申。最后,笔者主张,只有对交通十分不便、路途特别遥远且具备双向视听传输条件的死刑案件,才可远程讯问被告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