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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上下并举推进法治

摘要: 地方法治建设正逐渐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试验田”;国家层面法治建设环境的同步支持是地方法治建设深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支点
    摘要:   地方法治建设正逐渐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试验田”;国家层面法治建设环境的同步支持是地方法治建设深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支点  

  近年我国地方法治建设进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不少省区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对近年来地方法治建设新脉动的观察,笔者认为具有以下不容忽视的特点:

  在提法上,意图通过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法治某省的逻辑实现法治某省→法治中国的终极目标。这不仅仅是表述形式上的改变那么简单。如广东从1996年提出依法治省2008年提出法治广东,这12年中体现出地方法治建设资源及诉求的变化,由自上而下的顺向滴灌模式向法治建设地方化与本土资源化背景下的自下而上的反向回馈模式并最终到法治建设上下并举、动力双核化模式的转身。简言之,如果说依法治省仅仅是对依法治国的简单回应和被动逻辑重复的话,那么法治某省的提出则蕴含了地方法治建设的主动性思维――法治建设的进路正在向上下并举悄然进化。

  在目标上,讲求先行先试,以点带面;立足地方,辐射全国2008年颁布的《湖南行政程序规定》成为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吃螃蟹第一人,而《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实际上也蕴含了允许地方法治的先行先试,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应该允许有所突破的潜台词。地方法治建设正逐渐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试验田。在经济特区的成功所鉴证的经济发展领域先行先试模式的极大成功之后,法治建设领域也终于逐渐突破了先中央、后地方的传统思维,开始在更为广阔的地方基层寻求全新的引领改革的空间。这既是支撑前述地方法治建设主动性思维的重要基点,又是对国家层面宏观法治建设着力的直接回应。

  在内容上,侧重于直面当前历史情势下法治建设新问题并进行及时应对。法治湖南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是基于回应现实的逻辑,法治广东的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体现了与实践同步的思维,法治江苏的充分实现和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有效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更是针对现实态势的反馈。

  在实施上,推崇在省一级党委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之下以纲要+规划+立法+实施的模式,党的领导成为法治地方建设的核心机制。目前几个典型地方的法治省建设无一不是由党委通过决定,再由党委提供最终的领导保障,其间地方的动议等也大多源自党委,从而有效保障了法治地方建设的效率与成果。

  当然,在法治地方大潮如火如荼高歌猛进的同时,一些冷静的思考也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这或许将直接决定地方法治建设的走向。

  一者,强调的和建设的都是法治,但其中有某些人的因素。《湖南行政程序规定》问世之初,就曾有学者说:为何是湖南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我们难以找到其独具的理由,只好将之归因于领导者个人的魅力。汪洋在法治广东推进过程中发挥的核心作用也显而易见。其原因就在于党委作为源动力的实施模式和党内科层式的组织机制的极大耦合。这种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效率,但也需要解决地方领导人事变动所带来的可持续发展的课题。

  二者,法治地方的实施载体,目前似乎更多地体现为政策而非法律――决定纲要再到规划,政策文件的身影出现在地方法治建设多个层面。因此,由政入法应当是依法执政的逻辑前提。

  再者,随着各法治某省的文件出台,各种目标、模式、措施你方唱罢我登场,令人目不暇接,而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则在于,如何在大张旗鼓推进的过程中对有关法治经验进行实时总结和归纳,并上升到理论高度以为后续的发展不断提供修正与完善的依据。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找到切实可行的制度渠道,将这些经验及时上载到国家的层面,以真正实现先行先试,以点带面,立足地方,辐射全国的蓝图。配套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

还有,如何应对地方的科层限制和抓小放大的困境,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国家层面更为复杂的制度环境为地方的先行先试提供了展示自身价值的历史舞台,但地方自主性空间有限也是不争的现实。或许抓小放大能够暂时规避一些央地体制原因产生的阻碍,同时又束缚了地方法治建设改良基本制度、解决核心问题的的手脚。因此,国家层面法治建设环境的同步支持,方是地方法治建设深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支点。

 

作者简介: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t望新闻周刊》2011年第39期。 发布时间:201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