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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网络言论自由的秩序边界:吴虹飞案的法理

2013721日,在北京首都机场冀中星爆炸案发生后不久,女歌手吴虹飞发了条微博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我想说,我不知道建委是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还有我想炸的人是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随后,警方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其刑事拘留(后变更为行政拘留)。对此歌手的不逊言辞,坊间“玩笑过界无妨说”与“治安处罚伺候说”两派各持一词。

当下的网络秩序基本是“摸着石头过河”,但经此一案,言论自由与秩序底线,网络口水与法律禁锢等诸多价值冲突,想必能够定纷止争。

毋庸置疑,无论在虚拟世界还是红尘俗世,言论自由是一个相对的命题。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经直言不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里妄称失火而招致恐慌”的人。同样,因网络语言攻击而构成侵权乃至诽谤、侮辱罪的案件,各国均不鲜见。

言论自由的绝对性在于无损于人、不害于世。言论自由的相对性,在于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一切权利,均须止步于秩序的藩篱。只是,“秩序”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张力无限,变幻万千。不同时空、各色领域,“秩序”的色调不一、深浅有别。但现代社会的秩序海岸,经过自由浪花的反复冲刷,逐渐成型出普世性的稳固堤防――暴力基调成为言论自由的消声器。

民主社会奉行多元化,对异端邪说、抗议呐喊皆能海纳百川,唯独对暴力――暴力行为、暴力言论乃至暴力思想――如临大敌。游学美国之际,不同声音的澎湃激荡常令初来者心跳加速,但经年累月言论交锋中的平和大局,令人赞叹。笔者一直揣测,其复杂社会情势的背后必定横亘着某种自由主义的潜规则。久睹广场运动后方才恍悟,美国社会对表达自由的尊重与对暴力言论的防范,相得益彰。9.11之后,整个北美社会进一步强化了“自由止于暴力”的观念:可以战天斗地但不能伤人,手段不当便无目的正当可言;对政客可以无限开火,极尽调侃丑化之能事,但一旦涉及暴力言论,法律态度立即冰火两重天;可以宣扬异端学说,但一旦含有暴力色彩就入地无门、沦为邪教。虽然在过往形色政治运动中,暴力手段曾经给自由理想带来过短暂的狂欢,但在恐怖主义泛滥的岁月,历史和现实让人类放弃了幻想,自由与暴力之间的暧昧关系,终于被秩序理性彻底切断,暴力美学逐渐成为前世传说。

网络世界亦无例外,美国因网络暴力言论而被治罪的第一判例是赫迪(Daniel Knight Hayden)案。2009414日,赫迪在Twitter中威胁称,要在一个抗议活动中杀死、伤害一些警察(没有证据证明他会实施这些行为)。第二天,FBI就因该暴力言论将其逮捕。201022日,地区法院以“通过Twitter发送威胁讯息”为由判其入监8个月。此案一出,网络江湖便有了“越过暴力底线,自由与撒旦无异”的言论铁律。

而暴力的集大成者是恐怖袭击,现代社会对炸弹早已神经衰弱,一旦涉及恐怖信息,假作真时真亦假,警方必须“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玩笑亦可罚。余音未了的案件如,2010120日,英国男子钱伯斯因对机场关闭不满而在Twitter上写到“你们还有一周多时间把事情搞定,否则我会把机场炸上天!”即便钱伯斯辩称是玩笑,警方也立即逮捕了他。此案也重申了“恐怖主义面前无戏言”的言辞禁忌。

歌手一定想唱句:求求你给我个机会。可惜开弓没有回头箭,法律的回音萦绕在耳:别再说玩笑无所谓,戏言也有秩序的规诫。恐怖事件是人类社会无法承受之重,宁可虚惊千次,不可疏漏一回。

吴虹飞案件中还涉及另外一个命题:公众人物应当有更多社会担当。

从道德正义立场看,利益与义务是孪生兄弟,个人从社会获取越多,对社会的责任就愈多。公众人物的名利主要来源于社会认可,自然就更有义务维护作为利益来源的社会秩序。因之,对自由的追求、对秩序的尊重,名流贤达就有了较常人更多的注意义务。

从法律正义角度讲,公众人物言论的影响力或行为的示范性,更容易被明星效应放大,其社会危害性自然高于草根大众。这并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例外,而是评价行为危害性的必然逻辑。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例,一个乡间老妪,耕地间隙、寂寞之余,高呼台独,很难与煽动挂钩;而一个微博达人,酒后迷乱,以台独口号刺激粉丝,当属煽动罪行无异。

这是一个无比渴望自由的年代,不自由毋宁死;这是一个无比需要秩序的时代,无秩序则生不如死。自由与秩序,从来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迎风飘扬的自由旗帜,必定有坚如磐石的秩序基座。没有自由,秩序就失去了价值;没有秩序,自由也就没有了意义。法律会谨慎地衡平社会价值,给自由以梦想,给秩序以敬畏;个人须谨慎地平衡价值选择,在洒脱地眺望远方之时,要留意脚下的秩序阶石。

作者简介: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