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名学者黄宗智教授在我院倾谈法律实践研究
2008年3月11日上午,国际知名学者、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宗智教授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名为“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在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厅举行,由“法理论坛”和“名家法学讲坛”合办,我院刘明祥副院长、朱景文教授、范愉教授和马小红教授也前来参加并作了评议,冯玉军副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出于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前景的深切关注,黄宗智教授自1988年以来开始对中国法律史、尤其是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法律史进行了扎实严谨的系统研究,先后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典、习俗和司法实践等问题的论文和论著,大大促进了对于我国清代和民国时期法律实践的认识,拓展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新视野,在国内学界产生了热烈而深刻的积极影响。在本次讲座中,黄宗智教授回顾了自己二十年来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术经历,对自己所提炼的学术概念以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作了提纲挈领式的精要总结,为我院师生献上了一份精美的思想盛宴。
黄宗智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自己的研究方法:从记录历史经验事实的诉讼档案出发,由此总结、提炼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理论概念。黄教授进而对“实践”的丰富意涵进行了区分,总结出了它的三层含义:相对于“理论”的“实践”概念、相对于“表达”的“实践”概念和相对于“制度”的“实践”概念。
黄教授指出,西方的理论,不仅在中国水土不服,而且在其本国也违反实践。现代西方、特别是德国的法律理论具有鲜明的形式主义风格,产生了一种“理论反对实践”的现象。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首先反对这种形式主义和演绎推理,主张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以归纳推理的方式从案例中提炼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理论。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基于法律实用主义的立场,对其持批评态度,强调法律的历史性、反对法律的普适性和永恒性。这几种截然对立的理论观点,如今并存于理论研究之中,而且有时会被一块使用。
“实践”的第二个含义,是相对于“表达”而言的。西方学者往往试图用中国的概念来理解中国的实践,但是,黄宗智教授通过大量诉讼档案,雄辩地证明了即使是中国自己的概念也不符合中国的法律实践。黄教授指出,中国的法典、习俗和司法实践是“说是一回事,做是一回事,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中国的法典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具有儒家“理想规范”的浓重风格。而在法律实践中,司法者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适用。“实践”的第三个含义,则是相对于“制度”而言。黄教授以民国时期的继承制度为例,指出:虽然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平等”,但是该规范在实践上并未发挥作用,遗产继承仍然遵守中国的传统,而这是由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形所决定的、为社会所默守的。
黄教授接着解释了自己为何强调“实践”,以及自己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他认为,形式主义的思维方式以及随之而来的演绎推理方法,关注理论多于关注现实。由此造成了对现实的误解和理论上的谬误,西方学界关于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观点就是例子。黄教授同时也指出自己的研究方法并非纯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而是带有理论关切的经验研究。在整场讲座的过程中,黄教授列举了大量例子,分析杀人的认定、产权制度、侵权责任、离婚制度、取证程序等在中国和西方的不同,指出中国的法律思维是一种寓抽象原则于实际、联结经验和理论的实用思维,较之于西方的形式抽象思维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值得继承和发扬,以弥补西方形式抽象思维之不足。
在评论阶段,朱景文教授、范愉教授和马小红教授均谈到了自己的感受,认为黄教授的研究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并就“厌诉”、民事诉讼率在不同国家的显著差异等等问题与黄教授进行了交流。同学们也就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以及黄教授著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向黄教授请教。黄教授在回应阶段进而对国内的研究体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并且对国内法律史的研究提出了殷切希望,鼓励大家为中国的法律史研究作出更大的学术贡献。刘明祥副院长代表法学院向黄宗智教授送上了礼物。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孟涛)
转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http://www.law.ruc.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438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