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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快件检查不能逾越个人通信权利

    728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洪武路派出所接到一名快递员的报警,快递员称,他接到80封从南京市人民路275号寄出的快件,可南京根本没有这个地址。他拆开快件一看,包裹中竟装有不雅照片和疑为敲诈的信件,于是报警。民警判断,这应该是合成艳照进行敲诈勒索。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案。

如果仅从这一事件本身的结果来说,快递员的处理方式似乎值得肯定。如果没有开拆检验并果断报警,那些收件人中间难免会有一些人成为受害者。但假如拆开后发现的不是不雅照,而是情深意重的告白,或者是银行账号密码,哪怕是些胡吹海诌的广告,快递员还会报警吗?这个时候报警的可能就是寄件人了。

我们不能仅凭直觉上的怀疑而私自开拆已经交寄了、密封了的信件(包括邮件或快件),哪怕信件里面的内容,真的会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这种可能的危险达到明显和即刻的程度之前,我们也不能擅自开封检查。因为信件上承载的不仅仅是收寄双方的利益,还有一项特别重要的法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自由和秘密的通信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古代人用火漆封印,现代人用胶水粘合,都是为了将信件内容与他人阻隔,从而成为收寄双方之间传达信息、交流情感的载体和方式。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就像言论有边界的一样,通信也是受限制的,只是这种限制应当保持在法律准许的范围之内。宪法的规定很明确,检查通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前提:检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检查目的是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检查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宪法素以抽象著称,却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这般不惜笔墨的规定,显然不是制宪者们无意为之。正是基于对通信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的衡量,宪法才设定了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条件。

所以,快递员根据自己的判断便开拆已经密封了的快件,这种检查方式是不恰当的,甚至是不合法的。这与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没有本质区别。不能基于善良的主观意图就可以免除行为人要遵守的法律义务,也不能基于一己的直觉和怀疑就采用法律不允许的方式来处理问题。

或许有人会问,难道任由不法分子邮寄合成艳照进行敲诈吗?除非我们能隔着信封便能确定其中真的是合成了的艳照,或者在封印前已发现,还真的只能将这种怀疑往肚子里吞。因为究竟有没有构成敲诈,除非当事人提出,并由司法机关来确认。也许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但是判断信件内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事项,在主体、标准和程序上的要求更加严格。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绝非为邮寄艳照敲诈辩护。实际上,在快递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认真讨论怎样检查信件才是合法的。就邮政和快递服务提供者来说,检查信件是否存在禁限寄情形是邮政法为其设定的法律义务。加强检查对于防范通过快递来运输违禁和危险物品非常必要。

这种检查应当符合邮政和快递服务的职业特点,比如采用一望可知的形式审查标准,而不能对信件的内容都详细审查,审读应该是警察的任务。反过来,如果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了充分合理的检查,即使未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出现,也不能对邮政和快递服务提供者课以过度的责任。

与此同时,这种检查应当在信件密封前进行。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很显然,验视是收寄环节要完成的工作,而且应当是寄件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未验视便已密封的信件,也应当由寄件人来开拆。相应的,如果寄件人拒绝当面验视,邮政和快递服务提供者则可拒绝收寄。

2014年,我国快递总量达到世界第一,快递业成为新兴朝阳行业,成为互联网+举足轻重的参与者。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事项日益多元,掌握他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也空前便捷,公共风险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难。既要保障公共安全,也要保护个人权利,在公共安全与通信自由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关系,这是邮政和快递业需要回答的问题,也是互联网+时代无法回避的课题。

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2015-08-04 发布时间:201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