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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用社区矫正替代劳动教养

用社区矫正替代劳动教养

林峰 王书成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确立于1950年代。当时主要是作为一种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手段,而不是如今已畸形化的“准刑罚”,劳动教养已经发展得与监狱系统同等重要。中国的法治建设发生了巨变,劳教制度相应地出现了宪法与法律上的困境。如何使劳动教养走出困境?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措施,必须通过司法权来裁决。而劳动教养作为实质上严厉的准刑事处罚措施,如果通过简单地上升为法律,仍然违反法治原则,因为劳动教养由行政权操作,集司法权与行政权于一体,违背现代法治的制衡原则。如果将劳动教养归类于行政措施,也不具正当性。

有学者认为可用其他惩罚措施来替代,从而改造劳动教养制度,如用社区矫正来替代劳动教养。在社会上矫正违法、犯罪者已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社会内的矫治对象就应包括违法者和犯罪者,没有哪个国家会限制社会内只能够矫正一种对象。

也有学者建议用保安处分制度来代替劳动教养,建立强制教育矫治处分制度,适用于有违法行为事实并有人身危险性的人,贯彻教育、矫治、社会防卫的理念,着眼于被处分人的改善和回归社会,体现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征,实行相对不定期原则以消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所需要的时间来决定强制教育矫治处分的期限,把决定权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法院决定。

这种改造说,毋宁是一种首先废除劳动教养,然后引进法治国家社会预防性的保安处分等制度来预防、改造犯罪,进而寻找到一种出路。比如,美国对于戒毒、精神病人等所采用的非自愿监管制度,便是一种目前废除劳动教养出路的可能。这种保安处分制度,已经根本区别于劳动教养。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教养之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2003年展开,截至20079月,我国已有25个省(区、市)876个县(区、市)开展了试点工作,累计接收小区服刑人员23.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6万人,现有小区服刑人员12.9万人。在很大程度上,这可以作为劳动教养的一种“出路”。

(中国宪政网,816日)

 

来源:《南方周末》2010-08-19 ,总第1383期。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9139

(注:此评论由《南方周末》推荐人“代忘”于中国宪政网刊发的《中国劳动教养之流变、困境与出路》一文摘编而成)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