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就人权的宪法学意义进行了讨论。本次讨论由2003级博士生夏正林进行“人权在宪法学研究中的意义”为主题的发言,屠振宇博士生、曾祥明博士生进行了评议。讨论会由江登琴博士生主持。 夏正林博士生在主题发言中根据目前宪法学研究中对“人权”、“基本权利”以及“一般法律权利”等基本概念混淆不清状况,指出应当从一些基本的共识的基础上,划清这些概念在宪法学研究中的意义,而不能混为一谈。据此,他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法规范意义上的概念。人权对宪法学研究是研究的提前假设,而不是宪法学本身的组成部分。人权是宪法学的元概念,它揭示了宪法的全部现象。在价值上,人权高于基本权利。在规范上,人权体现于宪法的所有规范当中。基本权利只是人权价值在宪法规范中部分的、微观上体现、直接的也是次要的体现。人权价值在宪法规范中主要的体现就是对国家权力配置方面。 基本权利,或称为“宪法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的关系并不是具体化的关系,它们在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定权利,它们的价值都来自于人权价值。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也即调整国家权力与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构造,而一般法律权利,即民事权利,是由一般法律,也即调整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关系形成的权利构造。 他还指出,在目前的宪法学研究中将人权与民主、法治共同作为宪法学的基本原则,将基本权利理解为基本人权,实际上是贬低了人权的在宪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将基本权利理解为基本的权利,还混淆了宪法学与一般法律科学的研究范畴。 屠振宇博士生评议指出,夏正林的研究思路是认为宪法学研究应当将价值判断排除在宪法学研究的任务之外,宪法学研究的任务主要是逻辑推理。屠博士还指出,人权的确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石,但人权作为法律权利被写入宪法后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人权并不是宪法的唯一基石,还包括在民主、法治等。 曾祥明博士生认为假设的条件与逻辑起点不同,逻辑起点一定是真的,人权如何为真,是需要论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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