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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公法沙龙

公民权利概说——兼论与人权之不同

2005年9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生沙龙2005年新学年第1期于贤进楼501举行。本次沙龙由博士后流动站人员胡弘弘博士作主题发言,题为《公民权利概说――兼论与人权之不同》。

胡弘弘博士首先介绍了文章写作的动机、文章的思路、文章的命题,同时也提到文章资料运用上的问题以及该文论证的难点之处。

胡弘弘博士认为个体权利是有层次的。她按照人的个人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三个领域将人的权利分为人权、公民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三个层次。人权是个体立身之本,是权利的核心层次;政治权利则是个体权利的第二层次,是个体在政治共同体中必备的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则是包裹在外面的权利,因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这三类权利是最初始的分类。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不能统摄其他权利或者代替其他权利。而一些更为具体的权利类型则在种属关系上最终归属于这三类。

她基于个体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民权利的结论,分析了人权与公民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的不同: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人权的享有者是“人”,而公民权的享有者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公民”。第二,两者的来源不同。人权随“人”而来,先于国家和宪法而存在。公民权则是来源于宪法,因宪法而产生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的划分。第三,两者所受限制不同。公民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明确限制,就可以完全自主地享有基本人权。公民权既来源于宪法,也就要受到宪法的约束。这种约束实际上是遵循宪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调整。公民权的被剥夺或限制应该遵循宪法的约束,所以部门法可以依据这种约束做出更为具体的行为模式规定。第四,两者的普适程度不一。公民权利可以存在国家和文化差异,但一旦权利进入“人”的核心,这些差异均成为“次要”的。

她认为认识两者之间的区别具有重大意义。首先为东西方人权对话提供了理解背景。如西方国家强调天赋人权,认为权利是神圣不可让与,而一部分非西方世界则以为权利由国家所赋予。双方基于不同的权利观念而产生不同的权利价值观。显然前者讲的是人权,后者指的是公民权,东西方之分歧在于此。人权的形态之一――法定人权由普通法律表现或确认,公民权只可以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表现。其二,为立法活动提供边界范围。属于人权的部分,立法不得僭越、分割或限制。没有明文列举的人权由人民保留。其三,为权利保护提供了合理的义务界限。人权显然处于权利的核心,在权利冲突中应处于优位考虑。其四,特别对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公民权与人权关系的认识,承认“人权与公民权不同” 是人权入宪在理论上的必要前提。承认这一前提也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而不必受拘于法律明示的范围。只有认识到人权与公民权之不同,人权入宪的意义才会得到彰显。

胡弘弘博士还认为公民权利由宪法描述、与国家义务相对应,其实质是公民有权参与政治。享有公民权利的前提是拥有公民资格。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具有积极性、非唯一目的性、过程的效益性等特点。公民权利不能等同宪法权利。“宪法权利”是一个乍似清楚、却很模糊的概念。当前学界多解释为“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误认为只有成为宪法权利,才能得到最高保障。于是众多不断被认知的权利都纷纷要求入宪,但是宪法自身也有不能承受之重。公民权利实现有赖于公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健全的民主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韩大元教授针对胡弘弘博士的主题发言,指出文章的写作本身值得学习。告诫在场研究生专业论文的写作命题不宜太大,否则泛泛而谈,无法深入。同时还要多多积累,写作时就不会觉得没有素材。而文章的论证,应注意方法论上、命题本身和研究路径的论证。对于该主题报告所涉及的人权、公民权、宪法权利、基本权利等等,韩教授认为的确需要认真研究确立一种科学的划分标准,指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体系尚待明确,可挖掘研究的领域还有很多。

夏正林博士生认为权利的层次论非常新颖,但是权利层次论本身需要逻辑依据。屠振宇博士生认为区分人权和公民权的意义为确立司法审查的标准提供了一种思路。但认为报告人在人权的普适性方面还不够彻底,对“individual rights”、“citizen rights”、“civil rights”的区分还不够清晰。另外权利有普通法上的权利、自然法上的权利和进入契约的权利,文章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权利还不够明确。杨福忠博士生认为明确界定“政治共同体”会使得文章论证更为周延。王晓滨博士生认为在政治权利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和通行的话语的前提下,将公民权利与个体的政治权利等同起来可能会在学界和实务界产生混淆。

作为本学期的第一次沙龙,在场的博士生、硕士生还相互交流专业论文的写作方法问题。

本篇文章由王瑾 编辑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