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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评析——在节约司法成本和追求司法正义之间抉择

2005年11月16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沙龙2005年第3期在贤进楼501会议室举行。在本次沙龙上,2005级博士研究生柳建龙发表了题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评析――在节约司法成本和追求司法正义之间抉择》的主题报告,博士生屠振宇和王晓滨对柳建龙的报告进行了评析。

柳建龙博士生首先提出了几个论文中未能也无力解决的问题:一、司法解释权作为一种宪法惯例是否成立;二、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三、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规定之异同;四、法律保障一体化;五、司法目的与立法目的之关系;六、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解释。

报告分为四部分:第一、写作的目的;第二、规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积极意义;第五十二条的缺失;第四、第五十二条修改之建议。

第一部分中,其主要对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及关系进行了描述。并提出目前学界对此的研究甚少,而其又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因此有研究之必要。

第二部分,其认为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也达致一定司法正义。

接着,第三部分中,其指出尽管具有以上积极作用,但是其还存在如下问题:(1)在特定情况下,有纵容行政机关之嫌,未能实现立法目的;(2)立法技术上存在问题,部分表述存在意义;(3)可能因为终结诉讼给原告之其他利害关系人之权益造成侵害;(4)原告范围过窄,不利于第三人权益之保障;(5)未能解决死亡宣告可能导致的程序上的问题;(6)就前述存在问题而言,其不仅不能实现司法成本节约之目的,也无法达致司法正义。

最后,其提出了对于第五十二条进行重构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应该在司法正义和节约司法成本之间进行重新衡量,有取舍;第二,应当注意在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进行平衡;第三,应当在公民权利保障与政府权威性保障之间寻求平衡。

屠振宇博士生认为,柳建龙同学的文章在学术规范及问题之集中上面有一定可取之处,但是,文章中似乎忽视了法官之能动性对于法律解释的重要性,须知任何法律之规定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另外,第二部分主张第五十二条有一定积极作用,但第三部分则似乎是对于第五十二条的全盘否定,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王晓滨博士生认为,柳建龙同学的论文所作的是一种微雕。但是文章对于第五十二条重构之必要性的分析有所欠缺,说服力不够。论文整体上有一种缺失感,全文1.7万字,但第一、二部分和第四部部分总的加起来差不多四千字,尤其是第二部分明显过少。另外,最后一部分的论述有空谈原则之感,对于第五十二条存在之问题及如何架构未有涉及。另外,就全文而言似乎命题过多,以至于有混乱之感。

其他硕士博士生也就此展开了积极探讨,并提了许多尖锐深刻的意见。

本篇文章由王瑾 编辑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