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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公法沙龙

《制宪权》读书会顺利举行

1128下午二时许,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第二次读书会于人民大学明法725会议室举行。本次读书会的指导老师有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老师以及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老师。此外,中国青年政治大学副教授柳建龙老师、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黄明涛老师、程雪阳老师以及访问学者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副教授宦吉娥老师亦参与指导。读书会由2014级硕士研究生王世杰同学主持,主报告人为2014级硕士研究生姜秉曦同学,评议人2014级硕士研究生汤莹、王立帆同学。

本次读书会阅读书目为《制宪权》。该书是东京大学法学院芦部信喜教授关于制宪权及其相关理论集结而成的论文集,由王贵松副教授翻译,2012年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其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芦部教授围绕制宪权以及由制宪权所创设的“制度性的制宪权”――即是修宪权相关问题所展开的理论研究。第二部分则是芦部教授对早期日本国宪法修改经过、特色、内容的资料性、时评性论文。整本书既有对制宪权理论在教义学基础上的体系性建构,又有对本国宪法修改实践的分析、讨论与反思,使得理论与实践在本书中得以良好地相互呼应。

首先,由姜秉曦作主报告。他以制宪权理论的发展过程为线索逐步梳理芦部信喜教授的制宪权理论体系之框架。

报告认为:制宪权理论产生于根本法观念与国民主权思想,进而在法国大革命中由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首先提出。该理论为当时主流的法实证主义所否定,而在二十世纪初,由德国著名公法学家卡尔・施密特将其再次复活。芦部教授继承了西耶斯的保障人权的观点,通过批判吸收前人思想构建了自己的制宪权理论体系。他一方面反对法实证主义那样“将制宪权完全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权力要素而从法学的对象范围中加以放逐出去”。另一方面,也不认同像施密特那样“将制宪权理解为可以不受任何的规范上的拘束而自由地形成决断的绝对性的事实力量”。认为制宪权存在所主张其正当性的内在制约,即以人性尊严为核心的“根本规范”。

汤莹同学在评议过程中,对姜秉曦同学的主要思路进行分析,并就制宪权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制宪权理论目前学界的主要流派以及自己的感悟进行了相应的介绍,认为制宪权是宪法与现实、规范与政治交汇的边界,希望能在各位老师同学中收获观点与思路。

王立帆同学则指出姜秉曦的报告主要集中在制宪权理论本身而不够发散,缺少了与制宪权理论极其重要的修宪权理论的梳理。立帆同学便主要在修宪权部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接下来,进入老师点评的环节。

柳建龙老师首先发言,他认为,制宪权理论的提出有特定背景,无论是法国的西耶斯、德国的施密特乃至本书的作者芦部信喜,他们都是为了解决本国宪法的正当性的问题,正常的成熟宪政国家中不存在这一问题。这一点在研究中应当注意。对于制宪权的性质,他与芦部教授相反,更倾向于将制宪权作为一种事实力量。

黄明涛老师也就理论与背景相结合的问题做出了说明,他认为理论的提出总是为了应对当时特定的问题,理论的精确性是对应其特定的时代背景而言的。我们今天谈芦部的制宪权理论,乃至德国、法国的理论,都不能脱离当时特定的背景。

张翔老师回应了前两位老师的观点,就制宪权背景问题以德国为例作出说明,施密特提出制宪权的原因在于一战后受列强环伺的魏玛德国十分虚弱,所以他希望能塑造一个强而有力的国家。他还强调,制宪权理论,特别是对制宪权的历史维度研究是人大法学院的一个传统,无论是韩大元老师还是后来的杜强强、柳建龙老师,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思考,值得各位硕士同学继续关注。

而宦吉娥老师则向大家抛出了两个问题希望能够得到回应:第一,即现在背景下我们讨论制宪权的意义是什么?第二,宪法解释、宪法修改与制宪权的界限又在哪里?

陈雪阳老师就制宪权的产生发表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宪政国家的宪法分为两种,一种是历史性宪法,这类宪法是该国家历史过程中自发发生,宪政秩序是自发形成的,在这类国家中,制宪权无需讨论。另一种是革命性宪法,这类宪法是通过革命等否定过去秩序、创造新秩序的方式而制定产生的,由于过去的状态已被否定,因此才需要引入制宪权理论以说明所创造的新秩序的正当性。

最后,王贵松老师作为译者进行点评发言。他对翻译本书的初衷作出说明,并主要介绍了制宪权理论被日本的引进原因与其发展脉络。他强调,制宪权理论的功能和意义在于明确两点,即明确宪法的正当性以及宪法修改的界限。

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中,王国良同学提出法秩序以及制宪权与修宪权究竟是何关系,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参与本次读书会的同学则就修宪权与司法审查权的张力问题提出疑问。报告人与诸位老师分别作出了回应。

读书会与下午五点众人讨论兴罢方才结束,而会上引出的诸多问题、诸多思路,值得广大同学继续深入思考。(姜秉曦供稿)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