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12月26日
上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宪法研究所主办的“宪法与司法制度”学术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顺利召开。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贵松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甘超英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任进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郑贤君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邓联繁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上官丕亮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侯猛副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杨利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殊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陈卫东教授、汤维建教授、邵明副教授、丁相顺副教授、刘计划副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部分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和访问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研讨会所对应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宪法性构造”课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陈卫东
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的子课题。所以会议开始
韩大元
教授首先邀请课题的总负责人
陈卫东
教授介绍整个课题的背景及课题相关的计划。随
后韩大元
教授提出了宪法与司法制度关系的五个中心议题:第一,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第二,司法制度如何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第三,司法制度改革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第四,法院在审判中是否能援引宪法;第五,司法改革与宪法规范的冲突与矛盾如何解决。
研讨会分为域外司法改革情况介绍和宪法视野中的司法改革两个单元。在第一单元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李蕊佚
博士生介绍了英国即将设立的最高法院的相关情况,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英国为什么要建立最高法院、英国理论和实务上关于如何组建最高法院的讨论、英国最高法院的组织结构;
丁相顺副
教授介绍了日本司法改革的宪政基础――国民主权原则。随后,
郑贤
君教授、
王磊
教授、
甘超英
教授、
任进
教授、
侯猛副
教授等分别就两位发言人报告的内容和大家展开深入讨论。例如,郑贤君教授就英国最高法院成立后在其整个法院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英国的最高法院与美国的最高法院有什么区别两方面向李蕊佚博士生提问。甘超英教授就日本法科大学制的利弊与丁相顺副教授进行了交流。
会议的第二单元首先由
任进
教授发言,他认为宪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非常密切,进而阐述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基础以及将宪法保障与宪法监督加以区分的重要性问题。
汤维建
教授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提出了三个问题,即宪法在具体的司法中起什么样的作用;宪法在司法改革中起什么作用;宪法如何保护诉权。随后,宪法学者与诉讼法学者之间就两位教授的发言展开了一场非常有意义的对话。诉讼法学者认为只有将诉权写入宪法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公民的诉权。宪法学者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诉讼法学者认为宪法第41条的规定只有行政诉权的影子在里面,但是当涉及民事诉讼、公益性诉讼等第41条就无法适用了。对此,宪法学者认为没有必要轻易修改宪法将诉权写进宪法,事实上通过解释宪法第41条的方式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宪法学、诉讼法学、法理学、行政法学等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在司法改革的宪法基础问题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