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5日至16日,第六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办。论坛主题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公法保障”,分论坛主题为: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权力监督维护基本权利;完善政府立法加强制度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执法方式,以及中国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的问题与发展路向和中国法学博士培养体制交流。
本次论坛在保持历届论坛传统风格的基础上作了两大创新:其一是由老师和学生共同点评获奖论文,使得师生之间的交流更为直接和频繁,切实达到教学相长、师生共进的目的。其二是更加关注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体制在发展和运行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为此,本届论坛开设了两个分论坛,第一个分论坛由老师们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召开“全国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座谈会”;第二个分论坛由来自大陆、台湾和香港的博士生,共同分享两岸三地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的经验,诸位老师也参与了交流。
作为此次论坛的亮点,“全国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座谈会”和“中国公法学博士生培养体制介绍会”均以其开放、自由的会议形式,深入探讨了目前在公法学博士生培养过程当中的种种问题,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问题形成的原因,同时就问题的解决之道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应该说,师生共议公法学博士生教育规律,这在以往的任何一届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中都是从未有过的,甚至在以往的法学博士生论坛中也是不多见的。这不仅体现了公法学本身的活力与魅力,更体现了公法学教育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一、中国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的经验交流总结
(一)招生录取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教授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主要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了该校在公法学博士生招生录取方面的经验。第一,该校公法学博士生招生考试采取“由专业导师命题”同“由校纪委和研究生院共同保管考题”相结合的方式。即公法学专业的每个博士生导师各自命题6道,命完题后交由学校纪委统一保管,并由学校纪委和研究生院当场签字。而三方又都不统题,只在考前从所有题目中抽题以作为正式考题。由此既保证了考题的质量,同时又使考题的安全性得到了保障。第二,为进一步凸显考生的专长并兼顾考生的学术兴趣,该校公法学博士生入学笔试分为宪法学方向的入学笔试与行政法学方向的入学笔试,考生可以自由选择。第三,以所报导师为单位进行考生排名。因为如果按照排名录取之后再选导师,则有些考生很可能失去选择自己心仪导师的机会。当然这样也容易造成低分的录取,高分的反而未被录取的情况出现。
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给大会带来了该校在博士生招生制度上的最新改革信息。即山东大学今年博士生入学考试只考外国语,取消专科课考试,而将录取的权限更多地赋予面试环节中的博士生导师。当然,伴随而来的是导师的责任和压力都将显著加大。
而吉林大学又有自己的做法。据该校博士生导师于立深教授介绍,该校考生只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考试,之后进行复试。复试则包括专业外语考试、专业笔试以及专业面试。其入学考试具有两点特色,一是在专业面试中考生要就自己的研习计划与导师交流,类似于开题报告或答辩;二是最后的排名是导师商议出来的,学校再派人监督。于教授认为,吉林大学这种机制虽然难以达到选出优秀人才的目的,但是能够达到将庸才排出在外的目的。
王磊教授介绍了北京大学公法学博士生的招生录取经验。主要是录取前后的指导方式问题,即在入学考试阶段不分配导师,而强调集体指导;考试之后再分配导师,同时兼顾学生的想法,最后由导师组沟通协调后确定导师。
上官丕亮副教授则代表苏州大学向与会老师介绍了该校在公法学博士生招生录取方面的一些情况。在过去,苏州大学法学博士生招生非常强调外语,但现在已经取消,因为容易导向考生过分追求外语成绩而相对削弱对于专业的精研。因此,这些年的博士生录取主要看考生此前发表论文的情况,包括对其数量和质量的双重考量,并在初试和面试之外占到一定比例的分数,从而综合地决定考生的最终排名。另外,随着该校公法学博士生导师数量的增加,该校近年来每位导师所招博士生数量开始相对减少。并且以后也不再硬性规定每位导师必须招收多少名博士生。当然,经费充裕的导师可以多招收一到两名博士生。
(二)在校培养方面
作为“全国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座谈会”主持人的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博士生培养交流座谈会的意义。之后对中国人民大学公法学博士生的培养机制做了概括性的介绍。首先,中国人民大学的公法学博士生培养采取个人与团队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具体形式包括支持并鼓励公法学博士生积极参与各类理论研讨会和时间课题项目等。其次,该校公法学博士生能够较为自主地组织和参与各种学术活动,因此其动手能力比较强。最后就是学校要求学生进行所谓的“缺项阅读”,以补充自己在某个学术领域的不足。
于立深教授则认为,在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上,因为面临着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压力,同时为保证学校博士点的质量,吉林大学对博士学位论文创作的要求比较高,并严把开题报告关。
上官丕亮老师谈到,苏州大学在法学博士的培养上始终强调上课的重要性,并规定,不管在职的或不在职的博士生都至少应脱产一年。另外,现在在职博士生的学制改为四年,也是为了保证在职博士生的质量。同时,博士生必须在学校划定的刊物范围内发表两篇以上的论文才能毕业。而关于出国的问题,苏州大学有个专门的留学基金供学生申请。
二、中国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交流总结
尽管近年来中国公法学博士生的培养教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其中凸显出来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在此次“座谈会”上,各位老师畅所欲言,就公法学博士生教育当中存在的问题坦诚交换了意见。
莫于川老师主张今后的公法学博士生培养目标应该更加清晰化,并倡导在招生之时就与考生讨论确定其培养目标。此外,莫老师对博士生的生源质量,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厦门大学朱福惠教授则集中提出了以下三点完善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机制的建议:第一,选拔博士生时应当要求学生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研究的热情与兴趣和一定的研究能力。第二,考试制度总是存在一些弊端,因而应当采取推荐制度,名校的老师可以直接推荐优秀的硕士毕业生。第三,现在博士生年限太短了,以至于博士生的博士论文质量难以获得保证,因此建议延长博士生就读年限。
王磊教授延续朱老师的思路继续谈了以下几点:第一,在博士生入学的时候应当询问学生的选题和研究计划。第二,在入学的时候需要加大对学生的了解,学生入学时应当有教授的推荐和较为具体的评价。第三,培养中要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同时熊文钊教授补充道,在硕士生的年限上,建议采取弹性制度,一般的情况应当是3年,但学生可以申请2年。
南开大学的赵正群教授更是以比较分析的视角,通过对日本博士生培养模式的考察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机制的途径。比如,日本的博士生培养往往出于比较单纯的学术追求,功利色彩不浓,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博士生培养还比较功利。此外,就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而论,我国的博士学位论文与日本相比在专业知识系统的完整性方面太差。如何才能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达到现代博士学位的基本水准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赵教授建议举办优秀公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研讨会,探讨和研究优秀样品,在探讨过程中逐渐形成公法学博士毕业论文的基本水准,以此促进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提升。最后,还应当要求博士具有国外留学经历,这样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延长博士生就读的年限。
除此之外,焦洪昌教授介绍了让学生能够主动阅读和撰写读书报告的方法。即读书报告必须提交到网上,由老师在网上打分,再对报告的阅读量进行排名,以此鼓励学生阅读。熊文钊教授则概括性地总结道:大部分地区的公法学乃至法学博士的培养模式在当下的中国还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例如招生的标准、招生的方式,包括培养的方式,以及毕业的要求等等都不是很统一。现在有个法律教育委员会,但似乎只指导本科生,且只确定哪些是主干课程,对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的指导非常少。而且,中国的博士学位跟西方不一样,比如跟美国就不一样,美国是学校授予博士学位,但在中国,授予博士学位的权力不是学校固有的。有的学校有授予权,有的学校没有授予权,授权的标准来自于国家的公权力。熊教授认为应有一个相应的、统一的法律标准,否则给大家的机会是不均等的。因此,他建议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研究生的培养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能够进行专门的研究,从而形成一个基本评价标准。
三、中国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体制完善途径探析
各位与会老师的真知灼见为我们筹划未来中国公法学博士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意见。综合老师们提出的各种意见,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的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体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予以完善:
(一)夯实理论积累、强化学术技能训练
毫无疑问,博士研究生以科研为主业,而科研又以大量的知识累积为基础。另外,作为一门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进行规范治理研究的学科,其本身的学科品质和研究对象更要求公法学人必须具备宽广宏富的学术背景和厚重渊雅的知识结构。所以夯实理论的积累无论如何都将是一名公法学的博士研究生所要面对的最主要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它才成为公法学博士生培养工作当中的一个常论常新的话题。
就以上老师所提出的意见而言,无论是“支持并鼓励公法学博士生积极参与各类理论研讨会和时间课题项目”,还是敦促“学生能够主动阅读和撰写读书报告”;无论是“学校要求学生进行所谓的‘缺项阅读’,以补充自己在某个学术领域的不足”,还是在“选拔博士生时应当要求学生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研究的热情与兴趣和一定的研究能力。”其核心的理念即在于,作为一名公法学的博士生,必须要有扎实、厚实的理论学养,同时要有踏实、老实的学术技能训练。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首先,倡导读、写、思三结合的治学思路。对于一个博士研究生而言,阅读、写作、思考三者缺一不可。且三者应该同时并举、同时进行。正所谓“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写作的理路从思考中来,而思考的灵感又需要阅读来启发。三者的关系犹如学术生命中的“三足鼎立”,缺一不可、偏一不可。“笔墨形色身手眼,穷愁通达变化成。”学术创作就是一个阅读、写作、思考相互“咬合”的过程。无论作为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都应当高度重视三者及三者之关系的重要性,从而首先于理念层面牢固树立读、写、思三者相结合的治学思想。
其次,探索促进博士生知识累积的各种途径。诚如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所作的经验介绍,中国人民大学始终鼓励并支持该校公法学博士研究生参与,甚至是主持或组织各种各样的科研活动,包括参与或组织学术研讨会,如本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参与本专业老师,甚至是其他专业老师所主持的科研项目,以此来充实自己的学科背景,如2011年9月底至11月底由莫于川教授的领队主持的“南京市城市综合管理立法调研项目”。参与其中的博士研究生就攘括了宪法学专业、行政法学专业,以及法理学专业和经济法学专业。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的公法学博士生还拥有自己的学术组织,比如各导师门下均有自发组织的读书会、读文会,各专业、各年级还有自己的读书沙龙。以读书会和读文会为例,均有详细的会议流程,从选读书目、举办周期、读讲程序等各个环节上都有与之对应的规则。更为重要的是规定主讲人必须将所讲内容诉诸文字。这一略带强制性的规定旨在促进公法学博士生能在多读的同时多写,也是促进学术自觉和自律的好方法。
最后,规范性研究与跨学科研究并重。为学如做人,“文以人传、人以文传”,规范性研究与跨学科研究并重的并重体现了一种类似个人“修持”的关系。所谓“持”即持守,一方面持守学术规范;另一方面遵从学科自身的价值追求和发展逻辑。所谓“修”即以它山之石攻我之玉,一方面打破学科内部的人我之见,真正修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可贵品质;另一方面则打通学科之间的藩篱,捣练“六经注我”的治学心胸。
近二十年来,随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两门学科的全面建立,公法学博士生培养随之进入了规范化的时代。单从宪法学这一学科来看,宪法学博士培养的规范化主要始于对宪法文本,以及对宪法规范的重新重视,从而使宪法学研究摆脱了传统的纯粹政治角度的宪法诠释学。研究角度的规范化促使公法学学术的规范化,表现为相关论文体例、引注等也得到了相应的重视。这种遵从宪法学科本身价值设定和发展逻辑的规范化研究使得宪法学的学科品质得到了近一步地精纯。这其中的优秀代表当属中国人民大学2010届毕业生王书成同学,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合宪性推定论――一种宪法方法》以其严谨而专业的学术视角,对“合宪性推定”这一极具宪法适用技术含量的方法展开了规范而系统的反思,由此也“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宪法的本体性特征。”从而以其独立的规范研究荣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
与此同时,还应该鼓励公法学人走出去,广泛吸收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甚至是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还是以王书成同学的学位论文为例。作为一种推定法律合宪的方法,不仅其前提性工作在于对法律规则本身作出遵循一定标准的解释,而其整个合宪推定过程其实就是一种对法律作出解释的过程。那么,这就势必需要对“法律解释”这项属于法理学或法哲学研究领域的课题有一个全面系统而又深入精准的把握。诚如“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其概念主要涉及法律解释的场合、法律解释的主体、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解释的目标和目的、法律解释的理论模式等五个方面。” 则这五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成了“合宪解释”所必须掌握,甚至是优先把握的内容了。所以说,一名优秀的公法学博士除了要对公法学有系统深入的研究之外,还需要注重跨学科的研究。
(二)强化培养问题意识、力求关照现实社会问题
一般而言,“公法学在内容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以及国际公法学和社会公法学等数个二级法学学科。狭义的公法学仅指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但无论其外延有多广,规制实际权力的运作这一内涵是确定无疑的。由此,公法学研究必须始终敏锐于现实生活当中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关系,及权力之间的冲突关系。这就要求在对公法学博士生的教育上面,注重培养问题意识,力求其理论研究能够关照到现实当中的社会问题。既不能流于空谈,又不能无病呻咛;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刻意夸大。切记作为一名公法学人,既要有“天下为公”的襟怀,又要有“执中守道”的品格。牢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具体而言:
首先,鼓励博士研究生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以此来指引研究的方向。即使是在西方国家,政治亦是影响法治的主要因素,更何况公法的理论命题往往以政治的实践为前奏。因此,坚持政治理论的学习对于一个公法学人来讲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比如2011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不独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向,同样将会极大地充实我国现行宪法当中关于“文化建设”的内涵,由此势必带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对其作出新的回应。
其次,训练博士生提炼社会问题的能力,培育研究者的问题意识。公法学作为以探究一国公共秩序法治化为己任的社会科学,其内在的学科价值诉求与理论担当就决定了作为一个公法学研究者必须以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为己任。以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为例,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便认为,“中国宪法学发展路径既不同于欧美等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又不同于其他非西方国家的道路,它是一条‘立足于中国,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给予理论回报’的发展道路。” 因此,作为对公法学博士生的培养,就必须引导和博士生的社会问题意识,并训练其用理论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能力。
最后,在研究方法上,应加强对实证主义方法的训练。诚如公法学专家所言,“关注实际、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应该成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科学研究的起点和重点,实证的调查研究方法不可缺少,应该作为博士生的基本功训练。” 博士研究生不应该满足于学理的言说和逻辑的自洽,而应该深入到问题产生的“时间”与“地点”,以获取第一手研究资料为进行研究的首要步骤。对此,就应该在平时的学术训练当中加强对于实证调查的训练。
中国人民大学的黄宗智教授就一直强调法学博士生应该“手脚并用”,真正把“功夫”下到实处。而他本人更为广大后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样板”。如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中,黄教授就以地方诉讼档案作为主要的研究材料,通过挖掘这些档案所包含的丰富信息,展现了清代基层司法运作细腻而立体的过程。基于对来自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台湾淡水府新竹县的清代三地诉讼档案的深入考察,黄宗智教授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清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和清代官方表述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他将这种特征突出表述为“实践”与“表达”之间的“背离”。而在黄宗智教授的研究之前,这种实践与表达之间的背离,还未曾得到学界的注意。
(三)进一步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本次的“全国公法学博士生培养教育座谈会”上,与会老师几乎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国际交流与合作这样一个话题。一是因为近些年来,各高校博士点都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步伐,同时也取得了可观的成绩,二是随着交流与合作的深入,更多有关教育培养国际化的课题有待我们去审视、去回答、去解决。我们认为,目前所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有两点:
首先,作为一种比较学习,我们不仅应该关心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验学习,还有必要关注其他国家之间的互动交流情况,以利我们把握最新的学科发展信息。比如“德国、英国近年来的博士教育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超越传统的学徒制模式,增加研究训练课程的数量,这表明,传统博士教育的‘欧洲模式’已经作出调适,21世纪的博士教育和博士质量评价必须吸取‘美国模式’的优点,在重视‘产品’ 和‘结果’的同时,更为关注‘过程’。”
其次,在强化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同时,还应该深入反思自己的教育特色,始终坚持立足本身、借鉴他人,相互学习、完善自身的原则。近些年来,随着各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办学档次的提升,相应地在对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对教学人才的引进上也讲求所谓的“高水平预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赶超彼此、争先恐后的盲目性。在某种意义上使得学术研究本该具备的沉潜厚积之精神遭到折损,使得本应该宁静平和的学术研究氛围变得浮躁。
有鉴于此,在当下轰轰烈烈的“走出去、拿回来”的国际化口号下,我们仍然要呼吁只有立足自身才能成全自己,只有立足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才有可能解决所谓的世界性难题,只有以解决自身问题为最终目的才不会迷失发展的方向。全球化之真精神正在于这一“全”字,是“全球”而不是“一球”,正是“齐全”而不是“单一”的发展模式才真正实现了包括教育在内的各种各样的“全球化”。
(第六届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秘书组 杨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