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特·格林教授发表德国基本法60年――同一性与变迁演讲
演讲开始之前,韩大元教授和胡锦光教授分别致辞对格林教授的到来表示了感谢和欢迎。之后由胡锦光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向格林教授颁发客座教授聘书,并赠送礼物。
格林教授从不同的角度为大家介绍了德国基本法60年的变迁。
经常修改的宪法的同一性。
2009年德国基本法颁布60年,该法一直受到广泛赞誉。但是,其中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今的现行宪法已被修改了50多条,这部宪法有197个条文。一部宪法被修改了50多条,历经60年仍受到很高的关注和拥护,这就需要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基本法的同一性,同一性和变迁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要理解宪法的同一性,首先要对宪法的历史有所了解,搞清楚宪法的任务是什么。宪法在其实施和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受到挑战,一部宪法如果面对挑战不能调整,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关于同一性的问题,宪法的核心和宪法的现代化要区别开来,前者是不可更改的,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基本权利保护、人的尊严等等,宪法也对这些问题的保障做出了规定。宪法的变化和改动,不仅包括文本的变化,文本的内涵和意义也会发生改变,一般会通过宪法法院的解释予以改变,这种解释的效力是非常高的,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这种改变被称为宪法的变迁。
宪法制定:不利的开端。
提到宪法的变迁就不得不提到宪法的历史,首先是其开端。基本法是在不利的情形下开始的,即在占领的盟军要求下制定的。当时的德国政治家不太愿意制定宪法,因为德国可能会因为这部宪法而使国家分裂固化。但是,在无奈的抗争之后,宪法还是制定了,而制定宪法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这体现在几个方面:1、宪法的名称为基本法;2、在序言里也强调,宪法规定的是过度时期的政治制度;3、制定法的最高目标是德国的统一;4、宪法通过不是全民通过,而是州议会的通过。
但是,从内容上讲,基本法是一部是完整的宪法,完全是德国人的杰作。宪法产生的条件是不利的,政治家是不情愿的,不是整个德国人民意志的体现。许多学者专家对此持否定的态度。虽然开始时是不利的,但是在发展上是成功的。主要体现在:在历史上,没有任何一部宪法实施这么长的时间;对政治的决策过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国家的政治纲领、决策、实施都受到了这部宪法的制约;政治家都非常遵守宪法,民众对宪法的尊重也与日俱增等等。
宪法的成功还表现在它在国外受到普遍的尊重和认可。例如,1975年葡萄牙和西班牙也到德国来学习、考察德国宪法,另外还有其他国家。其原因在于,德国从一个专制的国家成为一个政治上民主、经济上繁荣的国家,这些从专制中解放出来的、与德国有着相似的经历的国家想从德国汲取有益的经验。
结局:宪法爱国主义。
基本法成功的体现还有词组的组合上:“宪法的爱国主义”,宪法成为爱国的基础,德国的基本法做到了这一点。
宪法的维护。
基本法取得巨大成功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宪法是非常成功的宪法,人民认为基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好的宪法,在颁布60周年达到一个新高潮,人们认为,它经受住了考验。与此相对比的魏玛宪法是没有经受住考验的,它成了共和国失败、纳粹上台的最主要的原因。而魏玛宪法在制定后,在当时认为是最好的宪法,在东亚产生了很广泛的影响,但为什么失败了?.是因为它没有接受住考验,接受考验是指宪法是否真正发挥作用了,而不是宪法文本本身的问题。宪法是否接受考验的另一层含义,是指能够接受挑战,发挥作用,在面对挑战时,能从文本中找出答案。
宪法能否接受考验,主要考虑3个因素:宪法文本、宪法的解释、宪法所处的大环境。
考察这三个因素,要从基本法与魏玛宪法的对比中来把握。
宪法文本能经受住考验的原因在于:从魏玛宪法中汲取了教训:永远不象纳粹时期那样不受法律的约束、践踏人民的基本权利等等。从魏玛宪法中汲取经验教训成为制定宪法的一个基本方案和原则。理解基本法,要从汲取魏玛宪法的角度来考察。但这不是唯一的考察基本法的角度。宪法中一些条文也是应对当时一些社会、政治问题的,从各个方面来应对魏玛宪法的缺陷和引发的后患,从而杜绝魏玛宪法的不良影响。
宪法所处的历史大环境:魏玛宪法和基本法的比较。魏玛宪法受益于三个民主党派的支持和推动。但这三个民主党派在一次选举之后,就再也没有真正发挥过作用。《凡尔赛合约》为魏玛宪法投下了巨大的阴影,使共和国再也没有从阴影中恢复过来。魏玛宪法另外一个不利条件是极端的反对派,有的要求回到专制的国家中去,而不是民主政权。而且国家正处于经济危机中,由此反对派就更多了。公共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不是民主产生的,而是沿袭旧制;政党林立,互不妥协,造成政局不稳,先后20届政府执政,有些政府的执政期不到两个月,许多政府都是通过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维持政权。魏玛共和国产生的社会背景在共和国时期是不存在。而基本法不断受到人民的拥护、没有极端的反对派;经济的持续繁荣,使社会国家的建立成为可能,增加了人民对政权的信任和支持;也没有政党林立,而是比较集中,这些政党是人民的政党,德国政权也非常稳定,共8人联邦总理,最短执政长远魏玛时期的最长执政期,也从未出现过紧急状态。
联邦时期,虽然整个历史也不是非常和谐的,有许多冲突。在具体案件中,有许多关于宪法条文的意义的争论,社会和政治冲突也发生过。但与魏玛宪法不同的是,都是通过宪法来解决的,宪法没有成为冲突和争议的对象。宪法的发展过程 中,会有许多挑战,其中一些应对方法就是宪法的解释。
魏玛宪法的解释方法是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旧的解释方法。也就是说,新的宪法适用了旧的解释方法。
形式主义对宪法理解的体现:
1、形式主义对宪法的理解,宪法的修改必须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的,只要获得三分之二多数被同意,就可修改,而对内容无规定。
2、对民主的理解仅仅是形式上的。
3、对法治国家的理解,对行政的约束只是形式上的,而不问法律的内容。
4、对基本权利的理解,认为基本权利时可以通过法律来限定的,法律由谁来规定,没有具体规定。
魏玛时期的这种解释方法没有在联邦时期出现过。有这样一个机构来解决争端、解释宪法,防止权力滥用、公民基本权利被践踏,它就是联邦宪法法院。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愿,保障其权利。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联邦宪法法院如果沿用以前的解释方法,就无法发挥维护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其主要的解释方法是:1、以价值为中心,发现宪法文本所确立的宪法的目的;2、联系现实,以价值为中心,将宪法的价值在社会领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并高度关注社会现实,联系社会现实。
上述方法,使宪法有了动态的特征,回应并关注了现实,使宪法在现实中有了意义、发挥了作用。宪法在现实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宪法法院来实现的。学者通过对宪法法院的比较,对德国宪法法院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上面所提到的都是宪法在法律层面的意义。
宪法的象征效应。
如何使宪法在象征意义上也发挥在法律意义上如此大的作用呢?宪法爱国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的基础是民族、历史和共同的文化,而不是宪法。联邦德国不具备上述基础,因为在战后被一分为二了,不存在一个共同的民族和国家,在历史上也没有这个基础,因为曾经存在过屠杀犹太人等不光彩的历史。文化也不能成为爱国主义的基础。
那么,这个空白由谁来填补?宪法!
宪法象征着德国与纳粹的决裂,回归到了一个文明的民族国家的大家庭中来,象征着民主的成功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宪法承担了基础的功能。是不是所有这些成功都归结为基本法呢?这不是个重要的问题。整个社会都这样认为。整个社会在宪法中找到了认同感。但是,同时要强调,这是以其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实际效用为基础的。而联邦宪法法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让每个人意识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宪法得到保障,强权可以被限制。联邦宪法和法院在互动中,相互提高了彼此的地位,发挥了各自应有的作用。政治家为此也必须遵守宪法,否则,就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政治活动的运行也在遵守宪法。
1989年和1990年,有越来越多的考察团来德国考察,他们更多的问题是:如果宪法阻碍了一个政治计划或政治进程时,怎么办?我们认为,宪法被遵从,是一种法律文化。只有整个社会有了对宪法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宪法的作用就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
格林教授演讲之后,各位与会的老师和同学在受益匪浅的同时也积极的提出了自己关注的问题,格林教授和老师同学们作了进一步的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王安鹏)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