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中心动态 明德公法论坛

明德公法论坛

程琥法官做客宪政中心主讲房屋登记行政诉讼问题

程琥法官做客宪政中心主讲房屋登记行政诉讼问题

近日,我校宪法与行政法治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程琥法官应邀做了题为"物权法与房屋登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的演讲。中央财经大学 高秦伟 博士,我院高圣 平副 教授、 王贵松 博士参与论坛并点评。论坛由我院刘飞宇副教授主持。

程琥.jpg

    程琥法官就《物权法》颁布之后的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对房屋登记的性质、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当事人、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程法官认为,由于房屋登记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措施,体现了政府行政色彩,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他认为,将其确认为行政行为也有利于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当事人利益。他认为,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通过肯定性规定和排除性列举的模式加以确定。当事人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机关根据司法裁判、国家政策等作出的行为以及测绘等登记前的行为不易纳入行政诉讼之中。他主张,能否成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关键在于,请求人与登记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尤其是要判断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诸如优先购买权人、共有人等关于财产权属,一般最好现行通过民事诉讼确权。他说,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法律要求行政机关登记时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因此行政诉讼也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最后,程法官还对登记错误时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尤其是对登记机关和登记申请人都具有过错情形下责任的分担问题发表了看法。

主题演讲之后,高圣 平副 教授等学者对程琥法官的演讲进行了点评,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审查标准应当是介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的一种标准,因为,虽然登记机关在登记时进行了实质审查,但由于人力资源有限等原因,他们不可能进行彻底的实质审查。最后,与会学生同在场学者将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熊丙万)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