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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驻华大使馆土屋晓胤先生发表日本公务员制度和警察制度讲演

2009 12 2 下午,日本驻华大使馆一等书记官土屋晓胤先生做客明德法学楼708室,为我院同学做了一场“日本公务员制度和警察制度的概略”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主持,法学院院长助理杨东副教授担任主要翻译工作,2009级法律硕士生张华威协助翻译。

首先,莫于川教授对土屋晓胤先生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他介绍说,土屋先生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院,他现在是一名日本警察,是国家公务员,是日本警察厅专门派往日本驻华大使馆的工作人员,对日本公务员制度和警察制度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见解,土屋先生的这场讲座对于我们学习日本的公务员制度以及警察制度具有指导意义,将会对中国公务员制度和警察制度的完善带来启示。

土屋晓胤先生的报告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日本公务员制度的概略,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日本公务员的印象。包括地位稳定、有社会信用、工作有干头、工作轻松的积极印象和低工资、腐败,追求利权、不灵活、工作单调的消极印象。

第二,公务员的概要。分为三小部分:(1)公务员的概念,所谓的公务员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从业人员,在三权分立下的体制下、立法、行政司法都是公务员。(2)各个国家中公务员占总人口的比例。日本人口一共3546000人,公务员数33/1000人,法国87人、英国79人、美国78人、德国55人(日本人事院统计)。(3)公务员的类别,有两种划分,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一般职(检察官)和特别职(担任部长、大臣、法官等),今天讨论的是一般职公务员。

第三,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以国家公务员一般职的特点为例)。(1)通过竞争考试录用和晋升:19951种考试43431报名,1636人合格,1.8%录用;200821200人报考1545人合格,601人录用,占2.8%;(2)身份保障:不能轻易免职,但是有例外:①违反规章制度被惩戒;②分限处分(身体不好或者考核不合格)。(3)劳动基本权利的限制,包括团结权、谈判权、罢工权。(4)政治性行为的限制,与中国完全不同,日本公务员对政治必须保持中立立场。一些行为如为政治团体捐款等就不被允许,要受到限制。

第四,最近公务员制度改革。这部分包括:

1)晋升和退休的现象(第一类,指一种很理想的晋升情况)

  录用后                           年龄                   职位

36――37                  58――59           事务次官

31――35                  53――57           局长、官方长

28――30                  50――52           审议官

23――27                  45――49           课长

15――22                  37――44           总括课长辅佐

7――14                    29――36           课长辅佐

1――6                      23――28           系员、系长

现在的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过度考虑录取考试区分和录取年度的人事安排以及年工序列工资制。

②早期退休以及强制性“下凡”(为了维持金字塔型的公务员人员结构)。有些企业不希望官员下凡,有些企业希望官员下凡。不希望的理由:本来希望升迁的人,无法升迁;雇佣官员要付比较高的薪水。有些企业不愿接收下凡的官员,会停止给企业的补助金。这项举措备受批评,已经停止了此种做法。官民人才交流中心来负责强制性下凡这项工作。

③行政垂直管理(没有考虑全体国家的利益,而是考虑机关内部的利益)、内部培养人才趋向(机关内部封闭性的培养模式)、与民间机构人员交流之少。

2)不正当行为

受到惩戒处分的公务员:①国家公务员受到处分593人(2008年):受贿、款待(22.4%)、公务员的不正当行为(19.1%)、不好的工作态度(16.2%);②地方公务员受到处分20326人(2007年):违法的工会活动(63.3%)、不好的工作态度(12.7%)、公务员录用考试当中的不正当行为(8.0%)、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6.9%)。

第四,最近公务员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对策:(1)重视能力和实绩。(2)限制再就业:通过此种措施,控制下凡现象。退休后两年内,不准在原职务相关的工作岗位工作。(3)提高退休年龄(考虑提高到65岁)。(4)对干部进行一元性的管理(内阁官房中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5)引进公开招聘制度(基于引进民间优秀人才的思想)和推动官民人事交流。(后三个制度尚未实施)

另外,关于腐败的对策。主要有:2000年施行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其中专门设立国家公务员伦理委员会;其他的制度(信息公开法2001年施行,媒体有报道的自由)。

第二部分是日本警察制度的概略。

第一,对警察的信任。民意测验:日本民众对警察60.9%的信任、31.3%的不信任(200612月调查)。不信任警察的理由:违法、违纪行为不断;犯罪不断增加;警察组织封闭、信息不公开。信任警察的理由:各种要求能够满足;警察听取民众意见;信息公开做的不错。

第二,警察制度的特点。1)国家与地方的事务分配。国家的任务:①负责有关国家公安的警察应允;②统管有关教育、通信、犯罪统计、警察装备。

2)公安委员会的制度。目的是确保“政治上的中立性”和“对警察实行民主管理”;由委员长(国务大臣)和5个委员组成如大学教授、原外交官、报社评论员、民间公司总经理等;“所辖”和“管理”:总理没有对国家公安委员会指挥监督的职权,国家公安员会决定大纲方针,但是布局有对警察厅个别具体的指挥监督权限。

3)派出所(交番)制度。①和居民交流,了解居民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这种制度非常有效;②对外国技术援助。

第三,警察制度改革。12000年制定“警察改革大纲”;(2)推动信息公开(应制定标准,哪些事项应公开、哪些事项应不公开);(3)处理关于警察的职务实行的意见;(4)加强监察。

在提问阶段,同学们对于日本公务员制度和警察制度表现出了积极的关注,提问涉及警察的健康权进行保护问题、日本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土屋先生对问题作了认真解答。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李希芝)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