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名家法学讲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中心举行。台湾政治大学兼任教授、“司法院”原院长翁岳生先生作客讲坛,主讲“行政程序法在台湾的实施经验与挑战”。东吴大学兼任教授、“司法院”原大法官王和雄先生,我院常务副院长韩大元教授、莫于川教授、杨建顺教授等出席了本次讲坛。讲坛由我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主持。
韩大元常务副院长首先代表我院致欢迎词,对两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他高度赞扬了翁先生在行政法、宪法尤其是宪法解释学中的贡献。他指出,本次讲坛继承了法学界的学术传统,加强了两岸之间的交流,希望能以此为契机促进两岸法学的互动和发展。
翁岳生先生的学术演讲首先谈到了相隔12年之后他再到北京访问参观的许多感受,谈到了大陆公法学快速发展给他的深刻印象。他在简略介绍了台湾公法学发展的宏观背景、演进路径和基本经验之后指出,在行政程序法制定的理念上,英美法和大陆法之间有很大差别。英美法国家认为程序比实体更重要,认为应通过程序保障人权,而且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剥夺犯罪人的相关权利。大陆法国家则更加注重通过国家的行政权来保障人民的利益,当人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的救济即可。但在二战后,英美法对于程序的注重对大陆法国家产生了影响,尤其是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公布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关注,进一步加深了注重程序这一理念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在介绍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时,翁先生指出,20世纪50年代,台湾学者基于行政改革而提议制定行政程序法,随后,“行政院”成立行政研究考核委员会。1977年,行政程序法草案完成。但由于当时台湾处于戒严时期,制定行政程序法并未进入立法审议程序。1987年台湾解严之后,行政程序法由“行政院”经建会法律小组推动。“立法院”在1999年2月通过公布了175条的行政程序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作了两次修正。
最后,翁岳生先生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特征:其一,行政程序法的4-10条规定了一般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原则、明确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其二,该法的制定参考了美国的听证制度,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台湾地区特有的陈情制度等;其三,该法追求理想化,对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性的要求过高,导致法律效率的低下。他强调,该法的实施同时要处理好发挥程序效能与保障人民权利的关系,平衡好行政程序的必要性和行政目的的达成。
在副报告阶段,王和雄先生指出,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大致经历了五个步骤,这一立法程序始于1974年,至1989年有了初步发展,到1990年已经有172条法规,1995年“行政院”开始定案,之后由“立法院”通过发布。在此过程中,行政程序法的确立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如何落实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行政命令应否继续存在的问题。他还强调,法律制度只有符合社会的需要,适应自己国家民族的文化,在既有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实现创新发展,法律制度才更具有生命力。
随后,二位先生与在座同学进行了互动,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若干学术和实务问题。他们还结合自身体验,就年轻学子应如何做好专业学问和提升综合素质,诚恳地向同学们提出富有教益的一些建议,引起在座者的强烈共鸣。演讲结束后,我院和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向二位先生赠送了礼品,祝贺学术演讲成功,希望今后进一步加强交流。讲坛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付哲)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