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行政法研究所
行政裁量专题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11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于明德法学楼725室成功举办了“行政裁量专题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山西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合肥工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济南大学、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法学会、GE中国公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30 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摄影/包轶君 徐峰)
本次研讨会的开幕式暨研究员新聘和续聘仪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李元起副教授主持。
首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分别代表法学院和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致辞,祝贺会议的召开,对与会代表长期以来对法学院和研究中心的鼎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随后,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教授致辞,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祝愿研讨会圆满成功。
(摄影/包轶君 徐峰)
在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的新聘和续聘仪式上,所长杨建顺教授宣读了研究员新聘与续聘的决定,并为新聘的张莉、杜仪方、白贵秀和许琳共4位研究员颁发聘书。莫于川执行主任、杨建顺所长和李元起主任一起为续聘的金自宁、凌维慈、王贵松、许兵、张艳丽、陆维福和张步峰共7位研究员颁发了聘书。
本次研讨会共收到学术论文22篇。与会代表围绕会议主题“行政裁量”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讨交流,深化了对行政裁量理论和实践的认识,取得了令人欣喜的研讨成果。
(摄影/包轶君 徐峰)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议题为行政裁量基本理论,第二单元议题为行政裁量的行政统制,第三单元议题为行政裁量的司法统制,第四单元议题为行政裁量的案例分析。每个单元包括3个专题,每位报告人分别就一个专题进行报告,分别由2位评议人进行评议,进而是自由讨论,本次研讨会共围绕12个专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第一单元 行政裁量的基本理论部分
本单元由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王维达教授主持。
苏州大学法学院章志远教授做了主题为《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悖论及其消解》的报告。章教授指出,与实务中的裁量基准制定热潮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理论也对裁量基准这一本土化的制度建构表现出极为浓厚的兴趣,并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理论交锋和认识上的分歧,这些歧见的背后实则暗含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本身存在的理论悖论,大致可以化约为三组相互对应的认知模式,即行政裁量是“核心控制术还是唯一控制术”,是“地方性知识还是行业性经验”,是“事实拘束力还是法律拘束力”。章教授对这些理论悖论及其消解予以正面回应,并试图为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进一步推广厘清认识上的分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论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王副教授介绍了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在德国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并进一步分析了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的性质及其依据,认为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属于程序性公权力,它只是要求行政机关能适当地行使裁量权,作出公正的而无违法瑕疵的决定,但相对人无法依据无瑕疵裁量请求权提出请求。王副教授还探讨了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效力,这对我国引入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凌维慈博士报告的主题为《日本土地征用项目的公共性探究》。凌博士以日本的土地征收为例,探讨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重点关注日本关于立法上提供的判断公共利益的框架及司法对征收的利益衡量及对行政机关判断过程的裁量审查,以资为我国的理论和实务提供经验。
杜仪方、王丹红、张莉、栾志红、宋华琳、张兴祥共6位评议人对本单元的报告作了精彩的评议。
第二单元 行政裁量的行政统制部分
本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刘艺副教授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于立深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在法定性与裁量性之间:行政程序适用的案例分析》。于副教授认为:程序问题被视为行政法治和法学的核心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何适用行政程序,面临着法定性和裁量性的困境。一方面,法定程序有很多弊端,适用既有的法定程序未必带来程序正义。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基于程序正义,经常在法定程序之外选择是否适用或者裁量适用何种行政程序类型,或者运用“中国式正当程序”的表达方式来处理行政行为。于副教授强调指出,透过与此相关的众多“典型案例”,可以观察到中国行政程序适用的真实状况,这更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进程。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杜仪方博士报告的主题为《危险防止型行政中的预见可能性――从应对自然灾害的政府责任角度出发》。杜博士指出,现代社会中的政府具有危险防止型行政的功能,承担预防自然灾害损害的职责。在防止损害发生的过程中,能否预见到自然灾害的发生至关重要。杜博士从法律责任的视角出发,以日本作为论述的参照对象,以自然灾害为例证,对于预见可能性的内容、程度以及因素进行分析,对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应对于自然灾害具有预见可能性展开研究,为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相应的理论依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孙铭宗报告的主题为《社会福祉与行政裁量》。孙铭宗探讨了行政裁量在社会福利中的运用,认为行政机关所为之给付决定对于受给权之具体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给付决定之法律性质和给付基准问题的厘清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给付决定之作成往往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制定的给付基准而为给付,因此关于给付基准亦有必要加以说明。他主张将社会福利受给权视同于自由权、财产权之效果,划定一个假设之最适当给付之范围,禁止行政机关滥用其裁量权,否则即属违法。
骆梅英、白贵秀、王天华、杨晚香、王维达、高卫明共6位评议人为本单元的报告作了精彩的评议。
第三单元 行政裁量司法统制部分
本单元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步峰副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张莉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行政裁量指示的司法控制――法国经验评析》。张副教授以1970年“法国地产信贷公司案”为背景,围绕行政裁量基准在法国产生的历史背景及通过判例确立的行政裁量基准法律制度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张副教授认为,行政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事后裁断与救济,更需要行政机关的事前防范与引导,裁量基准也不应当逾越法度、逃避司法审查。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刘艺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我国行政裁量控制模式之思考》。刘副教授以胡某某、何某某夫妇诉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为例,对我国的行政裁量控制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试图从一个我国土生土长的典型案例出发,分析其中蕴含的裁量问题与解决方案,并据此求解适合我国现有体制特色的裁量控制模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龙非报告的主题为《我国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之实证研究》。龙非通过对我国部分案例的实证研究,认为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取决于司法权的自我定位和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他基于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分析了上述两因素对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影响。
王贵松、钟娟、王丹红、骆梅英、金自宁、许琳共6位评议人为本单元的报告作了精彩的评议。
第四单元 行政裁量的案例分析部分
本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于立深副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王天华研究员报告的主题为《裁量基准与个别情况考虑义务――从一起特殊案件反思我国的行政裁量理论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王研究员通过一起特殊的案件,对我国行政裁量理论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进行反思,比较了规则化裁量基准观和具体化裁量基准观的异同。王研究员认为,在具体化裁量观下,正是因为存在“法的拘束”,司法审查才具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就我国的行政裁量理论而言,今后的课题是推广和普及具体化裁量观。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金自宁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风险规制中的裁量――透视“美国货运协会(ATA)案”》。金副教授探讨了面对风险规制的现实需求,以及当代美国公法学说与实践在对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方面作出的新尝试。通过以上的梳理,金副教授认为,行政裁量的法律控制无法一劳永逸地予以解决,而如何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实现对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即使在法治发达的美国亦不存在“现成”的应对方案,而是仍然处于试错阶段、还需要我们共同探索的未决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步峰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我国行政判例中的行政裁量问题分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行政判例的研究》。张副教授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梳理,认为将行政裁量纳入司法审查正在逐渐成为现实的法治形态,并且,法官们已经开始在行政裁判中发展出一系列审查技术,对行政裁量展开司法控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张副教授将法院对行政裁量的主要审查方式归纳为如下几种:运用超越职权条款来审查裁量逾越问题;运用滥用职权条款来审查裁量滥用问题;以及从立法目的、行政合理性原则、裁量判断的过程角度和程序的角度来审查行政裁量。
章志远、欧元军、宋华琳、戴建华、凌维慈、安明贤共6位评议人为本单元的报告作了精彩的评议。
最后,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教授作了总结发言。杨教授说,感谢各位研究员为研讨会的付出和对研讨会的支持,并希望能以研讨会为媒介促进切磋交流,共同提高学术水平和深化对行政法问题的研究;同时希望学者也要关注基层工作人员的实践,以理论服务实践工作;希望诸位研究员多多致力于比较行政法的研究,进一步拓展比较行政法研究的视野,增强比较行政法研究的活力,进一步提升学术交流平台的品质。杨教授的发言得到了大家的积极回应。
“此次会议真的很成功!”“行政裁量专题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