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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公法论坛

综述│第一届行政诉讼法论坛成功举办

行政诉讼可谓行政法治的晴雨表,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实效直接彰显行政法治的发展进程。为了推动行政诉讼基础理论研究,提升行政诉讼法学的解释力和应用能力,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自2026年起特设系列“行政诉讼法论坛”,旨在澄清基本概念,钻研诉讼原理,精析重要制度,推动学理的体系性和整全性,促进法律的融贯性和实效性。

202695日,第一届行政诉讼法论坛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会议室成功举办。本届论坛以“行政诉讼的基础观念”为主题,邀请来自国内各高校、实务部门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四篇主题报告展开深度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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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论坛共设四个单元。第一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王敏助理教授担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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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助理教授《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为题作报告。报告首先回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生成脉络,探究立法之初确立该原则时所寄托的规范内涵;继而系统梳理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历程中该原则的历史变迁,并结合诉讼制度的整体变革展开反思。在此基础之上,报告尝试厘清该原则的规范意涵与适用边界,主张应回归其标示行政诉讼作为司法监督行政的特殊程序安排的功能本质。

本单元的评议人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天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程皓楠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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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华教授提出,综观立法过程、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同时观照历史背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核心任务在于划定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和诉讼标的。他同时主张,应当合理界定“行政诉讼原则”这一范畴,以此框定讨论范围。就作为原则的合法性审查而言,其消极面向在于排除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其积极面向则在于课予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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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协中教授认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涉及行政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而当前的讨论应当选定某个核心标靶集中展开。从立法过程来看,合法性审查原则标志着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这一根本特征。后续修法也基于强化监督功能的考量而保留这一原则。他同时指出,报告中关于主客观诉讼规范基础的讨论仍有商榷空间,且在讨论全面审查问题时,当事人主义并非不证自明的前提。此外,合法性审查原则在不同诉讼类型中的适用差异,也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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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皓楠博士认为,司法救济不能简单等同于权利保护,当前学界对司法权本质仍存在立场分歧。其次,司法监督与诉审判一致性分属不同问题域,监督功能并不直接决定诉审关系,只要开展审查即属监督,其间仅存深度与范围之别。最后,合法性审查原则在不同行政行为和诉讼类型中的作用存在分歧,若强行将其作为普遍说明原则,可能面临消解自身立论乃至诉讼类型化制度之价值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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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教授亦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拱顶石”地位等角度发表评论,并主持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及旁听师生围绕“全面审查原则的历史演变”“新诉讼类型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挑战及其回应”“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性与统领性地位”等议题作了充分、深入的交流。

 

第二单元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程琥副检察长主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何源副研究员担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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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源副研究员《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关系论立场》为题作报告。报告从当下行为论立场的适用现状切入,指出行为论视角下的履行判决在适用要件与裁判效果层面均面临实践困境。对此,报告提出应当引入关系论立场,并将其定位为对“就行为论行为”传统思维的超越;基于这一立场,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将从单纯的合法性判断,拓展为实现个人权利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本单元的评议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研究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黄锴副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明喆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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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研究员对报告引入法律关系理论重塑给付诉讼构造的思路表示赞同,同时提出报告的宏观论述与制度微观构造之间缺少中间层级的过渡,且关于促成裁判时机成熟义务等内容的论述,可能超出了关系论所需论证的范畴。她进一步指出,法律关系论与行政诉讼的结合,不仅意味着诉讼标的的转换,更标志着司法视角的动态转变,也即法院不再仅仅是行政行为的监督者,更是具体法律关系中行政纠纷的解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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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锴副教授认为,行为论与关系论并非截然对立的立场选择,二者存在共存的可能性。同时,请求权审查模式不必然需要通过关系论才能引出,也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适用难题,其与既判力体系的关联仍需进一步厘清。此外,报告提出的履行判决要件构造也有可商榷之处。他提到,当下关于在请求权审查模式下适用履行判决已形成基本共识,未来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在现行规范框架内兼容请求权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更好地发挥法院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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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喆副教授首先认同报告提出的“仅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存在不足”这一判断,但对以行为论和关系论概括履行判决的两种适用路径是否妥当提出疑问。他表示,基于现行规范,行为论仍能在较大程度上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这一点仍有待深入讨论。此外,报告的讨论对象是否应作进一步限定、关系论视角能否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要件与胜诉要件是否需要进一步区分等问题,都值得后续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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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琥副检察长亦就履行判决的适用问题等发表评论,并主持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及旁听师生围绕“法律关系理论在行政诉讼中的可适用性及其局限”“拒绝履行行为的类型与判决形式选择”“现行规范下法院审判权的边界”等议题作了充分、深入的交流。

 

第三单元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王卫明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教授担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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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松教授《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为题作报告。报告从行政之诉的构成入手,明确了诉讼标的概念在理论体系中的定位;随后系统梳理了关于行政诉讼诉讼标的的本土论争,着重分析了“行政行为违法性说”的适用可能。报告认为,该学说在撤销诉讼之外难以有效回应实质问题,因此赞同更具包容性的“行政法律关系说”(亦即法律地位状态违反说),并以诉讼系属、既判力范围等问题为例,论证了行政法律关系说的妥当性。报告最后提出,以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可为行政诉讼提供一体化的解释与指引。

本单元的评议人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梁君瑜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刘欣琦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学府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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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瑜副教授从本质论角度出发,将学界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解归纳为实体法本质论、诉讼法本质论和动态本质论。他指出,当前关于诉讼标的的数种界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难以回应的实践难题;相较于二分支说,三分支说引入实体法规范作为界定生活事实的工具,逻辑上更为严密,值得关注。他同时提到,报告主张的行政法律关系说在解释给付诉讼问题上具有优势,但在撤销诉讼或消极确认之诉中的解释力是否存在不足,仍需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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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琦副教授提出,报告中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概念可能存在差异,尤其是是否包含主体要素,尚需更加清晰的说明。其次,由于不同诉讼类型对应的法律关系存在层次上的不同,这可能意味着诉讼标的在客观上也呈现出动态层次性。此外,在采纳行政法律关系说的前提下,如何妥当判定“一诉”还是“多诉”,尚存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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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府讲师表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程序标的之间的关系在学理上呈现复杂样态。司法实务中所称的“一行为一诉”“一事一诉”,本质上是指“一次诉讼程序中原则上只解决一个案件”。而如何识别“一个案件”,正是诉讼标的概念的核心功能。除此之外,诉讼标的对于诉讼程序的推进亦发挥着指引作用。当前学界关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争论,并不影响其作为裁判与审理工具的实践效用,其制度价值有待进一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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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明副教授亦围绕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行为的衔接问题等发表评论,并主持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及旁听师生围绕“诉讼标的学说争论的规范性本质”以及“诉讼标的理论对实践难题的现实回应力”等议题作了充分、深入的交流。

 

第四单元由国家检察官学院祁菲副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马立群教授担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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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群教授《行政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及作用》为题作报告。报告从既判力概念在行政诉讼中的缘起切入,界定了确定力与既判力概念;继而从拘束力与遮断效两个维度,详细分析了既判力的作用机制,并从主观、客观、时间三个层面划定了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同时,报告提出应结合不同判决类型,具体化既判力的作用形态。最后,报告强调需通过立法明确既判力制度,从而为行政争议的终局性解决提供制度支撑。

本单元的评议人是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刘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世杰讲师和上海大学法学院刘雪鹂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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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教授指出,行政诉讼在救济权利之外,兼具监督行政权依法行使、维护客观法秩序的功能,研究应深挖其相对于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以厘清是构建独立的既判力学理体系还是仅需微调民事诉讼法理论;其次,报告最后阐述了不同判决类型的既判力差异,但仍需进一步明确其结构定位与总体理论抱负;最后,针对实践中既判力遭遇的困境,行政诉讼虽以维护法秩序稳定为要点,但仅凭此功能是否足以支撑起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的既判力学理框架,仍不无商榷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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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杰讲师认为,报告关于既判力的理论构建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但仍有几处细节值得商榷。首先,确定力与既判力两套概念体系间的关系尚存其他说明的可能性。其次,将“禁止重复行政行为”归入既判力易与日本法上“拘束力”概念混淆;遮断效或失权效则更宜置于基准时的维度探讨;既判力的具体作用形态分类可能存在部分交叉。再次,因权利侵害天然包含违法性判断,报告对诉讼标的界定存在可商榷的空间。最后,关于确认判决的既判力问题或存作例外解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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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鹂讲师提出,在概念表述上,“遮断效”与“拘束力”易引发理论争议与概念混淆,其与学界通用的“积极作用”“消极作用”间的对应关系可进一步阐明。其次,在论述逻辑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界定是讨论主观范围的逻辑起点,报告中二者的论述架构或有调整空间。最后,既判力客观范围向“判决理由”扩张的空间或许更为广阔,尤其在前后行政行为存在先决关系的情形下,司法实践已展现出这种扩张的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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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菲副教授亦从概念逻辑映射的一致性和精确性等方面对报告发表评论,并主持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及旁听师生围绕“效力界定与裁判类型化的关系”“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的属性”“诉讼第三人的类型”等议题作了充分、深入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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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单元研讨结束后,王贵松教授代表主办方向全体与会学者、参会师生及会务工作人员的全力支持与辛勤付出致以诚挚谢意。他表示,本届论坛虽筹备周期紧凑,但成果显著、参与度极高。各位报告人、评议人及主持人深入阐述了对行政诉讼基本理论的理解,交流充分,为后续研究创造了重要契机。作为系列论坛的开端,首次论坛圆满开局,未来期待将论坛长久化举办,持续推动行政诉讼法学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