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高行97裁490号裁定
(一)案例事实
(二)争点解析
1、本件应提起何种诉讼?2、利害关系人得否请求更正他人个资?3、更正包含删除或销毁吗?4、人民不得援引宪法,请求公开或更正?5、资公法第14条与个资法第13条之关系?通过一系列的争点的解析得出:诉讼类型应属一般给付之诉。资所涉之本人,是在诉讼中直接援引相关大法官解释,请求更正个人资料之错误。件原告主张类推适用释字603号解释,使利害关系人享有对他人个资之更正权。法官专属宪法解释权和例外应从严解释即不宜类推解释;权利(含请求权)竞合。应准许权利人选择对其最有利者主张之。
二、北高行97诉755号判决
(一)案例事实
北护报请被告机关(教育部)分别于
(二)争点解析
本件属阅览卷宗还是资讯公开案件?2、原告得请求阅览卷宗?3、原告得单独就否准阅览之决定提起诉讼?4、、《档案法》为《资公法》之特别法?通过这些争点的分析解释,认为:本件原告于刑事确定判决后,提起本件诉讼,因被告机关据以停止评议之理由不复存在,自应续行再申诉评议程序,是亦某特定程序系属中之资讯接触请求,仍属阅览卷宗。阅览卷宗不等于资讯公开。阅览卷宗属程序中所为之决定或处置,当事人仅得于对实体决定不服时,一并声明不服,不得单独救济。《资公法》应定位为政府资讯公开之基本法,此后除其他法律另有更有利于公开之规定外,应一体适用《资公法》办理资讯公开。
三、中高行96年度诉字第495号判决
(一)案例事实
1、
(二)争点解析
1、为卷宗阅览还是资讯公开案件?2、本件应以何种诉讼救济?3、知的权利未受具体损害,不得起诉?4申请资讯公开是否应具体说明资讯用途?5、主动公开之资讯,不得再申请公开?6、系争资讯属《资公法》第18条第一款(3)豁免公开资讯?这一系列的争点分析得出:原告请求被告提供系争资讯,非于某特定程序中所为,性质上属资讯公开。资讯公开之否准为一行政处分,遭否准之相对人得依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二款,提起拒绝申请之诉,同理,申请提供资讯,机关逾法定期间未为准驳,应以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提起怠为处分之诉。被告逾越法定期间,未对原告依法所为之申请作为准驳,即已侵害原告(作为人民)依法保障之资讯公开请求权。采用之教科书版本,为各校之终局行政决定,不适用第18条第一款(3)。校务会议记录可适用第18条第一款(3)豁免公开。
四、北高行97诉1060号判决
(一)案例事实
原告参加96年律师考试未获及格,与收受被告(考选部)寄发成绩及结果通知书后,申请复查考试成绩,并请求公开各科“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或各科各题评分前50名之试卷。
(二)争点解析
1、本件属阅览卷宗还是资讯公开案件?2、《典试法》第23条得限制原告于诉讼中阅览参考答案?3、《行程法》第3条第三款(8)得限制诉讼中阅览评阅标准?4、《典试法》第28条得限制诉讼中阅览评阅标准?5、于诉讼中得阅览各科各题评分前50名试卷?通过这些争点的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原告诉之声明仅对资讯公开请求遭到拒绝,声明不服,未对复查成绩之决定声明不服;惟其既源于诉愿程序,立于当事人地位,请求接触本案资讯未果,性质上应属阅览卷宗。虽行政诉讼法阅览卷宗规定简陋,仍不得直接援引《典试法》第23条第二款,拒绝原告之请求;面对诉讼程序漏洞,法官应在个案进行利益衡量,决定准否阅览。评阅(评分)标准确属考试院有关考选命题及应不适用该法之程序规定。典试法》第28条乃为保护考试命题作业之秘密,主要适用于考前试务之办理(避免泄题),兹原告于考试举行且评分完成后,请求阅览评阅标准。本件属阅览卷宗,法官应类推适用民诉第242条第三款(第三人隐私)拒绝原告之阅览请求。
讲座最后,同学们就案例涉及到的资讯公开和资讯隐私法的相关问题,以及大陆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问题,与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李希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