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家法学讲坛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斯特凡・科里奥特教授(Prof. Dr. Stefan Korioth),主题为“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正当的解释规则抑或对立法者的僭越”。
讲座由张翔教授主持,出席讲座的嘉宾包括我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汤维建教授、韩立余教授、喻文光副教授、熊丙万助理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于文豪助理教授、对外经贸大学郑海平助理教授等,来自京内外多所高校的30余位同学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开始前,张翔教授对Korioth教授的个人经历和学术成就进行了简要介绍。Korioth教授是德国著名公法学家,自2000年起担任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国家法与教会法教席教授,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国家法理论、宪法法院制度、财政宪法、宪法史、教会法等。Korioth教授的著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与Klaus Schlaich教授合作)此前曾由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翻译出版,是关于德国宪法法院制度最重要的作品,对我国宪法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Korioth教授此次讲座的题目“合宪性解释”(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是我国宪法学界近年来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合宪性解释的性质、法院从事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与潜在危险、合宪性解释与基于宪法的解释的区别,尤其是在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的情况下将合宪性解释作为当前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等问题,都处于讨论与争论之中。而合宪性解释这一概念,在学理上主要来源于并借鉴了德国宪法学以及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的实践,此次讲座对国内相关研究因而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在讲座中,Korioth教授首先澄清了合宪性解释这一概念在方法论上的基础,他指出:法律体系严格的位阶秩序、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以及“对现有法的倾向性”共同构成了对合宪性解释的证成和批评。进而,他阐述了合宪性解释的概念:合宪性解释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也不是目的解释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优先规则,它要求对法律解释的多种可能结果进行相互比较,并排除其中与宪法和宪法的基础决定不符的部分。
从对合宪性解释的这一理解出发,Korioth教授对宪法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的特殊之处进行了分析,他指出,除了作为一项解释规则,合宪性解释还是联邦宪法法院在规范审查程序中裁判形式的一种特殊变种,其适用在实际效果上被理解为一种“不缩减文本的对法律的部分无效宣告”。这就涉及宪法法院与立法者的权限分配问题,就此,宪法法院自身为合宪性解释划定了两条界限――规范的文义和立法者明确的意图。Korioth教授以宪法法院的2004年做出的“洗钱罪判决”为例,指出这两条界限在实践中都已被逾越;进而,在个别判决中,宪法法院将其认为的宪法上正当的见解宣告为立法者的真实意图,直接以解释的方式进行了立法。这同时也暴露了合宪性解释的“内在教导缺陷”。
紧接着,围绕普通法院是否可以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争议,Korioth教授对针对普通法院合宪性解释权限的批评进行了回应。他同意宪法法院的观点,所有法院均受宪法约束,因而,合宪性解释就是每个法院的职责;区别在于,相较于宪法法院,普通法院所做的合宪性解释只是单纯的解释,不具备超越具体案件的拘束力。就司法裁判而言,普通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与基于宪法的解释以及宪法的辐射效力具有相近性。
最后,Korioth教授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合宪性解释是用来帮助我们得出正确的司法裁判的诸多方法论指导中的一种。虽然其中潜伏着司法僭越立法的危险,但这一危险并不足以导致我们废止这一解释规则或裁判变种类型,其他替代方案也不能对立法者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
演讲结束后,各位老师和同学针对讲座内容提出了诸多问题,Korioth教授对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详细回应,并就其中的重点问题与老师、同学们进行了深入讨论。
讲座最后,韩大元教授代表法学院对Korioth教授访问我院并发表精彩演讲表示感谢,并向Korioth教授赠送了名家法学讲坛纪念牌及演讲海报。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