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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宪法学与刑法学的对话”讲座顺利举行

“法律解释:宪法学与刑法学的对话”讲座顺利举行

 

2009310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律解释:宪法学与刑法学的对话”讲座在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分别是来自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林维教授与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翔副教授。评议人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明祥教授与胡锦光教授。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主持。参加讲座的还有来自法学院不同专业的师生们。报告厅座无虚席。

    讲座的第一位讲演人为林维教授。林维教授的讲演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刑法解释方法的目的和作用。他认为解释主体应该通过解释方法发明、论证结论,而不是发现结论,所有的解释都应该是表示解释者目的的目的解释。第二,刑法解释与宪法解释存在不同,后者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政治性较强,体现社会基本价值观,着眼于原则性、抽象性的问题,解释的空间很大,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范的明确化和补充。刑法解释则是对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指向,对判决、构成要件要素的指向,且刑法解释仅限于刑法部门内,并不及于其他部门法。第三,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方面。林教授认为在当今的背景下,宪法不具有可塑性,可援引性,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司法过程虚置掉,而我们的任务是在宪法意义下,明确刑法规范的正当性,使刑法权与宪法保持一致。至于如何以宪法防止刑法权的滥用的问题上,林维教授提出三条方案点:首先,对宪法规范有明确的解释,如果宪法规范的不明确,则对其他部门法的制约会大打折扣;其此,刑法和刑诉学者都主张将罪刑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规范中,通过宪法来规定,这对刑法的始终贯彻和解决宪法和刑法冲突有重要意义;最后,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入罪时必须根据刑法规定不能援引宪法,为了使刑法的适用更符合宪法要求,考虑在出罪时援引宪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第四,宪法中的刑法问题与刑法中的宪法问题。对于前者,林教授主要举例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个例外情况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其他的比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却无限制,这里所说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属于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本身内容还是附带后果;如果是附带后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其他几种政治权利的规定不同是否正当。对于后者,林教授列举了几种刑法运用中可能涉及违宪的问题,比如死刑的存废问题,绝对死刑的正当性,刑法溯及力中有条件从新的规定是否违宪等等。第五,刑法解释在当代中国面临的问题:司法人员对正是的司法解释过度依赖;刑法解释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表现为立法解释类型多样、司法解释二元化、需采用法院解释和法官解释尚有争议等。

讲座的第二位讲演人为张翔副教授。张教授就林教授的发言并结合其观点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宪法解释的特殊性。作为一个宪法学者,张教授首先肯定了林教授关于宪法解释特性的若干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宪法解释的特殊性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说明,包括以下五点:宪法解释条文简洁,抽象程度高,空白条款多,不确定性强;宪法解释更具秩序性而非体系性,能不断的将社会现实予以合理化;宪法解释受政治影响强烈;其他部门法的学说和理论不依赖于法的解释,但宪法解释对宪法规范影响较大;宪法的解释权不同。第二,宪法解释和刑法解释在方法上的区别。萨维尼所说的文义、体系、历史、目的四种解释在刑法以及其他各部门法的解释中都是同样适用的,但在宪法解释中却存在一定困难,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宪法的内容过于抽象,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个别问题导向解释。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推进宪法的具体化,缺点是导致宪法不再是规范,而变成了仅是论证材料,损害了宪法的规范性。第三,宪法刑法解释关系问题上。这主要表现为:基本权利冲突问题,比如诽谤罪中涉及的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以及刑法的合宪性解释问题,法官需要先衡量宪法层面还是刑法层面的规范。

两位主讲人各自发言完毕后,由 刘明祥 教授 和胡锦光 教授点评。两位分别是刑法学界和宪法学界的著名学者,他们就两位主讲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述,并提出与其意见相左的地方供大家讨论。 刘明祥 教授提出在法律解释中的立法原意问题并倡导在解释中一定要遵循一个“度”; 胡锦光 教授也提出在宪法解释和刑法解释关系中要多从宪法角度理解刑法解释。

在自由讨论阶段,参加讲座的法学院师生们就赦免问题、刑法司法解释效力问题、胎儿在刑法上的地位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冯军 教授对本次活动予以总结,两位主讲人之后也分别做了总结发言与回应。本次宪法学和刑法学的对话活动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郑琛琛供稿)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