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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命馆大学大久保史郎教授发表日本国人权论讲演

        20091128日下午,日本立命馆大学大久保史郎教授做客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向我院同学做了一场关于日本国人权理论的讲座。中心韩大元教授、胡锦光教授与会,嘉宾还有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以及日本国外交官、一桥大学校友会朝海和夫教授和戴波大律师(立命馆法学修士)。讲座由胡锦光教授担任主持。担任翻译的是2009级法律硕士生张华威。

 韩大元教授在致辞中回顾了中国人民大学和立命馆大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大久保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胡锦光教授在主持中讲到,人大法学院有多名老师曾在立命馆大学学习交流,希望今后两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加强,希望大久保史郎教授以后有机会再来人大做学术讲座。

 大久保教授就日本国人权现状相关理论学说进行了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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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主要是围绕日本的和平宪法给同学们讲授有关人权的学说理论。大久保教授首先提出,日本的宪法是国民制定的,为何宪法中首先是关于天皇的规定,之后又是关于放弃战争的条款,国民的权利义务则放在第三章的位置?对此,他简略介绍了日本宪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阐述了日本现行宪法的制定背景。在梳理日本人权在战后的发展历程和特征中,大久保教授谈到了宪法第九条的修改争议,日本国内关于是否修改第九条、放弃战争权的争论相当激烈。大久保教授认为没有必要修改第九条的规定。

 大久保教授认为,宪法第十章规定了宪法的三大原则,其中最基本的是人权保护,这是接受了美国当时关于人权的思想。大久保教授按照宪法第三章关于国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顺序逐一讲解了日本国内的宪法人权保障的问题。他谈到生存权、言论自由、劳动权和团结权等人权,指出人们为什么需要拥有这些权利。他认为,日本近现代宪法人权保护有三种观点:传统的观点,是没有人权观的宪法学;研究劳动法学者的观点,认为主要是劳动者的权利保护;非法律解释学者的观点,是关于斗争、奋斗的人民的权利、近代市民的权利。

 大久保教授还探讨了人权的主体、集团、团体和个人方面的问题。他指出,在人权发展中个人主义得到强化后,个人权利与社会福祉的冲突发生时的处理涉及到利益衡量。他就游行权、言论自由、劳动者权利中的公务员权利限制等问题做了说明,特别举出了1966年的东京中邮时间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法院审查案件是否违宪的过程应如何解释公共福祉。他也指出,在经济高度发达背后,企业和个人权利的问题,如过劳死现象,还有集体对个人权利压迫的问题,如日本奥姆真理教。大久保教授认为企业不能作为人权主体,政党则可以作为人权主体。他还就现代社会出现的侵害人权现象,如网络上对人名誉等的损害行为、反恐对人权的限制以及人权保护的世界范围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提问阶段,大久保教授耐心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有关人权主体、双重基准等方面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龚姝)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