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4日下午,2024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协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南大学、苏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单位共计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会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发表开幕致辞。韩大元教授指出,十大宪法事例经公众广泛投票与参与而产生,推选过程可以凝聚社会共识,有力推动宪法学的繁荣,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助力解决宪法实践功能的相关问题。2024年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共同纲领》制定75周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创立75周年、五四宪法制定70周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与澳门回归的25周年。从比较宪法的视角来看,今年的宪法事件集中发生,给我们带来了关于宪法的困惑与挑战,也让我们思考宪法如何把不确定性转变为确定性。从历史维度出发,回溯 40 年前,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年会聚焦 “如何保障宪法实施”,这一主题至今仍不过时。步入2025年,我们需要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的要求,从理论建构到实践操作全方面发力。宪法事例的真正创造者、实践者是人。宪法事例的创造者与实践者归根结底是人民,每个事例背后都有默默耕耘者,我们应珍视这些人民创造的素材,从中提炼宪法理论,为法治发展添砖加瓦。
接着,王旭教授介绍了此次评选的基本情况。2024年12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发布了事例征集方案以及评选基本流程,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2024年12月25日,研究中心召开初评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喻文光副教授、田伟讲师和王世杰讲师组成评委会,共选出候选事例十九件,并通过明德公法公众号开展网络投票;2024年12月31日,参考投票结果,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王旭教授、李忠夏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柳建龙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等学者组成终评会,评选出202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李忠夏教授宣布了2024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事例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迎来修改
事例二: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维持原判
事例三:某法院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下级法院庭审事件
事例四: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成为两会热议话题
事例五:《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出台
事例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事例七:备案审查工作关注司法解释溯及既往规定
事例八:备案审查工作关注涉罪人员平等保护相关问题
事例九:江苏省南通市禁止制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引热议
事例十:国家强化算法滥用问题治理力度
事例正式发布后,会议进入研讨阶段。研讨分为上、下两个半场,上半场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主持,下半场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特聘教授朱福惠主持。
第一场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迎来修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进行评议。
莫纪宏教授提出了以下评议意见:第一,监督法的制定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主体上反复研究探讨之后确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范围。第二,本次修改中的最大亮点是将监察委员会纳入监督对象之中,但是与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的事项、方式等有所不同。第三,在细节上,《监督法》的最新修改也进行了增补与完善,包括对于财政问题的纳入。此次修改是对实践中出现的状况作出的回应,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绝非想象中的制度构建,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第四,《监督法》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更进一步的检验,在法理上进行深入研究,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再如《监督法》尚未完全解决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条中所涉及到的“其他法律”的内涵需要进一步界定。
王磊教授指出,《监督法》修改后更具系统性与体系化,重点解决了两大关键问题:其一是对象问题,新增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其二是方式问题,明确了人大进行监督的七种方式。此次修改反映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必然要求,以及全过程民主、实践经验总结、法治国家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三个客观要求。具体而言,《监督法》条文从48条扩充至65条,新增17条;修改内容多达32处;部分章节标题调整,彰显立法技术精进;经济相关内容突出,回应当下经济形势,还增设专题询问相关条文,配套其他规定。同时,王磊教授还进一步强调,在七种监督方式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具体制度需切实落地,从而加大《监督法》的落实力度。
第二场是“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维持原判”,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奥蕾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蔚进行评议。
秦奥蕾教授从形式和法理两方面剖析法院判决。在形式层面,本案核心争点在于医院有无为生育目的冻卵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冻卵属非自然辅助生殖方式,依赖医院特殊技术与条件,蕴含伦理风险与价值判断,是对人类传统生育方式的挤压与排斥。因此,公法理应限定其应用场景。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符合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目的与逻辑。不过,判决并无明显不当,却引发诸多关注和争议,说明背后还蕴含着更深层次的法理纠缠。其一,生育是否归属于私人自治领域,引申出生育权利基础究竟是家庭婚姻还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应生育保障模式是制度性还是权利性的争论;其二,本案凸显生育自由与生育支持作为生育权利消极、积极面向的不同意义,亟待回应医院有无促成人格的义务,以及所促成是否为人格本身;其三,本案映射出生育已演变成较为突出的社会议题,宪法解释需着眼长远,为生育支持与鼓励政策提供依据。
王蔚教授从以下三方面评议了本事例。首先,她支持司法机关的立场,鉴于立法未明确且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单身女性冻卵,法院判决体现了司法谦抑。不过从宪法视角出发,本事例更多涉及到个人身体自主与自由权、基于性别和婚姻状况产生的平等权、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后如何保护其隐私权与在职业发展中不受歧视等权利。她呼吁更为开放的立法,从冻卵的前、中、后三个阶段进行合宪性控制:在前期,当单身女性产生冻卵意愿时,需考量其资格与平等获取医疗服务的资格与相关权利的实现,可以参考比较法对获取冻卵服务主体的资格限制标准;在中期,需兼顾卵子所有权、医疗机构职权、单身女性隐私权及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后期,使用卵子时应考虑设置主体已婚或丧失生育权利时的具体标准。在解决上述问题后,可以考虑及时回应单身女性的意愿,将其主观利益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
第三场是“某法院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下级法院庭审事件”,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文豪进行评议。
任喜荣教授首先肯定了本事例的宪法意义,并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宪法》第131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重复上述规定,并明确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本事例中法院庭审的具体操作违反了独立审判原则,也违反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第二,我国三大诉讼法共同构造了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塑造了我国司法权力配置的基本结构。此事例意味着实质上消解了审级制度内置的权力监督机制,且事发后当地法院指责辩护人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加深个人权利无法救济的群体性认知,沦为削弱司法公信力的反面典型。第三,《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此种公开是否包含对本院上级法院或者完全没有审级关系的法院法官的实时公开或者延迟性公开,值得思考。这是现代科技给庭审制度带来的挑战,亟待学界给出应对策略。
于文豪教授就此事例提炼出三个关键词:法院、法官、律师。于法院层面,上下级法院纵向监督关系不容忽视,实践中上级借调下级法官现象频现,如何保障法院独立公正审判成为关键;司法实践中的无罪判决率、改判率考核指标也对下级法院判断造成了干扰。就法官而言,部分法官为规避责任制,倾向请教上级法官,从而规避应有责任。在律师维度,律师职业保障亦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律师依法辩护的基本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如何有效地监督审判公正也是未来需要进一步开拓的话题。
第四场是“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成为两会热议话题”,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温泽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馨宇进行评议。
温泽彬教授指出,技术发展拓展了休息权的受侵犯形态,为宪法休息权带来了新的命题。宪法休息权兼具积极权面向与消极权面向。立法者需要积极履行保护义务,一方面要为休息权的实质实现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实质不平等地位,防御对公民休息权的过度限制。下一步应当适用禁止保护不足原则,探讨劳动领域保护离线休息权的事实可能性与规范可能性。具体措施包括在劳动立法层面重新界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依据《宪法》第25条、43条重新界定劳动权的保护范围,保护劳动者精神方面的休息权;区分新型工作形态对离线休息权的限制方式等。
刘馨宇讲师指出,离线休息权并非新的权利类型,而是宪法休息权的应然外延。休息权首先应当考虑私人间基本权利冲突的问题,即如何协调用人单位的经营自由与劳动者休息权之间的冲突。我国立法者对劳动者采取了高强度的保护方案,但执行效果欠佳。针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点进步空间:第一,可以在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或者在法律中明确界定加班的定义,排除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不正当地占用休息时间的行为更多涉及一般行为自由而非劳动权与休息权的问题;第二,充分发挥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作用。工会充分发挥针对加班的协商功能,劳动行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在此过程中需警惕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避免对经营自由进行过度干预。
第五场是“《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出台”,由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谦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谢立斌进行评议。
赵谦教授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所推动“市场建设法制”表征的宪法秩序乃至法秩序要义,是探讨该命题的基点;“优化营商环境”所表征的干预工具乃至规制工具要义,则是探讨该命题的手段表达。一方面,“市场建设法制”的关键点即在于“统一”的宪法秩序乃至法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市场经济宪法秩序乃至法秩序既是逻辑起点,也是终极目的。以现行宪法第14条、第15条所表征的实定法规范为例,第15条是对市场经济宪法秩序乃至法秩序普适性要素或兼容性要素的描摹,第14条是对市场经济宪法秩序乃至法秩序特色型要素或特殊性要素的梳理。另一方面,“优化营商环境”则是“市场建设法制”的关键着力点抑或一种工具手段。市场建设的本质亦是一种环境氛围的营造,通过营商环境及其宪法法治保障来检视市场建设的结果乃至成效。宪法法治为营商环境提供秩序预期、行为方式与纠纷救济保障,最终通过“优化营商环境”这一干预工具表达,来成就多维的规制策略。
谢立斌教授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出台引发了民营经济在宪法上定位这一问题的思考。第一,结合宪法序言第八段和第十段,关于“剥削阶级”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定位间存在张力,与历史一道揭示了民营企业家不安全感来源。第二,宪法总纲第十一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如何开展?作为原则性的规定,在系统解释基本权利条款时应当予以参考。第三,从平等权的角度考虑,民营企业是否享有平等权?谢教授认为,原则上不应当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区分对待。第四,关于自由权的问题。可以从自由权中揭示出民营企业家创办企业的自由,第四十二条是可以选择进行解释的路径。
第六场是“备案审查工作关注司法解释溯及既往规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彦进行评议。
张翔教授指出,本案是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的明星案例,在法学界关注度极高,对于加强备案审查的刚性具有里程碑意义。张翔教授从三个方面发表了看法,第一个层面是纯公司法层面的,即原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补充出资责任。第二个层面是“是否要溯及既往”的问题。《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有所规定,其中例外性的规定如何理解是一大难题。主要是因为难以衡量私法上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与《宪法》第五条法治国家原则息息相关,值得宪法学界再度讨论。第三个层面是“分权”的问题。一方面,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谁有权做决定?在原则层面,若对法律时间效力作出一般性规定,应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另一方面,关于司法解释的问题更具根本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保有的法律解释权与授权两高的司法解释权的界限亟待厘清。解释权的配置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林彦教授认为,法工委的备案审查报告所揭示的有效信息比较有限,其道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并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但书情形,制定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凸显了备案审查结论的刚性约束力,最高法的快速反应值得肯定。然而,《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是立法机关所要遵循的立法工作基准,还是法律适用机关在法律适用中必须遵循的基准?林教授更倾向于后者,而报告倾向于前者,即对立法原意的重申。此外,在司法解释层面,也存在需要明晰的空间。如对司法解释的权限界定和立法机关法律解释存在交叉,目前制定法上对二者没有泾渭分明的划分。
第七场是“备案审查工作关注涉罪人员平等保护相关问题”,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郑磊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征进行评议。
郑磊教授指出,在评析具体事例时首先需要发掘案件之间的细微差别,作出同案或是异案的判断。这一事例与去年的“连坐案”实际上具有相似性,即关于涉罪人员的平等权问题。围绕本事例,有四点值得探讨:第一,平等权问题。本次报告在“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审查研究”组下设两大案例。其共性在于差别对待的事由均为“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这是一种后天经历所产生的差异。然而,“低保案”所涉及到的低保问题与“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具有实质联系,故备审报告将其置于此处有失妥当。第二,合宪性审查权问题。近年来,合宪性审查制度不断进步。但是合宪性审查的范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合宪性审查权的穿透性管辖”问题。第三,宪法援引问题。本次报告明确援引了宪法条款,虽然不是首次援引,但仍旧引发我们继续思考“穷尽法律论证”以及“穿透性论证”等问题。第四,重复案例的问题。实际情况中存在两种对案例的重复,一种情况是基于对效力的加强而进行的重复,另一种则是基于在具体领域上细化的重复。
陈征教授指出,在宪法学看来,保障涉罪人员最低生活需要毫无争议,因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是基于人的尊严产生的权利。本事例较大争议点在于职业限制或禁止的问题。此类规定主要存在于狭义的法律当中,有关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限制,如限定在特定的犯罪类型、刑罚标准中,具备实质关联性等等。其中,单纯具有实质关联性并不意味着符合平等性原则。实质关联性的具备只构成符合平等原则的一个前提。在对平等权展开审查时,首先要考量平等所保护的法益在具体事件中被损害的强度,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即“基于划分”的标准。此外,学界需要重新审视刑罚的一些功能,如预防功能和威慑功能。在具体问题上,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予以特别关注。总的来说,法工委对本组事例的处理在宪法层面是正确的。
第八场是“江苏省南通市禁止制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引热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建龙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平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程雪阳进行评议。
柳建龙教授指出,事例中相关用品其实不仅用于祭祀,在诸多宗教场所也会使用,因而涉及宗教自由的问题。此外,事例也关切《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一般行为自由的相关问题。各地出台类似规定,初衷或为移风易俗、破除迷信、环保、防火等,各要素都值得具体探讨。从传统文化的保护角度看,清明节禁售殡葬用品类似于春节禁放鞭炮,其是否属于国家过度限制也值得思考。移风易俗应当更多地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来实现,而非通过此种过激手段展开。
李海平教授指出,这一事例既涉及合法性问题,也涉及合宪性问题。分析这一问题应当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研究和检索研究相关法律依据。该通告属于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国务院条例中,难觅上位法依据,或与上位法存出入。第二,需要区分两种法律场景:一方面,进入到备案审查程序后,合法性与合宪性问题应当分流。在合法性上,该通告并无问题,但无法得出合宪性的结论。另一方面,需要思考申请工商登记、获得工商登记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问题。
程雪阳教授也对上述南通案进行了评议。第一,南通市殡葬用品的生产与销售情况超出想象,确实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与生态环境。第二,南通市只禁止制造和销售,不禁止使用,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可以为此提供一定依据,多地也有类似规定。第三,我国《宪法》序言中“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光辉灿烂的文化”、“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以及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与本事例息息相关,有几点尤其值得注意:“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界定应当符合我国的历史和文化;阴币、冥币、纸扎等殡葬祭祀用品的制造,应当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历史和文化的标准;殡葬祭祀用品的使用,不得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场是“国家强化算法滥用问题治理力度”,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程雪阳、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雷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小妹进行评议。
程雪阳教授指出,大数据、算法这一问题非常重要,与公民生活联系密切。行政机关对于数据的管理应当依职权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算法的规则应当透明公开,检查算法背后的规则设计问题亟待学界解决。
田雷教授指出,在算法时代,公民的生活与存在方式均被算法所安排。算法滥用的治理问题,与美国宪法中竞选资金的管制问题有一定的相似性。对算法的治理,需要治理者发挥主动性,克服治理者跟着问题走的被动性弊病。执法者应当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动性,不能仅让违法者做执法者的老师。另外,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思考,如信息茧房问题、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电信诈骗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树立历史主义的思路,放在历史中作出具体的回答。
刘小妹研究员指出,第一,关于对这一通知的性质、互联网算法规定的价值定位问题。“治理”“指引”的用词饶有趣味,意味着公权力干预的非强制性,突出平台的自治。互联网上的劳动关系问题,整个平台的制度构建问题的方向仍值得进一步思考。第二,关于整个互联网平台的算法治理问题。在价值定位上,需要互联网治理在整体上平衡几组价值关系,即促进新业态和权益保护的关系,网络、数据安全与权益保护的关系,以及个人权益保护与公益保护的关系。第三,具体的分析应当从控制与体制两大层次展开。可以从几类权利主体角度入手,如新业态平台劳动者权利保护,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后者应当在体制上作出应对。
第十场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方案落地”,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正林进行评议。
夏正林教授指出,从宪法条文出发论及本事例,第四十四条是核心内容。要树立体系化的理解思维,需要将其与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条放在一起去理解。退休权享有的主体是特定的,存在身份权的特征。退休权、劳动权、休息权共同构成我国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体系。退休权和物质帮助权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基本体系。退休权与物质帮助权范围不同:退休权主要针对劳动者,而物质帮助权的主体较为宽泛,不限于劳动者。退休权的身份特征将来应该有所改变。此外,本事例中的年龄问题值得注意。随着人口素质和劳动素养的提高,逐步抬高退休年龄是一个总的趋势。但是,推迟至何时应当结合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严格来讲不是理论研究的对象。有两大因素可以考虑,一方面是是否退休取决于是否能够进行工作,在立法上采取普遍因素进行考虑;另一方面,对是否退休的界定也应考量于社会的老年化和就业状况的合理平衡。
闭幕式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田伟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做总结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王旭做闭幕致谢。李忠夏教授对各位嘉宾精彩的评议作出了肯定并表达了感谢。他重点谈及了南通市禁止制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一案,分析了关于“迷信”的问题,并针对法工委备案审查报告中司法解释溯及既往问题讨论了人大审查权限与法院司法解释权的问题。此外,他认为十大事例外还有许多其他事例也颇具研究意义,如“远洋捕捞”问题等,这些未纳入考虑的案例都成为“遗珠之恨”。最后,他指出,宪法十大事例的评选助力学界从个案入手,从宪法教义学角度出发,分析真正的宪法问题。王旭教授在闭幕致谢中指出,在现行大环境下讨论宪法十大事例具有重大意义,这也是人民大学法学院坚持发布十大事例的目的与动力。我们不是要在众声喧哗的时代增加一些激情或者声音,而是更多地引导对内容本身的讨论,助力参与公共民主生活,培养学生的人格与情怀,这些事例必然要回归到中国宪法学教书育人的大潮中去。最后,王旭教授向全场与会嘉宾表示了诚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