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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行政法研究所2014•2015年年会暨“比较法视野中的计划行政与法治政府”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摘要:第一单元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华琳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首先作了题为《作为利害调整法的行政法》的报告。他从宏观角度分析了利害调整型行政法出现的缘由、与自由防御型行政法的关系,介绍利害调整型行政法的基本构造以及其在基本观念、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上的变革,并指出利害调整型行政法具有四大基本功能――行政决策与执行的优化功能、秩序性和持续性的调整功能、定分止争的功能和行政法学的对接功能。 对此,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肖登辉副教授评议道:从功能视角体系化描绘了现代行政法的宏大图景,有创造性地提出了现代行政法的功能体系观,提出行政法应该从原来单一的自由防御型行政法向现代的自由防御型与利害调整型的复合型行政法转变,尤其在文章的最后,对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内在逻辑是权利、利益还是制度的提问,非常具有启发性。

关键词:

20151017日,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20142015年年会暨“比较法视野中的计划行政与法治政府”学术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

上午9点,会议准时开始。本次会议由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秘书长张步峰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华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姬亚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李洪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仪方,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吉林大学、山西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济南大学、江苏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等20多个单位的专家学者,还有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法学会等实务界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东北大学等高校的博士生、硕士生,共5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致欢迎词。他指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具有两层重要意义:一是建设法治政府,不能没有诚实信义和信赖保护原则;二是推进信赖利益保护的落实,不能没有计划行政的完善。当下地方政府“任性”减损公民权益的行为(如车辆限行)屡见报端,被广为诟病,如果地方政府在规划行政、计划行政等方面能更有作为,则政府诚信就能得到更为有力的支撑。杨所长表示,希望通过此次与会人员专业且富有成效的讨论,进一步加深有关计划行政的理论研究。

本次年会开幕式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新聘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新聘鲁鹏宇、郑磊、彭�T、李霞、杨晚香、王叶臣、邹焕聪共7人为研究员;新聘彭波、田林、魏新科、张滨、刘雪芹、刘炳言、范仲夏共7人为助理研究员。

开幕式后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本次研讨会分为“计划行政”、“计划行政的具体制度”和“行政法治发展中的新问题”三个单元。

计划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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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华琳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首先作了题为《作为利害调整法的行政法》的报告。他从宏观角度分析了利害调整型行政法出现的缘由、与自由防御型行政法的关系,介绍利害调整型行政法的基本构造以及其在基本观念、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上的变革,并指出利害调整型行政法具有四大基本功能――行政决策与执行的优化功能、秩序性和持续性的调整功能、定分止争的功能和行政法学的对接功能。 对此,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肖登辉副教授评议道:从功能视角体系化描绘了现代行政法的宏大图景,有创造性地提出了现代行政法的功能体系观,提出行政法应该从原来单一的自由防御型行政法向现代的自由防御型与利害调整型的复合型行政法转变,尤其在文章的最后,对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内在逻辑是权利、利益还是制度的提问,非常具有启发性。
    第二位报告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助理教授史全增,以《行政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为题,着眼于实践中公众参与的弱势与缺位,从科学性和民主性两个方面力证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并具体阐述了行政计划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基本功能和基本方式,强调在当下中国,应当完善程序规定,减少非正式程序对正式程序的过分替代。最后,他详细论述了良好公众参与的品格,即公共参与应该是广泛、有序、全程且有效的参与。评议人山西大学法学院赵银翠副教授认为,利益关系的调整、平衡需要公众参与,而公共参与中最重要的是如何保证有效参与,而有效参与中最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还需进一步探讨行政机关面临不同意见时选择和决策的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步峰教授作为第三位报告人,以《科技计划编制的行政法问题分析》为题作了报告。他细致论述了科技计划的内涵、性质和类型,通个对科技计划编制程序的分析,指出科技计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评议人济南大学法学院主任讲师邹艳晖认为,这个报告选题新、数据新、角度新,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同时她还补充指出,科技计划编制中还需强化法律追究机制、科技计划的实施效果评价体系等。

    

第四位报告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鹏宇,他作了题为《日本地方自治体政策法务的经验与启示》的报告,详细介绍日本地方自治体政策法务的涵义、产生的背景、发展进程和适用领域,并从比较法角度分析日本政策法务改革对我国地方立法权扩充和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启示。他认为,对地方立法权的规范和控制,不是剥夺其自主决策权和立法权,而是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政策―法律”运行模式。评议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郑雅芳副教授首先强调了法政策学研究的重要性,接着指出法政策学是区别于法律史的,是关于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一门学问,但现有的法政策学的文章多借鉴政策学研究内容,也未能跳出政策学的评议框架。最后,她还提出两个问题与参会人员共同探讨,一是政策法学的定位,到底是方法论意义上的还是工具性意义上的;二是鲁副教授提出的过程性概念,能否将政策学思维与法学思维合理结合,并具有评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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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以《德国规划确定程序中的“除权”制度研究》为题,通过研究德国除权制度的内涵、类型、效力以及合宪性等问题,试图厘清多阶段行政程序中权利保障的内在法理,从而对实践中的征地缠诉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但是,他也指出,短期内借鉴该制度存在现实障碍,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利害关系人程序参与权的缺置;二是立法供给不足。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高卫明评议道,文章选题新颖、结构完整、语言洗练,名为除权,但其实谈的是权利的相对性。文章从德国的除权制度引申到我国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缠诉、上访问题,指出中国对权利保障有意识但落实不好,主要原因是我国形式上没有除权但实质上除权,对中国关注应更深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栾平平作了本单元最后一个报告――《行政计划评价》。她从行政计划评价的概念、功能到基本原则,围绕行政计划评价体系展开详细的论述,同时梳理了我国行政计划评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姚天冲评议认为,围绕行政计划评价这一题目,基础性研究比较全面扎实,对行政计划评价体系的内容论述较为充分,尤其在文章第四部分提到了行政计划评价需注意的问题。姚副教授还联系东北采暖费引发的争议,指出凡涉及当事人利益,该行政计划就需要论证。对于评价问题中提到的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当事人责任,他认为实际难以落实,因决策很多都是集体决定的,对此责任的追究需进一步探讨研究。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就上述报告内容纷纷发问。郑州大学郑磊博士提了两个问题:一是行政法介入利益和利害调整是否会加剧行政法的政治化,二是科技规划编制中是否存在公众参与空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范仲夏提问:应如何理解公众参与和行政效率的关系?公众参与是否会造成行政效率的降低?两者应如何平衡?等等。对此,王贵松副教授回应道,利害调整型行政法并不会加剧行政法的政治化,政治问题通过转换成为法律问题,虽然纳入了政策法学范畴,但是法学仍可涉及。张步峰教授回应指出,科技本身的目标设定、科研主题的选择和科技项目的实施都是高度专业化的,所以在科技计划编制中难有公众参与的空间,但是,科技计划编制中的专家意见和科技计划内容应该向公众公开。史全增博士回应认为,公众参与和行政效率的平衡问题,需通过程序机制的架构、政府担当定位的明确和事后评价机制的完善来解决。

本单元最后,主持人宋华琳总结道,经过6位报告人、6位评议人以及后续参会人员的踊跃提问,本单元获得高质量的评议讨论,取得圆满效果。

计划行政的具体制度

下午进入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李洪雷主持。

首先作报告的是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华琳,他在《英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概略》的报告中,对英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详细介绍了英国城市规划纠纷机制。评议人李洪雷认为,文章选题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城市规划法尚未成熟的当下,英国百年工业化中对城市规划积累的大量经验,极具启发价值。他还说,文章内容既有现状又有历史脉络的梳理,既有制定法又有典型案例,内容丰富、翔实,其皇家委员会机制、理由说明制度、审查程序、电子政府等对我国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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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姬亚平教授接下来作了题为《户籍制度:资源的计划分配及其负效应》报告,他认为现有的户籍制度与资源配置相挂钩,农民成为牺牲品,失去迁徙自由,造成就业困难、教育的不公平和贫困的世袭化,这样的户籍制度与法治格格不入,违背平等精神。他还从户籍制度引申出政府的计划行政问题,前期缺乏计划性,后期缺乏评价体系。计划应该是科学、民主、依法的计划,应该以能否为人主观所控制为标准限制计划的范围,减少不必要的计划。评议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仪方结合亲身经历,认为报告人的文章充分展现了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既有宏观层面如资源分配、地域特权的论述,又紧密联系实际如农民工就业、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内容扎实,资料翔实。她还提出了与行政法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一是计划行政中如何确定原告资格;二是如何约束政府在计划行政中的恣意性。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贾茵的报告题为《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计划的动力与程序》。该报告以我国台湾地区《都市更新条例》为例,详细论述了都市更新的一般理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都市更新的背景、动因和程序。她认为,我国台湾地区公私合作型都市更新的动力机制,如容积奖励制度,租税减免制度,在调动居民更新积极性上对我国大陆都市更新具有借鉴价值。中国人民大学王贵松副教授评议道,城市再造的话题、材料具有新颖性,文章中所介绍的台湾地区的学术研究成果对我们内地的旧城区改造具有启发价值,因为这是报告人博士论文中的一部分,若单以此内容为独立文章,可从结构上稍作调整,提高文章的可读性。



本单元的第四位报告人是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磊,他报告的题目是《城市规划权配置的比较法考察:一个法律文化解释》。他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权的配置模式“人大审议、行政审批”和“下级编制、上级审批”展开思考,通过城市规划权配置的矩阵模型,分析影响形成这种权力配置模式的因素。他总结指出,影响因素主要有代议民主传统、地方自治文化和持续性演进。北京市法学会副研究员白秀贵评议认为,文章选题切合实际,结构也具有发散性,符合比较法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可读性。她同时建议文章在论述时应更多涉及我国自身问题的关切,研究国外问题后再次回归我国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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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位报告人是来自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金菊,她以《比较法视野中的教育规划与教育法治》为题作了报告。她报告的内容涉及教育规划的界定、制定主体、制定过程的法治化和实施评估。太原科技大学安明贤博士评议认为,金菊博士的论文题目大,涉及面广,如能对每一部分进行细致的论述,将成为一部有分量大作。同时她还建议,因各个教育阶段(初中、高中、大学)不同,相应的教育规划制定程序也应有所不同,在论述时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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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的最后一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硕,他以《论教育行政规划的规制》为题,从今年兰州市中考统配政策纠纷谈起,在总结教育行政规划的特殊性后,对教育行政规划的规制途径、程序性控制和可诉性进行分析。他认为,规划本身具有处分性、涉嫌违法性、侵害公民权利可能性,因而招生规划具有可诉性。但是,他又分析道,提起撤销之诉时存在着救济时间紧迫、涉及大量第三人和现场难以重现等种种障碍,现有救济方式力有未逮。因此,他提出两条解决问题的路径:日本的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和建立专门法庭或专门教育仲裁机构。评议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田林认为,文章以2105年兰州中考“统配”为切入点具有时效性,研究扎实充分,尤其是对教育行政规制提出的具体建议具有启发性。他也指出,能否将招生方案纳入受案范围,需要联系行政诉讼法相关知识进行解释。

  

行政法治发展中的新问题

第三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姬亚平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作了题为《环境诉讼的行政性与民事性》的报告。他的报告以日本大阪国际空港噪音诉讼案为例,通过对此案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总结出对我国环境诉讼的启发。他认为,虽然在诉讼中最高法院判决日本政府胜诉,但是,日本政府依然积极通过和解基本实现了原告要求,使纠纷得以最终解决的做法,为环境矛盾纠纷解决树立了榜样,更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被告人还强调,无论公益民事诉讼还是公益行政诉讼,最终纠纷解决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政府态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在评议时总结了两点启示,一是环境诉讼,在日本被认为侵害的利益是生命、健康权,而在美国则被认为是规制性征收,同一利益关系在不同国家里反映不同;二是行政诉讼的制度构建,在我国面对这一案例时,是否可运用法解释的方法,将国家不作为和公物侵权损害勾连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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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欧元军作了题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的法律问题》的报告。报告人以现有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研究为基础,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及公共视频监控建设规划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报告人认为,现有的以规章来设定私人建设和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义务存在合法性问题,主要是因为在私人拥有支配权的物上设立义务,与公物法原理相悖,也不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山西财经大学杨晚香副教授在评议时提出了3个问题:1、公共安全视频设置是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如是技术问题,规章授权效力不足,如是技术问题,则可归入行政裁量权范畴;2、在私人所有物上课以义务如超出必要限度,则构成管制型征收,须由法律规制;3、如将视频设置界定为规划问题,九部委联合参与的意见是否是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中的一种意见,其意见是否最终执行,在此之上是否还有裁决意见合适与否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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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第三位报告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邹焕聪的报告题目是《国外公私协力的适用范围及其行政法治启示》。首先,报告人从公私协力的适用范围进行考察,从比较法视角对公私协力的典型国家进行评析,如法国的公物,日本的公共领域和美国的外包形式。接着,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出公私协力的行政领域分类:全部适用和部分适用,其中全部适用的有给付行政、可持续行政和后备行政,部分适用的有秩序行政和计划行政。最后,报告人从担保国家理念的确立、合法行政原则的遵循、适当性原则的约束以及范围清单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详细论述了公私协力适用范围对行政法的启示。山西忻州师范学院讲师彭波评议认为,报告人从比较法视野分析公私协力的范围,尤其是对适用领域全部与部分的划分,极具启发价值。同时,他就文章内容提出,公私协力适用范围除部分与全部适用外,还可从多个视角进行考察,比如领域和职位,尤其是职位中核心职位和非核心职位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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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文化法制研究中心讲师、教研室主任蔡武进的报告题目是《行政规划视角下我国现代行政法主体的发展》。报告人认为,在现代行政环境下,过程的开放性和参与性成为行政规划的内在属性,传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角色定位、主体范围界定、主体权能建构等等都遭遇到挑战和解构,在此情形下,行政法主体角色的定位转向、行政法主体范围的发展就成为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评议人太原科技大学讲师王亚利认为,文章选题视角新颖,现代行政治理要求的公众参与、平等协商等对传统行政法主体关系产生强烈的冲击和挑战,所以需要对行政主体重新定位,而从行政规划的视角探讨行政主体,因行政规划能反映平等协商、群策群力的特点,所以这一视角是非常恰当的。对报告人将行政主体重新界定为行政权利主体的提法和行政主体平等化的表述,王老师认为需进一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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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栾志红作了《我国环评制度在行政复议领域的法律困境与对策分析》的报告。报告人首先提出了两个问题:环评程序缺失情形下的行政复议问题和公众参与方式的行政复议审查问题。接着,围绕这个两个法律问题,报告人梳理了大量环评行政复议案件并对此进行了评析和探讨。最后报告人指出两点:其一是解决环评程序缺失情形下的行政复议问题,可以引入德国行政法学理论上的多阶段行政程序理论;其二是环保主管部门在环评许可过程中采用的公众参与方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南开大学教授宋华琳评议认为,文章立论周延,对多阶段行为中的中间行为(环评程序、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等)的规制提出建设性意见,面对司法审查和行政复议在中间行为规制上发挥作用的有限性,程序性规范、裁量基准的运用能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王叶臣作了《浅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报告,就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审查内容和审查规则完善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中国社会科学院李霞副研究员评议时补充道,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形式上的合法律性(主体、程序、内容等)虽然是第一位的,但实质上的合法性要求(决策理性、正当性、可接受性等)具有更高立法价值,现今对于实质合法性的保障主要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建议进行更加细致和精巧的设计,加强对实质合法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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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最后一位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彭�T,他报告的题目是《中国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研究现状》。报告人从中国集体土地征收研究现状,土地征收再考察和征地决定的法律控制三个方面进行了梳理和评述。点评人张步峰教授大体认同报告人对中国集体土地征收现状的研究,并指出集体土地征收中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征收,而是补偿问题,补偿问题的合理解决也将有助于征收问题的解决。


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家》副主编杨建顺主持。杨教授说,此次会议的议题得到了与会代表充分的肯定、高度的赞扬,与会代表围绕这个议题展开了全面的、扩展性的研究,如郑雅方博士所讲的那样,我们研究计划行政,但不限于计划行政,同时在讨论计划行政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又再一次认识了分类研究的重要性,就像在本次论文集序言《科学推进计划行政,完善行政计划规制》中所阐述的那样,以法治思维完善依法行政需要更多的研究。

接着杨老师介绍了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的发展情况。他说,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即将迎来10周年所庆,也面临新的转型课题,而今年为研究所转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主要有三点:一是新成员的加入,现今研究所共有研究员66名,助理研究员15名;二是外文论文的出现,比较法研究所期待更多用外文撰写的论文;三是名誉研究员的创设,对长期支持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发展的人员拟授予名誉研究员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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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在京外举办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年会的提议,杨老师表示赞同,并就明年年会主题、时间和论文评奖等事宜向大家征求了意见,他期待大家以办好明年的年会为契机而展开扎实的比较行政法研究,为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张玲霞 摄影/王传云)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