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简 报
(一)
开 幕 式
本届研讨会集中讨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内涵”以及“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关系”两个话题,具体分为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宪法学方法论研究、宪法原则研究与宪法规则研究等四个单元。本次研讨会将举行一天。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肖永平教授首先代表本届论坛承办单位武汉大学向参加本届研讨会的专家学者致以热烈欢迎和诚挚问候。他指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也是法治和宪政的时代。民主、法治和宪政,是人类社会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总结出来的科学理念,是人类共同的宝贵精神财富,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3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当今的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任务日益繁重,中国法学研究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前途充满光明。他认为,中国宪法学界的各位专家今天聚集一堂,同研民主人权之学,共寻治国安邦之理,这既是对武大法学院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点过去成绩的认可,更是对我们未来快速发展的期望和鞭策。此次会议,是一次中国宪法学界相互进一步深入了解的难得机会,对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也感谢大家带来了新的理念,与我们本地的宪法学者们进行交流,这也将会推动我们宪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最后,他预祝本届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紧接着,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龙教授致辞。他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支持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科点的发展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大家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科点发展。他指出,对宪法范畴与宪法方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是,对此话题的研究尚未得到深入。他认为,宪法学的范畴是一对一对的,是支持宪法整个学科的基本概念。一个学科的发展,关键在于其方法能否取得突破。宪法学的发展,则首先应实现宪法研究方法论上的突破。他指出,理性、德性与人性是宪法学的三性,三者相辅相成,不可或分。他批驳了对马克思不讲人本主义的批评,他指出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观在宪法学中的作用重大,是时代要求,也是宪法学本身的需要。他指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与宪法和法律至上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三个理念,三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应当同时得到坚持。他认为,三者的结合为我国政治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另外,他认为对待西方法学理念,应当一分为三地看:首先,一些理念是人类共同的遗产,是中西共通的,应当得到共同的传承;其次,西方可以适用的先进的理念,我们也可以适用;最后,西方的一些学说和实践植根于资本主义的实际情况,但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因而不可随意引入,例如三权分立学说。但不可因此认为这些学说就是落后的和反动的。他最后指出,本次大会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力争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
随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主编童之伟教授为大会致辞。他认为对宪法学范畴与方法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重要性,数年来的研究成绩斐然。但他认为,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仍有几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第一,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法理学的范畴有何关系?第二,其与部门法的范畴有何关系?第三,其与本国宪法与法律有何关系?第四,其与外国宪法及外国宪法学有何关系?第五,其与法现象以及宪法现象等社会现实或曰社会现象有何关系?第六,确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根据何在?他认为,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乃是寻找确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主要依据。他认为,宪法学的基本方法是宪法学研究的手段与桥梁。他认为我国宪法学在方法论上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脱离中国实际;第二,脱离具体问题,失于空泛;第三,脱离社会科学最基本的要求,即缺乏有用性。他认为,基础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最重要的。因此,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具有重要的价值。
最后,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叶中教授致辞。他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不远千里、拨冗参加本次研讨会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点的发展得到了各位专家学者长期的大力支持,这种支持既表现在学科建设与发展上,也表现在人才培养上,并对此表示感谢。他同时希望,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点的发展今后能得到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今天的研讨会只是一个开端,今后必将还会举办更多的学术活动,热忱地欢迎各位专家莅临切磋。另外,他还对大会主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是宪法学的基石问题,是学科赖以支撑的基本框架,也是回应学科适应现实的两条基本主线。之所以要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主要基于如下三点原因:第一,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就中,政治现代化应具有重要的地位。政治如何在国家生活中产生政治应有的推动力,乃是政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宪法学与宪法理论如何回应政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宪法学科准确定位之需要。第三,中国宪法学人历史责任感、社会使命感的要求。他最后指出,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乃是宪法学科发展的两个轮子。最后他预祝大家在一天的会议中,经过深入的切磋,能将两个车轮塑造成型,为中国宪法学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根基。
第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简 报
(二)
第一单元 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主 题 发 言
王从峰代表刘茂林教授做题为《宪法秩序作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证成及意义》的报告。他首先介绍称,文章体系结构包括三个大的部分:宪法秩序作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证成,宪法秩序作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论价值,宪法秩序作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实践意义。他们认为,建构范畴体系是一门科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完满的概念范畴体系也是宪法学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是形成这个专业学科独特的思维方式和理论逻辑所必须的。研究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而构建科学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和关键性环节。而在中国宪法学范畴体系的研究中,宪法秩序这一基本范畴的提出和系统论证意义更为重大。
范进学、杨阿妮发言题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新论》。中国宪法学应当包括哪些基本范畴,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他们首先回顾了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观点,主要阐述了李龙、周叶中、童之伟以及韩大元的观点。通过对中国学术界颇具影响力与代表性的相关观点的述评,在吸收借鉴既有的优秀学术成果基础之上,他们将当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概括为七组十四个范畴,即民主与共和、宪法与法治、基本权利(人权)与国家权力、宪法职权与宪法责任、宪法规范与宪法效力、宪法救济与宪法诉讼、宪法概念与宪法解释。他们认为,这一概括大致勾勒出了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框架,并且整个基本范畴体系将构成一个内部相通、外部协调的有机联系整体;各个范畴之间具有逻辑同一性基础,既有独立的价值,又体现其在体系中的不孤立与相容性;每个范畴相为表里,相得益彰。七对范畴依顺序展现的是宪法运行的全过程,共同致力于宪政理想的实现。
郑贤君教授的报告题为《宪法概念体系初论》。她首先提出了自己的两点困惑:首先,在西方成熟的宪政国家,体系的概括并没有得到很充分的阐发,而本文选择这个命题是否有意义?其次,从知识体系的角度,做体系化思考的尝试是否有意义?她认为,体系是一棵树。宪法概念体系化的过程取决于双重因素:宪法实践发展与理论研究繁荣。宪法概念体系化的过程是发现而非发明第二个部分。随后,她解释了宪法概念需要体系化的原因。宪法学体系是指宪法学原理的系统化,它是宪法学学科科学化的需要。一个学科的体系及体系化是其发展成熟的标志,也是其独立的标志,体系化意味着该学科在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趋于成熟。因此,她认为,宪法概念的体系化是宪法价值契合、逻辑自洽、纠纷解决的需要。
周刚志的发言题为《论宪法学的理论层次及其范畴体系》。他认为,从知识社会学的理论视角看,宪法学是宪法教育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知识原理,要受到宪法制度本身的发展状况,及特定时代宪法学教育与研究之客观需要的深刻影响。他认为,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区别在于其社会存在不一样,法学院培养的人才与其他学院不同。所以,宪法的转型必须向传统宪法学回归,即宪法解释学或宪法诠释学。然而在变革时代,宪法学的研究不能回避时代的话题。尽管我们要强调宪法文本的权威性,但立宪科学――如何修宪,在特定时候重新立宪――也需要得到重视。因此,在宪法学教育中,必须讲授宪政规律,而不是单纯介绍宪法诠释学的基本方法,以此谋求宪政的真正实现。他认为,常态宪法重在研究行宪问题;而转型时期的宪法学则必须重视研究立宪问题。而马克思主义表现了某种程度的不可知论,这要求我们反省人类自身的认识能力,表现在宪法学中,即在于反思宪法学的理论层次及其范畴体系。在此认识基础上,他将宪法学分为三个层面:知识论、方法论、认识论,并从此出发,将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分为权力与权利、解释与批判、事实与价值。
刘�t的发言题为《对人权法概念的一个澄清》。他认为,“人权入宪”提供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的契机,因此制订国内人权法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但就人权法的概念内涵,尚存在模糊不一致之处,亟待做出清晰的界定。除了人权法的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外,人权法概念还应有第三说,即最狭义说,该说乃是由人权法的国内法性质及其基本内容所决定的。人权法与宪法、宪法性法律、部门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妥善把握之间的关系是正确理解人权法这一概念的关键。紧接着,他着重阐述了文章的基本框架。他首先回顾了人权法实在之争,并对之进行了简要评析,然后澄清了人权法上的一些概念。最后,他辨析了人权法与一系列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点 评
首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林来梵教授做出点评。他指出,刘茂林、王从峰的文章《宪法秩序作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证成及意义》提出了宪法秩序的概念。作者认为宪法秩序可以且应当取代宪政的概念,此观点具有震撼性和颠覆性。同时,他们定义了宪法秩序。但是,有一个问题在于,如此定义宪法秩序,是如何得出的。这是二位作者的自我决定。第二个问题在于,应当对宪法秩序的学说进行梳理。将宪法与秩序组合到一起组成一个新概念,有西方宪法学上的渊源。秩序一词来源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凯尔森崇尚秩序,排除价值对法律的关照,而在二战后此种倾向遭到挑战。本文应对此进行补充。
范进学、杨阿妮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新论》的疏漏也是一样的,即在于自我决定。问题在于,此题目非常宏大,可名之为宏大新论,体现了范教授的雄心。范教授首先梳理了先在的学说,但学说梳理并不彻底。在梳理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整套理论。但是,这些范畴从何而来,为何是七对,民主与共和为何是一对范畴,其理由欠缺说明。
郑贤君教授的文章《宪法概念体系初论》写得比较精细。郑教授意识到自我决定有所危险,因而回归到对宪法概念的理解之中。她依据自己对概念的体系化理解,去捕捉宪法范畴的内涵,具有方法上的精细之内。但是,文章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第一,概念与范畴如何区别,未有明确说明;第二,从概念体系化捕捉宪法范畴的内涵,前后存在断裂之处,未能深刻说明二者之间的关联;第三,体系化思考还存在单面性倾向。体系化思考来源于法教育学的理念。而郑教授的概念加以体系化思考与法教育学的体系化思考二者之间关系未能得到充分论述。从这点出发,也许可进一步发掘宪法概念体系的内涵。
随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做出点评。他认为,周刚志副教授的文章《论宪法学的理论层次及其范畴体系》立意很新。作者提出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观点,比如将宪法理论体系分为知识论、方法论和认识论三个层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对范畴。这种尝试是很有价值的。但仍有可商榷之处:第一,知识论与认识论是有交叉的。而方法论与前二者之间没有层次划分,二者中都包括方法论。第二,范畴、价值与事实关系。以认识客观世界作为认识论的目标,但求真的方式很难解决客观与应当的关系,无法从事实推导出价值。解释与批判是否是范畴,是需要研究的。将修宪解释为立宪科学,也是值得讨论的。立宪科学是一个完美的说法,而修宪则并不完美,乃是各种势力的斗争,因此并不一定是科学的,而只是符合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权力与权利问题一直是宪法的核心范畴,此对范畴是可以认同的。总体而言,本文是有价值的,还有若干问题需要澄清。
刘�t的文章《对人权法概念的一个澄清》对会议本身会产生重要作用。但是,在概念上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作者认为,人权法应排除国际法。但人权法既然是保障人权的,就不仅仅应限于国内法。而国际人权公约则是公认的国际人权法。将国际人权法排除出人权法的范畴,值得商榷。第二,作者认为人权法具有特殊性,人权法是政治力量良善化行使的准则。但其他法律也有可能是政治力量良善化行使的准则。而每一部法律都是独一无二的,都是特殊的。如此界定人权法的特殊性值得商榷。权力约束政治是有价值的。另外,权益的缩写是否规范,也是存有疑问的。
最后,中央党校政法部林��教授发言,谈到了自己对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认识。她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为何长期以来宪法学没有自己的基本范畴?她认为,范畴不是概念,它是由概念产生的,但二者相互关联。范畴具有很大的包容性,有些概念已包含在一些非对应性的范畴之中。中国法学的大部分学科长期以来没有自己的基本范畴。原因在于,对于法哲学而言,其他学科都是经验科学,其有赖于现实生活中对应对象的发展程度。中国宪法在百年历程之中,到了提出基本范畴的时候了,因为其主干和枝叶已出现。第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有哪些?法哲学是先验的科学,因此可在经验世界尚未发展的时候先验地发展自己的范畴,这也是法哲学之所以最先总结出基本范畴的原因。参考她提出的法哲学九对基本范畴,她认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可包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基本责任;人治与法治;合宪与违宪;民主与独裁(专制);人权与宪政;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主权与公民自治。在确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方法问题上,她认为,首先可先考虑宪法学相关学科的方法。有些基本范畴是几个学科共有的,但切入点不同,因而论述有所不同,这些基本范畴对确定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具有参考价值。其次,应考虑宪法自身所独特的范畴,以区别于其他学科。宪法学的方法则主要应当包括阶级分析法、阶层分析法等。最后,她认为,宪法学是最应该大有作为的。经济改革造就了经济学家,政治改革必将造就优秀的宪法学家。
第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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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二单元 宪法学方法论研究
主 题 发 言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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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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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三单元 宪法原则研究
主题发言
陈焱光发言的题目是《论宪法原则的“第三条道路”》。
上官丕亮发言的题目是《平等的宪法解读》。他指出,平等不是一项独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它主要是公民基本权利享有和行使的一项原则,但这并不否定平等的权利性质,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是各项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现代宪法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强调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但允许合理的差别。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理应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宪法上的“平等”不同于一般法律上的“平等”,它至少具有立法依据、审查依据和解释依据三种特别价值。
何士青发言的题目是《幸福与宪政》。
陈道英发言的题目是《宪法惯例刍议》。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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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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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第四单元 宪法规则研究
主题发言
秦前红、涂四益发言的题目是《经济政策与宪法规范》。涂四益代表
胡弘弘发言的题目是《中国宪法文本中的“个人”》。她首先解释了其文章的目的在于清晰界分人民、公民、个人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继而,她回顾了个人的概念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演进过程: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个人和公民的概念并未出现;在1954年宪法中,则有“公民”的表述,但没有“个人”的表述。而在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部分为了回应当时资本主义各国对中国不关心个人的指责,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而在1982年宪法中,个人的概念频繁出现,并各具不同的意义。她认为,个人应当是人权的主体。而现行宪法修正案中的人权条款因没有落实到个人,因而很难真正得以实现。她主张,个人是最终目的,集体则是获取个人幸福的手段,个人是人权的立足点。因此,必须使得集体本位向个人本位转换。最后,她区分了公民与个人之间的不同,并总结了作为法律用语之“个人”的分类,阐述了宪法文本通过“个人”所表达的功能,并从价值分析的角度出发,重申应从集体本位走向个人本位。
郑磊发言的题目是《关于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他首先简要回顾了关于法学思考的三个关键词,即事实、规范、价值之间的关系,从而引出了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话题。接着,在回顾自然法学派与纯粹法学派对价值与规范之间关系的不同立场之后,他认为,可以找出一条中间道路,从而避免这二者过于极端的问题。继而,他分析了价值进入规范的两种不同方式,即通过非规范行为的进入方式和通过规范行为的进入方式。其中,价值通过非规范行为进入规范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非规范行为”所引发的宪法变动,这可以称为事实论意义上的变动形态。而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变动,是指完全受实定宪法秩序调整的规范行为所引发的宪法变动,这种变动通常没有超越实定宪法秩序,宪法解释或宪法审查活动是引发这类宪法变动的典型情形。他认为,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同时作为宪法变动的方式,并不是并列的,而是存在不同的优先关系。
叶海波发言的题目是《宪法文本中“民主党派”的解读》。他阐述了自己选题的两点考虑:首先,说明自己的博士论文题目是“政党立宪”,而本文则是在博士论文基础上所进行的进一步思考。他认为,在中国当代政治格局中,政党是控制立宪过程的。因此,要让政党为自己立法从而限制自己的权力,具有很大程度上的挑战性,但决不可回避。其次,他认为,中国宪法研究受到西方影响,其对西方知识的介绍、借鉴构成了宪法学的存量。但是,宪法学研究不能单单借鉴西方的学说,而必须有自身所独有的理论,以此构成本国宪法学的增量。他指出,本选题旨在提出一些具有增量意义的观点。继而,他阐述了自己报告的主要内容,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了民主党派的含义,明确了其在内涵和外延上的开放性,然后分析了民主党派在中国政治中的地位,概括地说明了民主党派从联合执政到依法参政的历史发展轨迹。
祝捷发言的题目是《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化的基本权规范》。他首先说明,此一题目由于在深刻的意识形态背景下探讨基本权这一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话题,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显得颇为沉重,而沉重原因在于:第一,宪法背负着政治包袱。宪法无疑是政治化的,而宪法学去政治化的倾向则在很大程度上与政治化的宪法相背离。第二,我国宪法学倾向于宏大叙事,而对具体制度的研究略嫌不足。本文旨在将宪法学的研究视角从广阔的政治视域拉回宪法文本。然后,他说明,选用财产权作为对象,只具有标本意义,并无过多的考虑。本文的财产权只是一个对象,并不关心公有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关系。随后,他介绍了其文章使用了纯规范性的精细化的分析方法,而其对财产权进行解读的起点,则主要借鉴了德国尤其是施密特自由与制度关系的理论。他认为,施密特所称的自由与制度都是现状的模型,因而,他的文章将现状作为逻辑起点,并在此基础之上展开论述。
刘飞宇发言的题目为《国有土地与农村土地的权利配置平等问题――以宋庄画家购买宅基地合同系列案为分析对象》。他首先简要地介绍了宋庄画家购买宅基地合同系列案的案情,并在此基础之上引出两个问题:第一,集体所有土地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第二,集体所有制是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还是总有?他认为,在82年宪法以前,公民可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在82年宪法颁布之后,出于一些政策上的考量,将公民可以所有的土地变成了公有制。区别于国有制,而在宪法上定位为集体所有制,由此而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他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在权利配置上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在:1、不同的所有制之间存在等级差别;2、农村集体相对于国家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才有了探讨国有土地与农村土地权利配置平等问题的可能性。
点 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对于胡弘弘的文章,他认为,对个人的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有价值的。此文考察了四九年以来宪法对个人的规定,西方国家、国际法的规定,研究方法是值得提倡的。但是,文章需要深入法律规定的含义。从文本出发并非拘泥文本,而是在文本的基础上进行解释。文章尚有需深化之处:首先,四九年以来不同宪法文本形成的背景是不同的。比如个人心情舒畅是毛泽东的语录,并非规范形式。将不同宪法文本中的个人相提并论,二者之间的严格性是不同的,须深入考察。其次,政治意义上的个人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需要区分开来。以人为本是政治意义上的个人,二者之间的界限需要深入探讨。最后,应结合政治取向分析个人。以前的政治取向是侧重保护集体利益,而很少从个人权利角度出发。因此,分析个人权利,与这种政治倾向应当结合起来。
对于郑磊的文章,他认为研究是有价值的。事实、规范、价值是法学思考三个层面,但三个层次不可能分离。文章考察了规范在实践中如何作用,作用的结果如何,并阐明三者的结合点是规范。因此,这个研究是有价值的。但文章亦存在可探讨之处:一是表现在文字方面。他认为,文章要让别人读得懂,不能让人读起来有些费力,应把话说得直一点。二是在具体观点上还具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作者认为价值进入规范的途径是非规范行为与规范行为。非规范行为一定意义上就是良性违宪。但在文章中,二者之间具有何种关系,探讨得比较少。第二,以非规范行为进入规范的五种方式之间是何关系,应当如何选择,也没有探讨。第三,如果价值未进入规范,但当社会现实变迁之时,应如何应用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这在当代中国是一个现实问题,但文章并未深入探讨。
紧接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针对祝捷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文章写得很有深度。他简要回顾了一下祝捷在文中的基本结论,并认为这些结论值得关注。
对于刘飞宇的文章,他认为,此文以问题为中心,出发点较好。我国现行宪法中对土地所有权所设定的二元制结构是一个不平衡的结果,集体所有制有时可保护农民权利,有时又会妨害农民。但如何保护集体所有制以及保护农民权利,文章并没有谈。
自由讨论
在两位点评人做出点评之后,本单元进入自由讨论环节。华中科技大学的
有学者针对祝捷的文章提问说,文章所称的空洞化应如何理解。祝捷回答说,空洞化是一种基本权利规范内容的空洞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