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人:宪法与民法的学术对话”学术研讨会顺利举行
2009
年3
月25
日
,由我院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法律上的人:宪法与民法的学术对话”学术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中心举行。我院
姚辉
教授、
朱岩副
教授、
王贵松
博士、付立庆博士以及山东大学法学院
曲相霏副
教授等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研讨会由我院常务副院长
韩大元
教授主持。
韩大元常务副院长指出,作为法律上的人,宪法上的人和民法上的人是一对紧密相关的概念。本次研讨会邀请了宪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的多位学者,探讨宪法上的人和民法上的人的关系,目的就是通过宪法与民法的学术对话,加强学科间交流。
与会学者主要探讨了民法与宪法上人格权的关联、宪法上的人的内涵、民法上的人的分类和中外宪法中人的演变等问题,并达成许多一致意见。
关于民法与宪法上人格权的关系问题,
姚辉
教授指出,自然人直到公元十五世纪才被确定拥有法律上的人格,目前,德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宪法人格权体系和民法人格权体系。中国近年来出现了齐玉苓案、同命不同价问题等一大批案例和对物权法的起草的大规模讨论,引发了许多学者对民法人格权和宪法人格权的深度思考。另外,在隐私权领域,美国存在民法上的隐私权、宪法上的隐私权和特别法上的隐私权的划分,而我国没有这种区分方法。因此,加强宪法与民法学科间的对话,对于解决我国的民法理论构建和实务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霏副
教授从属性、范围、内涵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宪法上的人的概念界定问题。首先,
曲相霏副
教授指出,宪法上的人具有政治性和公共性。其中,宪法上的人的概念经历了两次转型,从“人民”、“国民”的提法到1954年宪法中出现的“公民”的概念,再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加入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人”的概念 。其次,从宪法文本上分析,宪法上的人的范围包括公民、人和人民。从内涵上来看,
曲相霏副
教授认为,宪法上的人是具体的、多样的人,包括肉体的人和精神的人、经营的人和消费的人、精英和弱者等等。
朱岩副
教授介绍了民法上的人发展历程,从罗马法上排除奴隶的人的概念到法国大革命后人专指法国人,再到德国民法典中通过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确定的人。
朱岩副
教授认为,民法上的人可以区分为生物上的人和法律上的人、抽象人和角色人、经济人和伦理人、自然人和法人、城市人和农村人。
王贵松
博士详细介绍了外国宪法上和中国宪法上“人”的概念的演变。外国宪法上的人的概念经历了自由法治国时期和社会法治国时期的发展。自由法治国时期从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开始,强调个人自由,排斥国家干预。社会法治国时期从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开始,强调人是具体的人。中国宪法上的人的概念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从1908年到1931年,宪法上的人是独立、自主、平等的个人;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颁布后,宪法上的人的概念更强调对人的社会权的保护。
最后,韩大元常务副院长对此次研讨会作了总结,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学科间的交流。与会专家学者并就相关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王潇)
《人大法学》
2009
年
4
月
1
日
第4期(总第69期),第2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