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下午,“死刑与宪法”系列讲座第二讲“韩国的死刑制度”在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宪法研究所及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课题组共同主办,特邀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院长金日秀教授主讲。讲座由我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主持,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安成训副研究员、尹智��副研究员、金���N副研究员,我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莫于川教授、冯军教授、田宏杰教授、时延安副教授、李立众副教授、张翔副教授、金玄卿副教授、刘计划副教授、李奋飞副教授、程雷副教授、陈璇助理教授等课题组成员及嘉宾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刘明祥教授代表法学院对金日秀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对金日秀教授作为人大法学院客座教授前来授课表示感谢。比较宪法研究所所长张翔副教授介绍了金日秀教授的个人经历和研究成果。
在讲座中,金日秀教授指出,韩国从1997年12月23名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截止2013年5月,在过去的16年中未执行死刑,被国际特赦组织“大赦国际”称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但这种地位是不稳定的,因为韩国宪法第110条依然使用“死刑”的用语,而且在刑法中规定特别的犯罪可适用死刑;而在刑事诉讼法第463条到465条,还详细规定了死刑的执行方法、执行时期、执行期间等。死刑制度本身并没有通过立法被废止,而仅仅是暂缓死刑的执行。
接下来,金教授详细介绍了韩国有关死刑制度是否具有合宪性的讨论,围绕死刑制度的宪法根据、死刑制度与宪法生命权的关系、死刑制度与人的尊严及价值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具体论述,指出死刑的价值问题依照舆论可以改变,但是死刑的原则问题则是不可以改变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人类的尊严与价值和刑事司法正义理念。死刑依靠国家制度作为另外一种杀人工具不是正当化了的刑罚。随后,金教授从刑罚的社会伦理性、按罪量刑与责任原则、死刑制度自身的人格尊严破坏性以及死刑制度对生命权本质的侵害性等角度论证了死刑制度的违宪性。
在讲座最后,金教授指出,即使犯罪分子犯了重罪,其作为拥有尊严的个体,仍是人类社会中的一员,这是不容忽视的。死刑制度应当被废止。关于废止死刑的方案,首先可以通过修正宪法将其无效化,接下来通过制定死刑废止的法律废止死刑,最后修改刑法,将死刑从刑罚种类中删除。此外,可以考虑灵活运用类似中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作为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
讲座后,各位嘉宾对金日秀教授的讲座进行了评议,金教授逐一回应了大家提出的问题,并与与会师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讲座开始前,韩大元院长在贵宾室会见了金日秀教授一行,刘明祥副院长、冯军教授、田宏杰教授、金玄卿教授陪同参加了会见。22日上午,在田宏杰教授、金玄卿副教授陪同下,金日秀教授一行还参访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金日秀教授曾于2012年6月访问我院,主讲“名家法学讲坛”并受聘我院兼职教授。此次讲座,进一步密切了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与我院的交流合作。
“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是韩大元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课题希望通过问题引导的专题研究,从宪法学视角审视死刑制度,为死刑立法以及司法适用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指引。课题组计划于本年度组织“死刑与宪法”系列讲座,邀请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权法、宪法以及死刑复核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从多角度共同探讨死刑问题。此前已于3月20日邀请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教授主讲第一讲“死刑的宪法维度”;之后还将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我院李奋飞副教授做客系列讲座,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