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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佐茂男教授发表日本司法改革的动向与课题讲演

木佐茂男教授发表日本司法改革的向与课题讲演

 

      3 30 下午两点半, 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院教授、九州法律诊所法律事务所律师木佐茂男教授在明德法学楼725给同学们带来了一场关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10年进程及其课题的报告。会议由 莫于川 教授主持,讲座一开始, 莫于川 教授代表中心老师欢迎木佐教授夫妇来中心访问,感 谢洪英 老师的认真翻译,感谢同学们的踊跃参加,并且一并感谢了中心的老师一直以来对他去日本访问的关心的支持。 教授提到九州大学是日本很重要的大学之一,而木佐教授是在日本学界很活跃的研究人员,他的研究结论总是建立在充分的调研成果之上,在日本国内享有盛誉。日前木佐教授正在思考司法改革的最新动向,比如日本的裁判员制度等新制度的出现、一般的民众参与到行政管理中来担任行政商谈人员行使公权力等,这些变化与既有制度很不一样,需要法学界作出回应,所以 教授指出与木佐教授进行交流具有很大的意义,希望大家一定要珍惜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

接下来木佐教授开始了他精彩的演讲,他首先提到自从他担任人民大学的客座教授以来,这是第三次来做讲演,主要是围绕日本最近的司法改革情况给大家做介绍。

第一部分,司法的制度疲劳和对“小司法”的批判。第一,法院所发挥的作用方面。首先木佐教授说为什么直接翻译成司法的制度疲劳,是因为这样有助于大家日后看日本著作。日本国宪法保障法院有违宪审查权,主要用于保障人权。但随着发展,司法功能的规模和容量逐渐缩小。现在不断出现政府对法院的远程遥控,使最高法院依附于政府。他说在日本无从谈起法官的独立性,而且出现了一些不好的案件,日本国内对刑事案件审判的批判越来越强烈。不仅是刑事,民事案件也是,通过与外国比较,媒体与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小司法”的存在他在数字上给大家作了说明,日本99年正式改革之初有2143名法官,没有法曹资格的审判人员有806名,律师人员不足两万人,规模比较小。第二,司法行政事务人员及法官的人事问题。根据宪法,最高法院法官由天皇和内阁任命,最高法院掌握下级法院的人事任命权。他10天前拿到的数据显示,有关99年各种法官的统计,当时一共有2866名法官,56在最高法院,派往其他部门不从事审判的法官有284名。特别是法务省,那里工作的法官有100名以上,当他们作为法官回到法院时,能否审判案件受到质疑。虽然此次改革对法官人事作改革,但最高法院事务总局并没有进行改革。其实日本20世纪60年代以后,有关诉讼一直是国民败诉,青法协等组织也存在过,但被怀疑是左翼,全国法官座谈会也存在过,但主要人员受到歧视,80年代末90年代初,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第三,国民、研究者以及法官对司法的批判。第四,经济界的司法批判。主要是围绕经济界问题审判过慢过长,有的人即使是日本企业之间的问题也去美国诉讼。要求保障知识产权等呼声不绝于耳。第五,遥远的司法。这是一种讽刺的意味,指的是法院的利用率比较低,许多国民面临着生活的近处没有法院、诉讼费用等问题,使司法变得遥远。日本的改革从五十年前就开始,90年代后的律师协会,还是国民自发倡导的改革,他们在没有律师协会的地方设立律师咨询所,这些些活动也是从民间开始的。学者提出的针对法院人事进行改革等提议,促进了日本法官联络网的形成,木佐教授是这一网络主要的促成人,该网络现在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19996月,国会一致同意成立审议会,审议会于20017月解散,在司法领域设立了十一个研讨会,包括ADR研讨会等。最后,因此面向司法改革所进行的各种努力便成为必要。

    第二部分,司法“制度”改革的经过和内容。木佐教授阐述了司法制度改革的经过、司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以及重要的3项改革,即司法改革的三大内容,一构建顺从国民意愿的司法体系,设立司法援助中心;二是关于法曹的,即设立法科大学院;三是增加国民参与改革的国民性基础,设立司法裁判员制度。木佐教授还提到其他改革,如法官制度的各项改革。他指出,    日本国宪法要求司法工作一元制,一元制是日本新的创造,要求从具有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法官,从现状上讲法官司可以理解为终身制的。实际上也存在有的人从2030岁开始一直从事法官工作,对他们的评价大多为脱离人情世故、脱离社会,还有其他的否定评论。基于现状,为了更接近一元制,做了如下改革:第一,律师任职制,相当于特聘制度。这种特别勤制度,担任的法官不是专职专任的,可能每天只工作几个小时。面向律师选任专职法官的制度目前总体上评价没有太大的成果,没有法官一直做到很大年纪;第二,.实习法官制度,在实务中积累经验。关于实习法官的规定,任职未满10年的法官,从事两年律师的进行登录。律师与法官毕竟不同,对改善一元制有一些帮助。木佐教授开玩笑说假如他是律师,让法官两年当中进行实习当律师,两年中可以体验出法官根本不听律师的意见;第三,第三个对策是为了实现任命法官的透明度,成立了下级法官的任命质询委员会,对最高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情况进行质询,要求公布公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职权透明化;第四,2004年起实施了新的人事评价制度,院长对个别法官进行评价,内容内部可以要求公开,设立了不服申诉的制度。上面四方面是否度消除不公正,总体上对此制度可给予积极评价。 

    在介绍日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改革中,木佐教授指出,诉讼都在促进审判快速化,结果是民诉改革过于迅速化,律师中很多人连法官的名字都不知道,过于迅速化使得无法获知一些信息。木佐教授拿日本的法官内部改革与德国比较,他说西德改革时针对一些问题的议论现在日本也存在,西德的改革措施是从法官内部提出然后进行,但是日本没能达到这样的程度。也有少数的人在做,但是没能达成共识。他简单地介绍刑事诉讼,裁判员制度,他认为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41之后法院在嫌疑人逮捕后马上为其安排国选律师,使得半数以上的刑事案件都适用该制度,具有很大意义。在行政诉讼法制的改革方面,木佐教授指出,上世纪60年代后开始有改革行政诉讼的要求。2004年修改完善了行政诉讼法,明文放宽了临时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等,2008年行政复议制度全面修改草案,现在还没有国会议决,但应该能够得到通过。木佐教授还提到了其他诸项改革。

    第三部分,木佐教授对改革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今后的发展做了预测。第一,司法援助中心的设立方面。木佐教授指出,根据20045月综合法律资源法,该法规定国家责任后,规定司法援助中心,国选律师等制度。司法援助中心设立之后的主要活动是法律援助事业,以前主要是各地律师协会一起,从事免费法律咨询,包括中国在日遗留孤儿援助,难民援助等,以前一直由律师协会来做,而该法规定了国家在此些事务中承担的责任。还有一个是过去日本律师联合会在没有律师的地区自筹资金设立律师咨询所,司法援助中心成立之后由国家来采取措施改善贫穷地区、山区律师过少的情况。还有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值班律师制度。嫌疑人法律援助制度,指律师当日就可以赶赴拘留所进行援助,这样确保有充分的律师对嫌疑人进行司法援助。司法援助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范围相当广泛,是否能在全国各地得到充分运营遭到质疑,如何保障律师的权益,山区、孤岛没有,如何展开还是个问题;第二,法科大学院(law school)的创设方面。木佐教授指出,日本人口大约130000000人。日本2004年开始法科大学院,之前50年期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大约每年450500之间。法科大学院的设立目的主要是增加法潮人员,打算每年增加10002000 人,目的是2010年达到3000人。日前74所学校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每年有5800人入学,每年合格2000人已经够多了,到了2010年律师无法就职了,所以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只有2000人合格,3800人不合格,而新的法科大学院成立之后,每人只能参加三次司法考试,可想而知,第一年3800人不合格,加上第二年5800入学的,依此类推,这样算下去的话,竞争率可以达到20-15%,而当时的初衷是为了使合格率达到80%左右。日本这个问题很严重,韩国也要开始实施法科大学院,人口是日本的三分之一,但提出每年的合格人数为2000人。第三,裁判员制度的创设方面。主要是经济界的要求,最重要的契机是日本存在很多的冤罪,引起很多不满,参照陪审制和参审制,通过广泛的讨论,确定了裁判员制度。裁判员制度指从市民中挑选裁判员,同法官一起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历史中只有二战后短暂存在过市民参与审判。为了实现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中要求的实现国民性基础,实际上更接近意大利和法国的参审制。虽然司法改革审议委员会提出了增加国民性基础,但并未具体,2004年裁判员法,裁判员制度得到细化。

第四部分,木佐教授讲述了日本裁判员制度的问题。他介绍了制度采用的经过以及制度设计的重点。他重点介绍了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裁判员制度的对象是针对死刑,无期徒刑或监禁1年以上的,只限于重大刑事案件,因为这些案件国民比较关注,另一方面国民参与审判也受到一些限制。日本的制度规定一项案件被起诉时针对该案件选任裁判员,原则上法官3人裁判员6人,公诉人没有异议时可以由法官1人裁判员4人组成小合议庭进行审判。裁判员的职责是关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只需要根据证据进行评断,法官与裁判员享有相同的权利,裁判员可以征得法官同意询问问题。审判的结论与陪审制不同,必须各有一名同意并且总数超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如法官全体认为有罪裁判员全部认为无罪时即不能认定有罪。具体解释,63的情况下,各有一个人同意总数超过半数才能构成有罪判决。裁判员制度只在下级法院适用,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去高级法院上诉,但在高等法院不存在裁判员制度。裁判员如何产生比较复杂,但总体上说是随机性产生的。木佐教授指出裁判员制度存在争议,为什么必须由市民来参加审判,应由什么样的市民来参加,是否可以实现不再详述。但制度是否现实可行存在很多担忧。 512就要开始实旋的该制度在法曹中存在很大的反对意见,对于裁判员制度为什么一定要设立国民也没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相关的宣传和教育,存在相应的问题。虽然目前为止存在很多争议,但是从国民参与司法的角度来讲具有很大的意义,实际上还是由法官来主导审判,从立足于疑罪从无的角度上来讲国民参与也具有积极意义,最终来讲该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有待完善。

第五部分,木佐教授指出,司法制度改革依然存在遗留课题。在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区别上,木佐教授认为,日本目前的改革仅限于制度的改革,还不是司法的改革。这次改革的目标仅限于司法制度的改革,虽然有些人对此次改革存在意见。因为司法改革包括理念等全方位的,与大规模进行了司法改革的西欧各国和亚洲国家相比日本的改革不是全方位的。原因在于在理念问题上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如果要进行司法改革的话,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人,包括人权救济等。但日本改革的出发点没有对“人”给予太多的关注。所以不是司法改革。木佐教授随后提到法官独立性的保障与最高院与最高院事务总局的改革问题,他指出,日本四十年前就存在一种异常现象,即法官的独立性没有实现,日本对法院的统制造成审判过程中没有充分对人权进行保护,最高院的事务总局可以被称为实际的最高院。西德改革中如何改革事务总局被认为是重中之重,但是日本忽视了,日后如再有司法改革,首先应从最高院的人事安排及事务总局的改革开始。 

最后,木佐教授表示,二战后,日本在经济层面上一直是亚洲的优等生,但法律制度上已经开始落后于亚洲的一些国家,很多国家值得日本学习,日本现在的司法改革不仅要同欧美进行比较,也应注重对亚洲其他国家的学习。感谢大家。

在点评阶段, 莫于川 教授指出,木佐教授对日本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作了介绍,既从事法律教育,也从事法律实务,所以介绍更加真实更加准确。介绍的问题也是在日本国现在存在的问题,日本社会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平等原则的问题,还有社会的刻板问题。眼光收回亚洲的反思很好。关于法科大学院的介绍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反思。

在自由讨论阶段:

提问一:感 谢木佐 老师的讲演 和洪英 老师的翻译,老师提到司法制度改革而不是司法改革,因为没有注意到人,但是我认为司法援助中心的设立关注到了人,尤其是对贫困地区和山区,司法制度改革应该是更深层次的司法改革,为何说不是司法改革?根据中国经验,司法改革的主体推动了司法改革,讲演中提到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他们的主导者,参与者都是谁?

木佐教授:问题涉及到司法改革的本质,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区别,法律辅助确实是基于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改革也有一些不足,但是改革是改善的程度占很大比重,法律辅助制度本来基于民间出发,很早就有很多,只是在原有的制度层面上在资金制度上国家给予拨款,虽涉及到人权保障,但只是立足于原有制度的改进而已。司法制度改革包括在司法改革之中。德国,台湾,韩国等改革都是从法官内部提出促进,但是日本这一部分不太好,日本就司法究竟为谁存在,为什么存在没有进行深入改革。1999-2000的司法改革审议委员会存在两年期间,设立是基于国会的法律,人员包括社会各界的,范围比较广,基于内阁责任。2001-2004的司法改革审议委员会是细化到行政机构式的,为了落实法律设立推进本部,纯行政的机构。虽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但吸引了律师界的大量人,与律师的互动与以前存在很大区别。司法改革审议委员会的会长也有学界的人士,如佐滕信智。01年后,也有很多律师进入,法务省、最高裁等维护人权的律师进入,大多数立足于保护人权,所以一定程度上可以给予积极评价。

提问二:实行法科大学院之后,与传统的法律教育如何架构?传统的法律素质培养与法科专业培养如何平衡?

木佐教授: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提问,日本的明治宪法,主要是以法,德为中心。到1945战败后主要受美国影响,可以说两方面各占4.5 其他国家影响占1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我在德国也待了很久,印象中德国更注重理论研究,但是也有很多人注重司法考试,如何成为实务家也是很重要的问题,但是德国没有必要设立法科大学院。24年前,我在德国留学,接触很多著名老师,他们都在实务部门兼职,大学老师中大多数是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但是日本老师中司法考试合格的老师几乎没有,主要是以理论为中心的。开始了法科大学院后,这些老 师的 教授有困难,很多讲授的人是具有实务经验的。也开始有一些老师到律所实习,增加实务经验。对我们教员来说,我们成立了法科大学院,但是教员人数没有增加,教课量大增,而且给法科大学院讲课的要求很高,工作量增加了五到八成,没有时间做学问,理论研究。我本人既是律 师又是 老师,正面来评价,锻炼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没有时间做学问。实行法科大学院之前年轻学者成为大学教员,两年硕士,三年博士就可以,但是实行法科大学院后要学两年,实习半年,大部分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工作,也有从事理论研究的,但是年纪平均大了两到三年,日本要求研究者掌握二外和三外,但是以实务为主,根本没有时间进行语言学习,大部分优秀的学生进入法科大学院,没有人进入院生,体现了理论研究短缺的危机。

提问三:日本的裁判员制度与陪审员制度区别究竟在哪里?

木佐教授:后者主要以事实认定为主,多数决定是不可以的,陪审员只是决定是事实有罪还是无罪。但是裁判员制度更接近参审制,参审员具有与法官同样的职责,从日本国的宪法上来看陪审制更接近日本国的宪法理念,所以有学者提出裁判员制度违宪,亦是日后争论的焦点。

提问四:检察院起诉时起诉标准很高,有一些过滤的办法,对一些疑难案件有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事前沟通。日本检察院与法院之间是什么关系?

木佐教授:他可以从研究司法制度的方面进行解答,但是纯行政法领域无法回答。日本检察院体系内也是在认罪很确定的情况下才进行起诉,有时社会压力也很大,检察官也需要认真分析,这样看来日本的情况也是一样的。日本也存在判检交流,日本在检察厅工作的人员也会考虑对检察官的支持,导致检察官与法官的交流,与私下里的沟通可能性质上不一致,但是也存在相关问题。日本理论上是疑罪从无,要求无罪判决,但是很难作出无罪的判决,一旦作出就会被降职,作出时要理论上充分论证。制度上的相互沟通,日本情况要区分大案件和小案件,检察厅有特殊部,最终起诉时法院在涉及政党问题时是很清廉的,小的案件上法官上容易轻信检察院。德国法官的独立性较强,检察院也不是在有罪确信率很高的基础上工作的。日本检察审议委员会也有一些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中心 刘威整理供稿)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