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滋
教授作“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之新发展”讲演
2010
年
5
月
31
日
下午3点,日本一桥大学国际·公共政策大学院长高桥滋教授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就“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之新发展”主题做学术报告。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主持,胡锦光教授和杨建顺教授作为嘉宾出席了讲座, 王贵松博士和喻文光博士对讲座内容进行了评议。经济法教研室的杨东副教授也出席了本次讲座。
高桥滋教授在报告中主要谈到了以下几方面:
首先,
高桥滋
教授大致介绍了一下日本的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和制度。1945受到德国行政裁判所的影响,日本也建立了行政裁判所。1945年之后,行政裁判所被废除,原有的职能由司法裁判所(一般的裁判所)来管辖。大陆法系的影响在这方面有一个变化,开始区分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但与法国又有所不同。并对这两种诉讼的情况作了相关说明:主观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和当事者诉讼,客观诉讼分为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并讲解了提起各种诉讼的法定条件。
其后,
高桥滋
教授对日本行政诉讼改革的目的和行政诉讼的发展变化作了介绍。2005年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修改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在行政的统制上贯彻了“法律支配”(Rule of Law)的理念意图达到行政诉讼的活性化 。介绍了05年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扩大了救济的范围(扩大了原告的适格范围,义务赋课诉讼和中止诉讼的法定化等),完善了诉讼的相关制度(被告资格的明确化,扩大了裁判所的受理范围和延长了一些诉讼期间等)和一些制度的创设。并介绍了这次改革在日本学术界引起的一些讨论及学术界的评价。同时介绍了,法院实务界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的执行状况。从一些案例来看认为法院各方面还是很好的贯彻了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理念。举例介绍了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加以说明这方面的问题。
之后,对日本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经验和问题做了一个总结。认为现在日本的诉讼类型有11种之多,太过复杂,不利于民众来进行诉讼维权。认为可以借鉴著作权高等法院制度的经验,设立专门的行政诉讼处理机关,从而使得行政诉讼可以更加专业化。
最后,
王贵松
博士
和喻文光博士
对高桥滋的演讲内容作了评议,并就自己关注的领域提出了问题。同学们就自己关心的日本行政诉讼的相关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和高桥滋
教授作了积极热烈的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龚姝)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6/3